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本文从多个角度探析建筑业“营改增”中的困难、影响以及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当采取的积极应对之策。
关键词:营改增;影响;对策;建议
一、“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历史沿革及“营改增”的必要性
我国税收类别包括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和特定目的税。1994年我国税制改革以来,流转税形成了增值税与营业税二元并存的格局。增值税与营业税是两个独立而不能交叉的税种。
随着我国经济的市场化和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新的经济形态不断涌现,货物和劳务的界限日渐模糊,二税并存暴露出来的的问题日渐突出,其中最突出的结构性问题就是营业税中的重复征税。因为营业税具有全额征收的特点,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税越严重。增值税具有层层抵扣的特点,仅对“增值部分”征税。“营改增”的目的是要解决服务业和制造业税制不统一的问题,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取消重复征税,促进社会化分工,使我国财税制度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提高市场效率。
20世纪末,我国政府开始推进城镇化发展战略,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逐步增加,建筑业与国民经济中其他若干个外部行业具有很强的产业关联性,因此不仅拉动了国民经济大幅度发展,也为解决社会民生和就业问题做出了巨大贡献,2014年我国建筑业产值占GDP总额的比重达到7.03%。
二、我国建筑业实施“营改增”面临的挑战和阻力
建筑业企业“营改增”后将面临两个方面的困难:一是大量成本费用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建筑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成本无法取得进项发票。(2)建筑企业施工所用的砂子、石子、石灰等所谓“地材”因供货商多为私营个体或小规模企业甚至是老百姓个人,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施工企业自有机械设备的费用通常以折旧或台班费的方式进入成本费用,也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發票。(4)除以上三项直接工程费外,间接成本费用如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等均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5)建筑业中采用BT、BOT模式的项目通常需要长期垫付大量资金,利息费用巨大,无法取得抵扣发票。二是增值税纳税和征管操作复杂,必将大增加税务征管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管理成本。主要表现在:(1)纳税主体的确定问题。建筑行业点多面广,若以项目部为纳税主体,项目部需在当地办理税务注册,如果项目部发生亏损,多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面临如何处理的问题。(2)申报地的确定问题。如果认定为法人所在地,施工地点分散,申报工作会相当困难,并且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因无法确切掌握异地工程的施工进度、财务状况等实际问题,难以监管到位。而如果由各项目部申报,工作量较轻,但却会出现内部交易或者购置固定资产导致某些项目的进项税偏大,另一部分项目的销项税偏大,但它们同属一个法人单位,如何实现跨地区统筹管理将成问题。
三、建筑业业“营改增”的效应分析与政策建议
(1)首先来看对纳税人身份的影响。具备资质的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施工企业和建筑安装业企业一般经营规模较大,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制度,这类企业应该直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如建筑装饰企业规模相对较小,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销售额没有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将其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2)“营改增”将进一步规范建筑业总分包业务,促使建筑施工企业调整业务流程。总包企业将建筑工程进行分包的,分包企业应给总包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实现企业税负最小化,施工单位在选择分包单位和供货商等合作伙伴时应优先考虑其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3)增值税征管严格,管理链条越长则潜在风险的越大,因此企业会逐步弱化其下属子公司,变子公司为分公司、专业化公司、区域化公司,以减少和压缩管理层级,即从组织架构上实现从“橄榄型”向“哑铃型”模式的转变。(4)建筑业现行造价体系必须进行修订。目前建筑业征收营业税采用记取综合税率的方式,企业在投标报价、工程款拨付、最终决算时计取的营业税为整个工程造价的3.4%左右。“营改增”后,税率调整,同时价内税为价外税,课税方式和计税依据均发生重大变化,人工、主体、辅材执行的税率将呈现多样化的特点,测算难度势必加大,目标预期更加难以确定。因此,行业主管部门必须配套出台与“营改增”相对应的工程造价和计价体系。(5)税务主管部门应考虑制定“老项目老办法、新项目新办法”的过渡期政策和低税率方式以实现进项税额的充分抵扣,切实减轻企业实际税负。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增值税征收范围偏窄导致抵扣链条不完整的局面必须打破,只要社会配套完善的经济政策和税收制度,建筑业“营改增”后必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结构性减税。“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带来的管理挑战与运营风险毋庸置疑,但同时对不够规范的供货商和劳务公司也有了强有力的约束,对企业的现金流管理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这些都会促使企业加强成本管理,自我提升价值,从全国层面上也会整体提升我国建筑企业的管理水准。
总之,建筑业企业必须立足自身实际,结合发展方向和目标,统盘规划、筹划取舍,从组织架构、业务模式、经营管理等不同维度房进行探索,积极投身融入到当前“营改增”的政策变革与发展机遇大大潮之中。
参考文献:
[1] 《2014中国建筑业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2015年2月第一版
