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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不仅是整体犯罪与个体犯罪的辩证统一,也是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辩证统一,还是本质内容与外在形式的辩证统一,这三个辩证统一关系体现了单位犯罪的基本内容与本质属性,作者在此基础上揭示了单位犯罪中存在的自然人新型混合罪过的共同犯罪形式及其司法适用问题,进而驳斥了主张"单位累犯"的观点,其既不符合累犯的前提条件,也无存在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