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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网络谣言是现代社会关注度极高的词语,也是专家学者关注和研究的重点。而治理网络谣言的方法多种多样,刑法作为必不可少的手段,对有效控制、打击以及制裁相关违法犯罪嫌疑人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在概述网络谣言的界定以及其基本特征的前提下,对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进行了重点探讨并提出了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社会管理;网络谣言;违法犯罪;责任追究;法律规制
2014年9月,“2014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年会”在北京召开,会上对、“贪污贿赂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暨恐怖活动犯罪”、“网络犯罪”等三大热门问题进行了专题探讨。这也表明了网络新型犯罪已经成为刑法研究的一个重要话题。2013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联合发布了《关于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的解释》( 以下简称 《两高解释》),正式以司法的名义对网络诽谤进行了解释和判定。[1]下面,本文将针对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进行重点探讨。
一、网络谣言的概念界定与特征分析
(一)网络谣言的概念界定
首先,“谣言”二字在《辞海》中的解释有二,一是在民间流行的谚语或歌谣,二是指没有事实依据的捏造。[2]而在现代生活中,“谣言”逐渐被固定为第二种含义,即虚假、虚构的未经证实和难辨真假的信息,也常常被称作“流言”、“传言”、“传闻”。从司法对“谣言”的解释来看,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还没有对网络谣言的明确定义,但有相关的规范准则。例如《刑法》第105条: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进行定罪处罚。而网络谣言则是以网络为传播媒介将谣言发布、传播出去,其本质与传统谣言形同。[3]
(二)网络谣言的基本特征
一是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以网络为媒介的传播,会通过数字技术,大面积覆盖网民,网民在信息的传播过程中,既是信息接受者也是信息传播者。因此,会不断扩散覆盖人群,影响范围不断扩大。二是传播途径多种多样,可通过微博、微信、论坛、贴吧等多种网络交流工作进行传播。三是编制简单易操作,可匿名操作。谣言的形成多取自片面会受害者的无端捏造,只需要文字表述即可形成,且可通过评论、转载都方式很快地传播出去。四是难辨真伪。由于网络的跨区域、跨国际性能较强,因此对信息的真伪难以实时实地调查。五是网络谣言的互动性较强,强化了谣言的真实性与可信度。人口相传的形式,使得谣言在传播过程中被不断重复的形式,吸引了更多人关注,并强化了谣言的可信度。综上,网络谣言具有比传统谣言更大的危害性,必须从法律的层面进行规制。
二、网络谣言犯罪行为的刑法认定
(一)犯罪嫌疑人具有主观故意性
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对某一行为的犯罪行为定义必须要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说不能单纯依据具有社会危害性而将其规定要刑法的范围中。因此,在对网络谣言犯罪进行量刑定罪时需要将网络谣言的实施者、传播者的主观意向纳入考察范围。对于那些不知情的转发、评论以及传播者,不能作为刑法的考察对象。综上,网络谣言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直接故意捏造谣言的特征。
(二)必须具备虚构和传播的特征
谣言既是无中生有,凭空捏造。如果网民传播的信息是确实存在的或者只是有一些夸大、或者以讹传讹,一般不宜被认定为网络谣言。如果网民只是在网络上撰写或者编辑了相关的谣言信息,但未进行传播(加密空间日志、记事本等),则也不能认定为网络谣言。[4]
(三)应区别对待谣言传播对象
如果网络谣言是针对于普通民众,且捏造者具有直接故意性则可判定为网络谣言犯罪。如果针对于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公众人物,那么应该对这类的网络谣言行为的刑法保护应当有所节制,以免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形成障碍。
(四)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
如果网络谣言给社会、国家或者他人带来了心理上或人身财产上的危害,难么即可通过刑法来进行量刑定罪,且捏造人具有直接故意性。如果一则谣言虽是捏造但在传播中能够让信息接受者很明显理解到它的虚假不会给接受者带来伤害则无需纳入刑法打击范围。
三、 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
(一)网络谣言的相关刑法规制