[2] 财税【2013】106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关键词:营改增;影响;对策;建议
一、“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历史沿革及“营改增”的必要性
我国税收类别包括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和特定目的税。1994年我国税制改革以来,流转税形成了增值税与营业税二元并存的格局。增值税与营业税是两个独立而不能交叉的税种。
随着我国经济的市场化和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新的经济形态不断涌现,货物和劳务的界限日渐模糊,二税并存暴露出来的的问题日渐突出,其中最突出的结构性问题就是营业税中的重复征税。因为营业税具有全额征收的特点,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税越严重。增值税具有层层抵扣的特点,仅对“增值部分”征税。“营改增”的目的是要解决服务业和制造业税制不统一的问题,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取消重复征税,促进社会化分工,使我国财税制度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提高市场效率。
20世纪末,我国政府开始推进城镇化发展战略,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逐步增加,建筑业与国民经济中其他若干个外部行业具有很强的产业关联性,因此不仅拉动了国民经济大幅度发展,也为解决社会民生和就业问题做出了巨大贡献,2014年我国建筑业产值占GDP总额的比重达到7.03%。
二、我国建筑业实施“营改增”面临的挑战和阻力
建筑业企业“营改增”后将面临两个方面的困难:一是大量成本费用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建筑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成本无法取得进项发票。(2)建筑企业施工所用的砂子、石子、石灰等所谓“地材”因供货商多为私营个体或小规模企业甚至是老百姓个人,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施工企业自有机械设备的费用通常以折旧或台班费的方式进入成本费用,也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發票。(4)除以上三项直接工程费外,间接成本费用如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等均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5)建筑业中采用BT、BOT模式的项目通常需要长期垫付大量资金,利息费用巨大,无法取得抵扣发票。二是增值税纳税和征管操作复杂,必将大增加税务征管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管理成本。主要表现在:(1)纳税主体的确定问题。建筑行业点多面广,若以项目部为纳税主体,项目部需在当地办理税务注册,如果项目部发生亏损,多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面临如何处理的问题。(2)申报地的确定问题。如果认定为法人所在地,施工地点分散,申报工作会相当困难,并且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因无法确切掌握异地工程的施工进度、财务状况等实际问题,难以监管到位。而如果由各项目部申报,工作量较轻,但却会出现内部交易或者购置固定资产导致某些项目的进项税偏大,另一部分项目的销项税偏大,但它们同属一个法人单位,如何实现跨地区统筹管理将成问题。
三、建筑业业“营改增”的效应分析与政策建议
(1)首先来看对纳税人身份的影响。具备资质的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施工企业和建筑安装业企业一般经营规模较大,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制度,这类企业应该直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如建筑装饰企业规模相对较小,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销售额没有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将其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2)“营改增”将进一步规范建筑业总分包业务,促使建筑施工企业调整业务流程。总包企业将建筑工程进行分包的,分包企业应给总包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实现企业税负最小化,施工单位在选择分包单位和供货商等合作伙伴时应优先考虑其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3)增值税征管严格,管理链条越长则潜在风险的越大,因此企业会逐步弱化其下属子公司,变子公司为分公司、专业化公司、区域化公司,以减少和压缩管理层级,即从组织架构上实现从“橄榄型”向“哑铃型”模式的转变。(4)建筑业现行造价体系必须进行修订。目前建筑业征收营业税采用记取综合税率的方式,企业在投标报价、工程款拨付、最终决算时计取的营业税为整个工程造价的3.4%左右。“营改增”后,税率调整,同时价内税为价外税,课税方式和计税依据均发生重大变化,人工、主体、辅材执行的税率将呈现多样化的特点,测算难度势必加大,目标预期更加难以确定。因此,行业主管部门必须配套出台与“营改增”相对应的工程造价和计价体系。(5)税务主管部门应考虑制定“老项目老办法、新项目新办法”的过渡期政策和低税率方式以实现进项税额的充分抵扣,切实减轻企业实际税负。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增值税征收范围偏窄导致抵扣链条不完整的局面必须打破,只要社会配套完善的经济政策和税收制度,建筑业“营改增”后必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结构性减税。“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带来的管理挑战与运营风险毋庸置疑,但同时对不够规范的供货商和劳务公司也有了强有力的约束,对企业的现金流管理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这些都会促使企业加强成本管理,自我提升价值,从全国层面上也会整体提升我国建筑企业的管理水准。
总之,建筑业企业必须立足自身实际,结合发展方向和目标,统盘规划、筹划取舍,从组织架构、业务模式、经营管理等不同维度房进行探索,积极投身融入到当前“营改增”的政策变革与发展机遇大大潮之中。
参考文献:
[1] 《2014中国建筑业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2015年2月第一版
[2] 财税【2013】106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