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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国内知名搜索引擎谷歌联手巨鲸音乐,推出正版音乐MP3搜索服务;2009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公布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简称《支付办法》),并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从而从法律条款上正式确立了对音乐版权的管理和保护。
据资料显示,我国网民总数已达3.38亿人,如何在数字化的今天,既满足人们对音乐欣赏和使用便捷的需求,同时加强音乐版权的保护,是摆在整个音乐产业发展面前的一大课题。相信随着《支付办法》的出台,既保障了音乐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规范了广电行业依法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该办法的出台使得中国的版权保护在政策上日益接近国际要求,同时也应看到,在意识提高的前提下,如何提供更好的服务以满足大众需求,也是推动版权事业发展不可或缺的部分。
政府声音
在网友的争议中,更多的聚焦点在于“音乐版权将如何保护?”对此,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在回答网友提问时说,“音乐版权收费标准怎么确定?应该是双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按照法律应该不使用。在KTV里使用音乐作品,先要经权利人许可并支付版权费才能使用。但在广播电视里使用权利人的音乐作品,事先可以不经许可,事后需要支付报酬。”
关于“KTV音乐版权收费标准怎么确定?”,阎晓宏指出,在KTV音乐版权收费的情况在中国是一个新生事物,2005年国家出台了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条例,而依据条例建立的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受权利人的委托代权利人行使权利收取版权费。它不是国家版权局收取版权费,是权利人收取版权费,由于版权人的作品比较分散,权利人如果每一个人,比如说谷建芬,或者王立平、徐沛东一个一个跑到KTV去收,这样非常分散,收费的成本非常高,而且也会把KTV弄得不得宁日,你想要找几千、几万人跑到那里去,你用我的作品你要给钱,所以国际上有一个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这个组织在我们国家也逐步建立起来了,它是完全依据作者把权利授权给他,他才有权到别人那里收费。就像我的房子是交给中介帮我出租,你才可以去领房客,不是你的房子你不能拿着,让别人去租这个房子,前提是把别人的作品取得授权以后收取费用,这种收取费用就会降低成本,是KTV和权利人双方都便捷的一种方法。
阎晓宏指出,这个工作现在已经取得很好的成绩,主要表现在,一是我们进行了法律的实施过程也是一个宣传教育的过程,现在公众对这个问题认识到,收费并不是政府在收费,是权利人在收费,收费是有法律根据的。二是卡拉OK的经营者认为交钱是应该的,他应该向一个合法的机构交钱,取得授权的机构交钱。最终如果他们之间的纠纷不能解决怎么办?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
那么,“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音乐作品是否需要买单呢?”阎晓宏表示,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收费问题,它的依据是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这个事情也在推动,国务院法制办在牵头,广电总局和国家版权局一块儿积极推进这项工作,应该说这项工作的难度比较大。就目前来看,也是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一是我们在这些问题的认识上,各方的认识基本上达成一致了。第二在怎么付费这个问题上也有了比较明确的认识,我们的付费还不能像国际上那样,按照国际标准进行,因为国际标准相当高。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但是也要考虑到权利人创造出来的这些智力成果也很不容易,要体现我们这个社会是尊重知识的,我们是尊重创造的,应该在使用标准上、费用标准上有所体现。过高我们认为不恰当,过低也不恰当。
专家观点
