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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变动公示立法主义经历了从公示生效主义到公示对抗主义再到公示生效主义的发展过程。目前《物权法》确立的公示生效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存在容易诱发不诚信行为、对特殊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保护不合理、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等缺陷。比较而言,确立公示对抗主义立法模式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从不动产、担保物权两个具体方面分析,公示对抗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应当在《民法典·物权编》中得到普遍性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