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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日本、德国(这里主要指原西德)三个国家的股份公司分别代表着当今世界上各国存在的股份公司的类型,而且,这三个国家也分别代表不同法系国家股份公司的类型。从法系来看,美国属于英美法系,其公司法自成体系,形成一个单行法规。日本原则上是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但二战后,日本吸收了许多英美法系的成份,因此可以说日本是一个介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间的国家,其有关股份公司的法规,是商法的一部分,没有单独的公司法。德国则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其公司法规早期依附于商法,后单独形成公司法。本文拟从股份公司的设立、资本制度、组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