首先,鉴于网络谣言的严重危害性,我国的刑法对网络谣言犯罪还是有诸多规制对其进行解释。《刑法》 第105条、181 条、221 条、246条、291 条分别对“以造谣等方式颠覆国家主权”,“捏造影响证券或者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捏造传播虚假事实并损害他人商品声誉、商业信誉”,“公然侮辱他们或诽谤他人”,“以虚假信息敲诈、勒索他人”,“捏造传播恐怖信息”等相关的网络谣言进行了明确的司法解释。根据《两高解释》,可将网络谣言犯罪分为诽谤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等四种罪行。[5]
(二)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的相关建议
综上所述,应适度延长网络谣言相关罪名的刑期以加强对网络信息传播的控制。依据《刑法》和《两高解释》的相关规制,造成相关后果的网络谣言犯罪嫌疑人根据危害的不同一般分为三个等级处罚,一是公然侮辱和诽谤他人的情节严重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自杀、自残等后果最高可实行三年有期徒刑(《刑法》)。但这就违背了“罪刑适应”的原则。此类情况依据《两高解释》则可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是散步谣言对他人商品声誉、商业信誉造成损害的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但在实际实践中,情节的严重性会使得刑法处罚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特别重大危害”的加罚。因此,应当根据相关的造谣信息特征、性质以及其危害严重性对“危害严重性”进行特别说明,并加强加重相关的刑事处罚。
四、结语
总之,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还需要根据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而不断完善,力争将网络谣言的蔓延和扩散扼杀在萌芽状态,为社会营造一个真实、健康、纯净的网络环境,让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为社会经济的进步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而不是阻碍。
参考文献:
[1]李艳腾.浅议网络诽谤罪[J].学理论,2013,(2):117
[2]于冲.网络诽谤行为的实质分析与刑法对应[J].法学,2013,(7):143
[3]谢永江,黄方.论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3,(1):86
[4]阎二鹏.形式解释视域下言论自由的刑法边界[J].兰州学刊,2013(7):154
[5]黄培光.防范网络谣言及其社会风险的法律思考[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2,(4):47
关键词:社会管理;网络谣言;违法犯罪;责任追究;法律规制
2014年9月,“2014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年会”在北京召开,会上对、“贪污贿赂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暨恐怖活动犯罪”、“网络犯罪”等三大热门问题进行了专题探讨。这也表明了网络新型犯罪已经成为刑法研究的一个重要话题。2013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联合发布了《关于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的解释》( 以下简称 《两高解释》),正式以司法的名义对网络诽谤进行了解释和判定。[1]下面,本文将针对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进行重点探讨。
一、网络谣言的概念界定与特征分析
(一)网络谣言的概念界定
首先,“谣言”二字在《辞海》中的解释有二,一是在民间流行的谚语或歌谣,二是指没有事实依据的捏造。[2]而在现代生活中,“谣言”逐渐被固定为第二种含义,即虚假、虚构的未经证实和难辨真假的信息,也常常被称作“流言”、“传言”、“传闻”。从司法对“谣言”的解释来看,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还没有对网络谣言的明确定义,但有相关的规范准则。例如《刑法》第105条: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进行定罪处罚。而网络谣言则是以网络为传播媒介将谣言发布、传播出去,其本质与传统谣言形同。[3]
(二)网络谣言的基本特征
一是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以网络为媒介的传播,会通过数字技术,大面积覆盖网民,网民在信息的传播过程中,既是信息接受者也是信息传播者。因此,会不断扩散覆盖人群,影响范围不断扩大。二是传播途径多种多样,可通过微博、微信、论坛、贴吧等多种网络交流工作进行传播。三是编制简单易操作,可匿名操作。谣言的形成多取自片面会受害者的无端捏造,只需要文字表述即可形成,且可通过评论、转载都方式很快地传播出去。四是难辨真伪。由于网络的跨区域、跨国际性能较强,因此对信息的真伪难以实时实地调查。五是网络谣言的互动性较强,强化了谣言的真实性与可信度。人口相传的形式,使得谣言在传播过程中被不断重复的形式,吸引了更多人关注,并强化了谣言的可信度。综上,网络谣言具有比传统谣言更大的危害性,必须从法律的层面进行规制。