收取歌曲版权费用的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自2007年开始收取卡拉OK版权费,如今收取的版权费已达8000万元。在收取的8000万元中,其中只有一笔进行了返还,那就是钱柜KTV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一次性交纳的版权费1000万元。根据音集协的答复,这笔钱首先要扣除40%给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返还给词曲作者,剩下的再扣除50%作为音集协的管理费用,余下的钱才是给唱片公司的。
有专家对此分析说,事实上,在香港、台湾地区乃至世界各地有关于KTV版权收费的标准。比如日本KTV按面积收费,33平方米的大包房平均每天收费约为8元人民币;香港地区按照竞标或拍卖的方式收取版权使用费;台湾地区则是一个包间一天收取版权使用费3块多钱。与之相比,我国内地的版权收费标准较高,但时下大部分人则认为收不收费和收多少版权使用费其实并不是最大的问题,而收上来的费用如何分配才是问题的关键。
按理说,音集协是替权利人维权的,并且已经在北京状告了上百家KTV运营商,可是它收费后却不返还给权利人,这不能不让人怀疑其维权的旗帜举得是否彻底。此外,音集协提取的管理费比例居然高达50%,这在维权组织中是非常罕见的。要知道,国际通行标准是,将版权费的85%至90%返还给著作权人。
国内卡拉OK版权保护一直步履维艰,KTV收费从一开始就带有强烈的行政整合色彩,极不利于培育良性的维权环境。音集协从申请成立到被批准成立,历时长达两年。早在2005年,音得利、红英和清华同方3家公司曾买下了全球十大唱片公司的音像制品著作权。按理说,只要获得了著作权人的授权,就可以代为维权,但在音集协成立后,有关部门规定KTV收费必须由音集协出面,进而“收编”了音得利等3家公司。或许这样做的初衷原本是避免多头收费,然而带来的负面效应是,全国只有一个音乐版权维权组织,这种垄断地位使得它很容易放松自律,协会“需要协调”的说辞难以让人信服。
它山之石
音乐版权也属于知识产权范畴,音乐作品是音乐创作家、艺术家、制作者等集体智慧和劳动的结晶,在使用和播放这些音乐作品时,为音乐创作生产者支付劳动报酬,是理所应当的。只有合法保护音乐创作者的应有权益,为其创作提供更好的社会环境,才会有更多优秀的音乐作品回馈社会,只有不断的创新,才是保持文化事业不断前进发展的鲜活动力。《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的出台,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趋势,也是中国与国际接轨的必经之路。
从中国加入《尼泊尔公约》以来,如何提高版权意识,怎么对版权进行管理,就是政府和产业始终关心的大问题。版权管理,关系到整个产业甚至是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命脉。古语有云,“以铜为鉴可正衣冠,以古为鉴可知兴衰,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那么,“以它山之石,可以引以为鉴”。
美国
在版税制度比较完善并且管理严格的美国,他们的版税主要是由ASCAP和BMI两大版税征收组织负责管理。
ASCAP(American Society of Composers, Authors and Publishers,ASCAP)—— 美国作曲家、作家和出版商协会。该组织最初是由几个作曲家为了联合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成立的。它就像一个现代的产业协会,协会聘请一批专司版权的工作者到各地监督版权法的实施,并负责收取版税。它的成员包括绝大多数美国知名的作曲家和出版公司。
BMI(Broadcast Music Inc.)——广播音乐协会,他们最初是和电台签约,版税为电台广告收入的2.75%。
美国几乎全部的作曲家都是这两个组织的成员。这两个组织在各地都有它的版权专员负责版税的管理。需要播放音乐的机构,必须要向管理组织购买使用许可证。许可证的发放和价格的计算方式非常复杂,根据不同的经营范围和使用频率、时长,有超过100多种不同的价码和计算方式。支付方式也大致包括:一次付清和按使用多少付费两种方式。对于这些机构的音乐使用情况,他们通常采取定向监控和抽查方式。对于规模比较大的电台、电视台,他们通常采用的方式是全部监控,并进行详细准确的统计汇总;而对于地方电台、电视台,他们会采取抽查方式,通过统计学方式计算版税;对其他机构播放音乐的监控,他们也有不同的办法和计算方式。
澳大利亚
APRA (Australian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
