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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物价局,卫生局:为了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活动的管理,满足社会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使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确保基本医疗服务质量的基础上。有效地、规范地、有限度地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根据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2号)和《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川价费[2001]83号)的精神,现就我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