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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清泉先生认为:“要寻求文字所记载的意识的本来面目,就须得考古,才能发掘出古人意识及其精神文明的真面貌,从而探索出此文化的根源及其进化的历史。”[1]由山东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寻找独角兽———古文字与中国古代法文化》正是尝試从汉字的演变发展轨迹去寻找法文化的源头。
《寻找独角兽———古文字与中国古代法文化》一书的作者为我国著名的法律学家武树臣教授。作者多年从事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教学研究工作,是北京大学教授,现为山东大学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作者以一种新的角度、以图文并茂的方式描述了中国法的原始风貌,即以典型古文字为线索、以古文献和传说史料为参考、以出土材料为佐证、以图像资料为衬托,对中国远古时代的法律文化做出大写意式的诠释和描述。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中,我们对典型古汉字的研究别具意义。这是因为,中国的汉文字是象形表意文字。某一文字标识的某一社会现象、事物或行为,已经历过多少代先民的口耳相传,形成共识和具象,姑称之为约定俗成的“群体印象”,一旦有机会将它付诸刀尖笔端,便非如此表示不可了。符合这一共同规律的文字便长久地活了下来,反之便消失在历史长河中。因此,当直接历史材料匮乏的时候,我们不得不更多地仰仗古文字。这样,深究某些典型汉字的字形和本义,前可探其源头,后可迹其流轨。况且,其字义之中正沉淀了先民的思想意识、风俗习惯。这些内容无不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层价值观紧密相连、水乳交融。
本书运用“文字索原”的方法,根据原始思维联想的思想模式及相似相同的相似律,在意识物化为文字后所普遍存在的音同义通或义通音同的现象,在音以载义的原则下,寻求其对客观事物命名时能指的意及所指的识,从而也就发掘出文字,特别是古文字所录载的原始意识。而原始意识中的文化进化的源流,也就出土面世,呈现出来。
作者首先对“蝄”字进行了追溯。“蝄”字在甲骨文中已经多次出现。据不完全统计,在甲骨文中,“蝄”字形作为单字和复合字共六十余见。除了甲骨文之外,“蝄”字形在其他古文字———金文、陶文、简牍、帛书等文字字形当中,亦屡见不鲜,从而向我们展现了先秦“蝄”字形历史演变的轨迹。
蝄,这个被称为“夷兽”“仁兽”“一角圣兽”的神奇而古老的图腾,从它产生的时代开始,便作为正义、公平与威严的象征,在漫长的法律实践活动中发挥着无与伦比的作用。“蝄”的重要性表现在它与“!”(今法字)的内在联系上。人们已经将蝄与独角兽和远古法官联系在一起。关于蝄的形,诸说不一。有似牛说,有似羊说,有似鹿说,有似麟说,有似熊说,等等。总之,蝄是一个形如牛、羊、鹿、麟一样的动物,其特点是独角,其功用是别曲直、正刑罚、赏善罚恶。它是被称为“夷兽”“仁兽”“一角圣兽”的神奇而古老的图腾。
蝄是被中华各民族视为共同的法律文化财产而继承延续下来的。它的形象、英名与功勋将永远被深深地刻画在中华民族的历史长卷上面,供生生不已的后来者景仰、追思和怀念。然而,古老的独角兽及其所蕴含的民族精神从来没有消失,它一直就在我们身边。在进行法治中国建设的今天,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独角兽精神。独角兽对正义的拱卫,对善良人民的保护,对邪恶势力的无情制裁,都永远值得我们记取、发扬和实践。可以说,独角兽精神不仅属于中国,而且属于世界。
接着,作者对“夷”字进行了探寻。通过对“夷”字诸字形本义的探讨,给我们粗略勾勒出东夷风俗的一些侧面。这些风俗为后起的殷商民族所继承,并把它们定型化,成为“殷礼”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探索东夷民族风俗习惯时,除了运用历史文献、传说史料、出土资料之外,还充分运用了甲骨文字材料。