它成立于1926年,是代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境内的音乐创作者和音乐出版商收取、分配音乐作品表演权使用费的非营利性的组织。拥有3万多澳大利亚本土会员,并接受海外联会160万左右词曲作者和出版商委托,收取音乐表演权使用费。其收取使用费的对象包括:播放背景音乐的场所、电台、电视台和网络使用音乐作品等。1997年,APRA与澳大利亚机械复制权协会(AMCOS)合并后,同时管理了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词、曲作者和全世界众多音乐作品的复制权。
日本
JASRAC(Japanese Society for Rights of Authors, Composers and Publishers)——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
它成立于1939年,总部位于东京,在日本主要城市拥有众多办事处。主要负责管理词、曲作者、出版者的著作权,其主要业务范围包括:管理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文字印刷等;通过与海外联会签订相互代表协议,保护海外音乐版权拥有者权益,同时也保护日本著作权人在海外的权益,他们代表音乐版权拥有者收取日本家庭影音复制权报酬等;并开展音乐版权的调查、研究和推广宣传工作,在推动音乐版权事业发展上做出了不小的贡献。
中国香港
CASH(Composers and Authors Society of Hong Kong Limited)——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
1946年,英国演奏权益社((PRS)在香港成立了办事机构,专职负责保护其会员和海外联会成员的音乐版权。到了70年代,由于乐迷对当地粤语歌曲需求渐增,加之香港一些本土作曲家的积极运作,在此背景下,PRS和这些香港本土作曲家达成协议,于1977年成立了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CASH)。现在,该协会共有超过130万包括香港及来自六十多个海外联合会的作曲家及作词家委托协会管理音乐作品版权。
组织协会根据香港版权法的规定,跟电台、电视台拟定播放音乐,核算并收取版权费,在扣除20%的行政费后,余下的版税悉数分派到各音乐作品版权持有人手中。对其他国家、地区的会员,他们通过海外联会,依据协会会员所在地的版权法,依法对其权益进行分配和保障。该协会在香港积极推动版权意识的普及,大力推广及赞助各类音乐活动,通过鼓励港土原创及设立音乐奖学金等方式,提高香港音乐水准。通过牌照合约方式加强版权管理,为会员及音乐使用者提供版权相关咨询服务,就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执行,联络政府相关部门,并提供建议,切实保障和维护了成员权益。
据资料显示,我国网民总数已达3.38亿人,如何在数字化的今天,既满足人们对音乐欣赏和使用便捷的需求,同时加强音乐版权的保护,是摆在整个音乐产业发展面前的一大课题。相信随着《支付办法》的出台,既保障了音乐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规范了广电行业依法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该办法的出台使得中国的版权保护在政策上日益接近国际要求,同时也应看到,在意识提高的前提下,如何提供更好的服务以满足大众需求,也是推动版权事业发展不可或缺的部分。
政府声音
在网友的争议中,更多的聚焦点在于“音乐版权将如何保护?”对此,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在回答网友提问时说,“音乐版权收费标准怎么确定?应该是双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按照法律应该不使用。在KTV里使用音乐作品,先要经权利人许可并支付版权费才能使用。但在广播电视里使用权利人的音乐作品,事先可以不经许可,事后需要支付报酬。”
关于“KTV音乐版权收费标准怎么确定?”,阎晓宏指出,在KTV音乐版权收费的情况在中国是一个新生事物,2005年国家出台了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条例,而依据条例建立的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受权利人的委托代权利人行使权利收取版权费。它不是国家版权局收取版权费,是权利人收取版权费,由于版权人的作品比较分散,权利人如果每一个人,比如说谷建芬,或者王立平、徐沛东一个一个跑到KTV去收,这样非常分散,收费的成本非常高,而且也会把KTV弄得不得宁日,你想要找几千、几万人跑到那里去,你用我的作品你要给钱,所以国际上有一个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这个组织在我们国家也逐步建立起来了,它是完全依据作者把权利授权给他,他才有权到别人那里收费。就像我的房子是交给中介帮我出租,你才可以去领房客,不是你的房子你不能拿着,让别人去租这个房子,前提是把别人的作品取得授权以后收取费用,这种收取费用就会降低成本,是KTV和权利人双方都便捷的一种方法。
