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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利益问题的提出公共利益,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曾经是一个引起热烈争论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应该在《物权法》中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并以此限制政府权力滥用,以免对私有财产造成侵害。如在立法过程中曾经这样界定或描述:“所谓公共利益,指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公共水源及引水排水用地区域的保护、森林保护事业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但还有一种意见则认为,明确或清晰界定公共利益的出发点或愿望都是良好的,但却并不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