再接着,作者论证了最初的“刑”。“刑”字是大家都很熟悉的字。它除了地名、族名、人名、器物之外,主要有两个意思:一是刑法或刑罚;再一个是“型”,模型,模范,也就是法。但是,“刑”是怎么形成的?“刑”字最早是什么样子?它的社会功能是不是一开始就是作为国家统治的工具的刑法和刑罚?这些问题似乎还没有说清楚。
在古文字当中,“刑”是一个多形多义的字。“刑”与“邢”“形”“型”“阱”“?”“硎”“?”“虳”等字可以互代假借。为什么会这样呢?除了这些字同音形近之外,很可能是以为它们都来自同一个原型———“井”。刑法和刑罚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的产物。它们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或制度,又与历史文化传统比如风俗习惯礼仪禁忌相联系。远古的刑法和刑罚究竟是什么样子,我们已经不能详知。但是,由于汉字是象形文字,我们从古代文字当中多少可以发现一些痕迹。每个甲骨文都像一块化石,留给我们无尽的遐想。
紧接着,作者又对“礼”与“德”及“仁”进行了探寻。在古代,“礼”是非常重要和普遍适用的行为规范。礼和宗教信仰、祭祀仪式、巫术禁忌、风俗习惯水乳交融,因而具有强大的约束力。任何人违背了礼,都会受到严厉制裁和舆论的谴责。中国进入文明阶段之后,古老的宗法血缘纽带不仅没有得到清算,反而还被赋予新的社会功能。礼一方面发展完善成为一个严密而庞大的制度系统;另一方面又极大地支配着社会意识形态,制约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从而有效地调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可以说,在古代,“礼”不仅起着“法”的作用,而且在国家政权和法律鞭长莫及的领域,发挥着实际的控制效能。在某种意义上看,“礼”体现为父系宗法家族的伦理观念和行为规范,“礼”决定着中华法系的道德基础和价值方向,成为中华法系区别于世界其他主要法系的重要特征。
“德”观念自西周初期萌发,经周公提倡而登上政治舞台。“德”观念的形成后,以“以德配天”的二元神格局取代了商末神鬼一元神的格局,从神学角度论证了周人取代殷人统治的合理性,同时首次将人民的重要性搬上政治舞台。在“德”思想指导下,形成“明德慎罚”的刑事政策,维护了新政权的稳定。春秋末期,孔子继承了西周的“德”的思想,经过加工形成了完整的“德治”理论,“德治”理论对此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活动产生了重大影响。
“仁”是先秦也是中国古代社会最重要的思想观念,盛行于春秋时代,此后经久不衰。“仁”来源于东夷民族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是对东夷民族古老风俗习惯的抽象和升华。商代甲骨文中的“仁”字原形正是对东夷民族这一精神文化成果的象形表述。西周时,“德”的思想是对“仁”的一次文化规避和政治移植。春秋时的“仁”被视为与宗法血缘意识相联系的个体自然人的优秀品质,成为与个体自然人的美好外观形象相对应的美好内心素质。经过孔子的加工和提升,“仁”上升为君子应当必备的全部美好品质的集合体和美好社会的最高境界。“仁”观念对中国古代社会生活曾经产生巨大影响,可以说是中华民族奉献给人类的最崇高最辉煌的礼物。
同时,作者论证了最初的法。今天的“法”字在古代写作“!”。“!”字是对“法”这一社会现象的真实记录,同时也反映了古代先民对“法”这一社会现象的认识和理解。今天,我们虽然无法再现古人的真实想法,但是,我们并非无所作。因为通过对古代象形文字构成的逆向讨原,我们也许可以窥测古人当初的造字意图。“法”字的产生也许比“法”这一社会现象要晚很久,但是,当“法”字得以产生之际,由于人们对“法”这一社会现象早已有了约定俗成的统一见解,因此,不管“法”字出自哪位历史人物之手,它都已经具备了非如此表现不可的必然性。这是一个很有趣的文化现象。
总之,本书拟以“蝄”(独角兽)“夷”“刑”“律”“礼”“德”“法”“仁”八个典型古文字为中心脉络,以古文字的本义及其反映的社会生活为主要内容,再现传说时代和殷周时代法文化的宏观形象,包括风俗、禁忌、礼仪、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并溯及春秋战国时期礼治、德治、人治、法治等主要法律思想观念的初期形态。
本书采用综合的叙述方法,试图努力将古文字、古代文献、传说史料、出土文物、艺术作品诸项内容结合起来,以一般读者所喜闻乐见的方式阐述新的学术观点,介绍中国古代法文化知识。
