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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正,使律师介入刑事诉讼活动的时间提前到了侦查阶段。同时,庭审的对抗性也得到了加强,给律师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这无疑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大进步。但实践中也显示出了一些不足之处,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均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更有甚者是对辩护律师执业人身权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