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电子数据收集程序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yt200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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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电子数据是新刑诉法确定的一种证据形式,它从视听资料形式独立,和其并列为一种单独的证据。虽然法律明确了电子数据的地位,但和视听资料一样,对电子数据的收集手段和程序,证据表现形态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种情况下,作为侦查人员如何去收集和在法庭上呈现电子数据就显得比较重要。
  关键词:电子数据;内容;收集程序
  一、电子数据的含义及内容
  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
  《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三条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1)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2)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3)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4)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5)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或者检验,第九十四条: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2)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二、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
  1.收集的主体
  证据收集是一种侦查行为,收集的主体应该是侦查人员,但是电子数据收集要借用一定专业设备和专业人员的协助,并且在电子数据提取之后,有可能还要多电子数据进行分析,上述都要依靠技术人员。所以电子数据的收集过程,一般情况下就包含两个独立的法律行为,一是侦查行为,这个行为主要是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了带领了对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扣押存储设备、现场勘验存储设备、制作复制件或镜像文件等行为。这种提取电子数据的侦查行为在初查阶段还要考虑合法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刑事诉讼规则第173条的规定,在初查阶段,是不可以采取扣押措施的,但是可以对嫌疑人的设备进行勘验检查,这样就是合法的。二是鉴定行为,采取这种行为一般是侦查人员扣押了相关设备之后,通过委托鉴定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对电子数据分析和提取。这个过程电子数据的收集主体就是鉴定主体,鉴定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和政策对资质的要求。
  2.收集的具体程序
  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类型的一种,必须遵循证据收集、审查、判断中的规则。但电子数据的某些特性又决定了电子取证的特点,区别于传统证据的运用方法。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还是要区分以侦查行为为主和以鉴定行为为主的过程。
  以侦查行为为住的收集程序,包括现场搜查、现场输出,对相关证据进行镜像复制,以及对电子设备或载体进行实体扣押。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协助侦查人员到现场进行镜像复制为例。这个过程是一个侦查人员主导的现场勘验行为。该过程如下:首先侦查部门将《委托勘检书》递交到检察技术部门,后者在受理委托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派出检察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在现场勘验过程中,侦查人员应当持有勘查证,向被勘验现场负责人宣布,并邀请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检察技术人员则要协助侦查人员做现场保护,电子数据现场勘验开始后,依次进行以下程序:勘验场所、勘验存储介质或设备、数据内容勘验。这个过程中有些情况只需要勘验和提取存储介质或设备及完成了工作,比如说勘验提取电脑或手机。有些情况下,则要进行电子数据内容的勘验,主要是针对服务器此类提取存储介质困难或者不允许关闭电子数据存储设备电源。数据内容的勘验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制作设备的镜像文件、二是制作复制件并进行分析,分三个步骤:制作复制件、检验分析、固定与案件相关联的数据内容。勘验的过程应经过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同时勘验完成之后,还应制作《提取电子数据笔录》、《提取电子数据清单》、《固定电子数据清单》《使用和封存记录》这些法律文书,除了上述法律文书之外,最后技术人员应该协助侦查人员制作一份《电子证据勘验笔录》,里面应该包含上述法律文书的内容。在一些案件中,通过上述侦查行为对电子数据的收集就算是完成。
  以鉴定行为为主提取电子的程序的采用是在现场勘验提取的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或设备需要进一步检验分析的情况;或者一些设备无法现场制作复制件的情况下;或者需要在现场对数据内容进行检验分析的。这个过程是一个鉴定过程,有委托与受理、检验鉴定、出具检验鉴定文书这三个过程。该过程中,《委托鉴定书》、《鉴定委托受理登记表》、《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电子数据检材清单》、《电子数据使用和封存记录》以及《检验鉴定文书》这些法律文书需要按照程序要求被制作。
  三、对于电子数据需要注意的问题
  保证电子数据的同一性。电子数据的同一性问题,通俗的说有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区分电子数据的原件与复制件。其次是电子数据证实性确证的问题,是否经过篡改、处理或者毁损、存储记录所依赖的程序、软件和网络环境是否可靠、以及存储记录制作者的身份等是否合适等问题。因为电子数据具有高速流转性和脆弱性,比如网络上的电子证据,传输不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速度甚至超越高速。同时,它也很容易被修改。所以对电子数据的收集就必须注意一个很核心的问题:保证电子数据的同一性,争取做到向其他证据的认定一样,能够把电子数据从产生、发现、收集、保管、提交的全过程都能够呈现在法官面前,以保障其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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