注释
[1]周清泉:《文字考古》(一),四川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82页。
《寻找独角兽———古文字与中国古代法文化》一书的作者为我国著名的法律学家武树臣教授。作者多年从事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教学研究工作,是北京大学教授,现为山东大学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作者以一种新的角度、以图文并茂的方式描述了中国法的原始风貌,即以典型古文字为线索、以古文献和传说史料为参考、以出土材料为佐证、以图像资料为衬托,对中国远古时代的法律文化做出大写意式的诠释和描述。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中,我们对典型古汉字的研究别具意义。这是因为,中国的汉文字是象形表意文字。某一文字标识的某一社会现象、事物或行为,已经历过多少代先民的口耳相传,形成共识和具象,姑称之为约定俗成的“群体印象”,一旦有机会将它付诸刀尖笔端,便非如此表示不可了。符合这一共同规律的文字便长久地活了下来,反之便消失在历史长河中。因此,当直接历史材料匮乏的时候,我们不得不更多地仰仗古文字。这样,深究某些典型汉字的字形和本义,前可探其源头,后可迹其流轨。况且,其字义之中正沉淀了先民的思想意识、风俗习惯。这些内容无不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层价值观紧密相连、水乳交融。
本书运用“文字索原”的方法,根据原始思维联想的思想模式及相似相同的相似律,在意识物化为文字后所普遍存在的音同义通或义通音同的现象,在音以载义的原则下,寻求其对客观事物命名时能指的意及所指的识,从而也就发掘出文字,特别是古文字所录载的原始意识。而原始意识中的文化进化的源流,也就出土面世,呈现出来。
作者首先对“蝄”字进行了追溯。“蝄”字在甲骨文中已经多次出现。据不完全统计,在甲骨文中,“蝄”字形作为单字和复合字共六十余见。除了甲骨文之外,“蝄”字形在其他古文字———金文、陶文、简牍、帛书等文字字形当中,亦屡见不鲜,从而向我们展现了先秦“蝄”字形历史演变的轨迹。
蝄,这个被称为“夷兽”“仁兽”“一角圣兽”的神奇而古老的图腾,从它产生的时代开始,便作为正义、公平与威严的象征,在漫长的法律实践活动中发挥着无与伦比的作用。“蝄”的重要性表现在它与“!”(今法字)的内在联系上。人们已经将蝄与独角兽和远古法官联系在一起。关于蝄的形,诸说不一。有似牛说,有似羊说,有似鹿说,有似麟说,有似熊说,等等。总之,蝄是一个形如牛、羊、鹿、麟一样的动物,其特点是独角,其功用是别曲直、正刑罚、赏善罚恶。它是被称为“夷兽”“仁兽”“一角圣兽”的神奇而古老的图腾。
蝄是被中华各民族视为共同的法律文化财产而继承延续下来的。它的形象、英名与功勋将永远被深深地刻画在中华民族的历史长卷上面,供生生不已的后来者景仰、追思和怀念。然而,古老的独角兽及其所蕴含的民族精神从来没有消失,它一直就在我们身边。在进行法治中国建设的今天,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独角兽精神。独角兽对正义的拱卫,对善良人民的保护,对邪恶势力的无情制裁,都永远值得我们记取、发扬和实践。可以说,独角兽精神不仅属于中国,而且属于世界。
接着,作者对“夷”字进行了探寻。通过对“夷”字诸字形本义的探讨,给我们粗略勾勒出东夷风俗的一些侧面。这些风俗为后起的殷商民族所继承,并把它们定型化,成为“殷礼”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探索东夷民族风俗习惯时,除了运用历史文献、传说史料、出土资料之外,还充分运用了甲骨文字材料。
再接着,作者论证了最初的“刑”。“刑”字是大家都很熟悉的字。它除了地名、族名、人名、器物之外,主要有两个意思:一是刑法或刑罚;再一个是“型”,模型,模范,也就是法。但是,“刑”是怎么形成的?“刑”字最早是什么样子?它的社会功能是不是一开始就是作为国家统治的工具的刑法和刑罚?这些问题似乎还没有说清楚。
