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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有关规定,为规范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地实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广东省司法厅制定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证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粤发改规(2018)1号)。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