二、网络谣言犯罪行为的刑法认定
(一)犯罪嫌疑人具有主观故意性
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对某一行为的犯罪行为定义必须要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说不能单纯依据具有社会危害性而将其规定要刑法的范围中。因此,在对网络谣言犯罪进行量刑定罪时需要将网络谣言的实施者、传播者的主观意向纳入考察范围。对于那些不知情的转发、评论以及传播者,不能作为刑法的考察对象。综上,网络谣言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直接故意捏造谣言的特征。
(二)必须具备虚构和传播的特征
谣言既是无中生有,凭空捏造。如果网民传播的信息是确实存在的或者只是有一些夸大、或者以讹传讹,一般不宜被认定为网络谣言。如果网民只是在网络上撰写或者编辑了相关的谣言信息,但未进行传播(加密空间日志、记事本等),则也不能认定为网络谣言。[4]
(三)应区别对待谣言传播对象
如果网络谣言是针对于普通民众,且捏造者具有直接故意性则可判定为网络谣言犯罪。如果针对于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公众人物,那么应该对这类的网络谣言行为的刑法保护应当有所节制,以免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形成障碍。
(四)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
如果网络谣言给社会、国家或者他人带来了心理上或人身财产上的危害,难么即可通过刑法来进行量刑定罪,且捏造人具有直接故意性。如果一则谣言虽是捏造但在传播中能够让信息接受者很明显理解到它的虚假不会给接受者带来伤害则无需纳入刑法打击范围。
三、 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
(一)网络谣言的相关刑法规制
首先,鉴于网络谣言的严重危害性,我国的刑法对网络谣言犯罪还是有诸多规制对其进行解释。《刑法》 第105条、181 条、221 条、246条、291 条分别对“以造谣等方式颠覆国家主权”,“捏造影响证券或者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捏造传播虚假事实并损害他人商品声誉、商业信誉”,“公然侮辱他们或诽谤他人”,“以虚假信息敲诈、勒索他人”,“捏造传播恐怖信息”等相关的网络谣言进行了明确的司法解释。根据《两高解释》,可将网络谣言犯罪分为诽谤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等四种罪行。[5]
(二)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的相关建议
综上所述,应适度延长网络谣言相关罪名的刑期以加强对网络信息传播的控制。依据《刑法》和《两高解释》的相关规制,造成相关后果的网络谣言犯罪嫌疑人根据危害的不同一般分为三个等级处罚,一是公然侮辱和诽谤他人的情节严重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自杀、自残等后果最高可实行三年有期徒刑(《刑法》)。但这就违背了“罪刑适应”的原则。此类情况依据《两高解释》则可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是散步谣言对他人商品声誉、商业信誉造成损害的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但在实际实践中,情节的严重性会使得刑法处罚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特别重大危害”的加罚。因此,应当根据相关的造谣信息特征、性质以及其危害严重性对“危害严重性”进行特别说明,并加强加重相关的刑事处罚。
四、结语
总之,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还需要根据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而不断完善,力争将网络谣言的蔓延和扩散扼杀在萌芽状态,为社会营造一个真实、健康、纯净的网络环境,让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为社会经济的进步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而不是阻碍。
参考文献:
[1]李艳腾.浅议网络诽谤罪[J].学理论,2013,(2):117
[2]于冲.网络诽谤行为的实质分析与刑法对应[J].法学,2013,(7):143
[3]谢永江,黄方.论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3,(1):86
[4]阎二鹏.形式解释视域下言论自由的刑法边界[J].兰州学刊,2013(7):154
[5]黄培光.防范网络谣言及其社会风险的法律思考[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2,(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