在古文字当中,“刑”是一个多形多义的字。“刑”与“邢”“形”“型”“阱”“?”“硎”“?”“虳”等字可以互代假借。为什么会这样呢?除了这些字同音形近之外,很可能是以为它们都来自同一个原型———“井”。刑法和刑罚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的产物。它们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或制度,又与历史文化传统比如风俗习惯礼仪禁忌相联系。远古的刑法和刑罚究竟是什么样子,我们已经不能详知。但是,由于汉字是象形文字,我们从古代文字当中多少可以发现一些痕迹。每个甲骨文都像一块化石,留给我们无尽的遐想。
紧接着,作者又对“礼”与“德”及“仁”进行了探寻。在古代,“礼”是非常重要和普遍适用的行为规范。礼和宗教信仰、祭祀仪式、巫术禁忌、风俗习惯水乳交融,因而具有强大的约束力。任何人违背了礼,都会受到严厉制裁和舆论的谴责。中国进入文明阶段之后,古老的宗法血缘纽带不仅没有得到清算,反而还被赋予新的社会功能。礼一方面发展完善成为一个严密而庞大的制度系统;另一方面又极大地支配着社会意识形态,制约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从而有效地调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可以说,在古代,“礼”不仅起着“法”的作用,而且在国家政权和法律鞭长莫及的领域,发挥着实际的控制效能。在某种意义上看,“礼”体现为父系宗法家族的伦理观念和行为规范,“礼”决定着中华法系的道德基础和价值方向,成为中华法系区别于世界其他主要法系的重要特征。
“德”观念自西周初期萌发,经周公提倡而登上政治舞台。“德”观念的形成后,以“以德配天”的二元神格局取代了商末神鬼一元神的格局,从神学角度论证了周人取代殷人统治的合理性,同时首次将人民的重要性搬上政治舞台。在“德”思想指导下,形成“明德慎罚”的刑事政策,维护了新政权的稳定。春秋末期,孔子继承了西周的“德”的思想,经过加工形成了完整的“德治”理论,“德治”理论对此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活动产生了重大影响。
“仁”是先秦也是中国古代社会最重要的思想观念,盛行于春秋时代,此后经久不衰。“仁”来源于东夷民族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是对东夷民族古老风俗习惯的抽象和升华。商代甲骨文中的“仁”字原形正是对东夷民族这一精神文化成果的象形表述。西周时,“德”的思想是对“仁”的一次文化规避和政治移植。春秋时的“仁”被视为与宗法血缘意识相联系的个体自然人的优秀品质,成为与个体自然人的美好外观形象相对应的美好内心素质。经过孔子的加工和提升,“仁”上升为君子应当必备的全部美好品质的集合体和美好社会的最高境界。“仁”观念对中国古代社会生活曾经产生巨大影响,可以说是中华民族奉献给人类的最崇高最辉煌的礼物。
同时,作者论证了最初的法。今天的“法”字在古代写作“!”。“!”字是对“法”这一社会现象的真实记录,同时也反映了古代先民对“法”这一社会现象的认识和理解。今天,我们虽然无法再现古人的真实想法,但是,我们并非无所作。因为通过对古代象形文字构成的逆向讨原,我们也许可以窥测古人当初的造字意图。“法”字的产生也许比“法”这一社会现象要晚很久,但是,当“法”字得以产生之际,由于人们对“法”这一社会现象早已有了约定俗成的统一见解,因此,不管“法”字出自哪位历史人物之手,它都已经具备了非如此表现不可的必然性。这是一个很有趣的文化现象。
总之,本书拟以“蝄”(独角兽)“夷”“刑”“律”“礼”“德”“法”“仁”八个典型古文字为中心脉络,以古文字的本义及其反映的社会生活为主要内容,再现传说时代和殷周时代法文化的宏观形象,包括风俗、禁忌、礼仪、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并溯及春秋战国时期礼治、德治、人治、法治等主要法律思想观念的初期形态。
本书采用综合的叙述方法,试图努力将古文字、古代文献、传说史料、出土文物、艺术作品诸项内容结合起来,以一般读者所喜闻乐见的方式阐述新的学术观点,介绍中国古代法文化知识。
注释
[1]周清泉:《文字考古》(一),四川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8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