阎晓宏指出,这个工作现在已经取得很好的成绩,主要表现在,一是我们进行了法律的实施过程也是一个宣传教育的过程,现在公众对这个问题认识到,收费并不是政府在收费,是权利人在收费,收费是有法律根据的。二是卡拉OK的经营者认为交钱是应该的,他应该向一个合法的机构交钱,取得授权的机构交钱。最终如果他们之间的纠纷不能解决怎么办?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
那么,“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音乐作品是否需要买单呢?”阎晓宏表示,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收费问题,它的依据是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这个事情也在推动,国务院法制办在牵头,广电总局和国家版权局一块儿积极推进这项工作,应该说这项工作的难度比较大。就目前来看,也是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一是我们在这些问题的认识上,各方的认识基本上达成一致了。第二在怎么付费这个问题上也有了比较明确的认识,我们的付费还不能像国际上那样,按照国际标准进行,因为国际标准相当高。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但是也要考虑到权利人创造出来的这些智力成果也很不容易,要体现我们这个社会是尊重知识的,我们是尊重创造的,应该在使用标准上、费用标准上有所体现。过高我们认为不恰当,过低也不恰当。
专家观点
收取歌曲版权费用的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自2007年开始收取卡拉OK版权费,如今收取的版权费已达8000万元。在收取的8000万元中,其中只有一笔进行了返还,那就是钱柜KTV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一次性交纳的版权费1000万元。根据音集协的答复,这笔钱首先要扣除40%给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返还给词曲作者,剩下的再扣除50%作为音集协的管理费用,余下的钱才是给唱片公司的。
有专家对此分析说,事实上,在香港、台湾地区乃至世界各地有关于KTV版权收费的标准。比如日本KTV按面积收费,33平方米的大包房平均每天收费约为8元人民币;香港地区按照竞标或拍卖的方式收取版权使用费;台湾地区则是一个包间一天收取版权使用费3块多钱。与之相比,我国内地的版权收费标准较高,但时下大部分人则认为收不收费和收多少版权使用费其实并不是最大的问题,而收上来的费用如何分配才是问题的关键。
按理说,音集协是替权利人维权的,并且已经在北京状告了上百家KTV运营商,可是它收费后却不返还给权利人,这不能不让人怀疑其维权的旗帜举得是否彻底。此外,音集协提取的管理费比例居然高达50%,这在维权组织中是非常罕见的。要知道,国际通行标准是,将版权费的85%至90%返还给著作权人。
国内卡拉OK版权保护一直步履维艰,KTV收费从一开始就带有强烈的行政整合色彩,极不利于培育良性的维权环境。音集协从申请成立到被批准成立,历时长达两年。早在2005年,音得利、红英和清华同方3家公司曾买下了全球十大唱片公司的音像制品著作权。按理说,只要获得了著作权人的授权,就可以代为维权,但在音集协成立后,有关部门规定KTV收费必须由音集协出面,进而“收编”了音得利等3家公司。或许这样做的初衷原本是避免多头收费,然而带来的负面效应是,全国只有一个音乐版权维权组织,这种垄断地位使得它很容易放松自律,协会“需要协调”的说辞难以让人信服。
它山之石
音乐版权也属于知识产权范畴,音乐作品是音乐创作家、艺术家、制作者等集体智慧和劳动的结晶,在使用和播放这些音乐作品时,为音乐创作生产者支付劳动报酬,是理所应当的。只有合法保护音乐创作者的应有权益,为其创作提供更好的社会环境,才会有更多优秀的音乐作品回馈社会,只有不断的创新,才是保持文化事业不断前进发展的鲜活动力。《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的出台,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趋势,也是中国与国际接轨的必经之路。
