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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民法通则》的民事行为在涵义上等同于传统民法学的法律行为,其混淆的原因是望文生"训",把法律行为中的"法律"一词解释为合法性,导致法律行为原有内涵的缺失。"法律"一词正确的涵义是法律约束力。这一理解基于法律行为的特点:法律行为是具体法律行为的概括,是意思自治的体现,和法律规范联系与区别。基于二者的差别,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之间的立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