从中国加入《尼泊尔公约》以来,如何提高版权意识,怎么对版权进行管理,就是政府和产业始终关心的大问题。版权管理,关系到整个产业甚至是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命脉。古语有云,“以铜为鉴可正衣冠,以古为鉴可知兴衰,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那么,“以它山之石,可以引以为鉴”。
美国
在版税制度比较完善并且管理严格的美国,他们的版税主要是由ASCAP和BMI两大版税征收组织负责管理。
ASCAP(American Society of Composers, Authors and Publishers,ASCAP)—— 美国作曲家、作家和出版商协会。该组织最初是由几个作曲家为了联合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成立的。它就像一个现代的产业协会,协会聘请一批专司版权的工作者到各地监督版权法的实施,并负责收取版税。它的成员包括绝大多数美国知名的作曲家和出版公司。
BMI(Broadcast Music Inc.)——广播音乐协会,他们最初是和电台签约,版税为电台广告收入的2.75%。
美国几乎全部的作曲家都是这两个组织的成员。这两个组织在各地都有它的版权专员负责版税的管理。需要播放音乐的机构,必须要向管理组织购买使用许可证。许可证的发放和价格的计算方式非常复杂,根据不同的经营范围和使用频率、时长,有超过100多种不同的价码和计算方式。支付方式也大致包括:一次付清和按使用多少付费两种方式。对于这些机构的音乐使用情况,他们通常采取定向监控和抽查方式。对于规模比较大的电台、电视台,他们通常采用的方式是全部监控,并进行详细准确的统计汇总;而对于地方电台、电视台,他们会采取抽查方式,通过统计学方式计算版税;对其他机构播放音乐的监控,他们也有不同的办法和计算方式。
澳大利亚
APRA (Australian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
它成立于1926年,是代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境内的音乐创作者和音乐出版商收取、分配音乐作品表演权使用费的非营利性的组织。拥有3万多澳大利亚本土会员,并接受海外联会160万左右词曲作者和出版商委托,收取音乐表演权使用费。其收取使用费的对象包括:播放背景音乐的场所、电台、电视台和网络使用音乐作品等。1997年,APRA与澳大利亚机械复制权协会(AMCOS)合并后,同时管理了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词、曲作者和全世界众多音乐作品的复制权。
日本
JASRAC(Japanese Society for Rights of Authors, Composers and Publishers)——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
它成立于1939年,总部位于东京,在日本主要城市拥有众多办事处。主要负责管理词、曲作者、出版者的著作权,其主要业务范围包括:管理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文字印刷等;通过与海外联会签订相互代表协议,保护海外音乐版权拥有者权益,同时也保护日本著作权人在海外的权益,他们代表音乐版权拥有者收取日本家庭影音复制权报酬等;并开展音乐版权的调查、研究和推广宣传工作,在推动音乐版权事业发展上做出了不小的贡献。
中国香港
CASH(Composers and Authors Society of Hong Kong Limited)——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
1946年,英国演奏权益社((PRS)在香港成立了办事机构,专职负责保护其会员和海外联会成员的音乐版权。到了70年代,由于乐迷对当地粤语歌曲需求渐增,加之香港一些本土作曲家的积极运作,在此背景下,PRS和这些香港本土作曲家达成协议,于1977年成立了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CASH)。现在,该协会共有超过130万包括香港及来自六十多个海外联合会的作曲家及作词家委托协会管理音乐作品版权。
组织协会根据香港版权法的规定,跟电台、电视台拟定播放音乐,核算并收取版权费,在扣除20%的行政费后,余下的版税悉数分派到各音乐作品版权持有人手中。对其他国家、地区的会员,他们通过海外联会,依据协会会员所在地的版权法,依法对其权益进行分配和保障。该协会在香港积极推动版权意识的普及,大力推广及赞助各类音乐活动,通过鼓励港土原创及设立音乐奖学金等方式,提高香港音乐水准。通过牌照合约方式加强版权管理,为会员及音乐使用者提供版权相关咨询服务,就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执行,联络政府相关部门,并提供建议,切实保障和维护了成员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