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金融行业在互联网技术的影响下也取得了非常好的成果。但是,在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的过程中,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问题越发严重,不仅影响了互联网金融用户的个人财产安全,还给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所以,构建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环境,是促进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发展,促进我国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基于此,本文对互联网视角下的金融信息安全及风险进行了分析和讨论,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和方法,以期为完善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提供参考。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信息;财产安全;监督;风险管理
本文索引:王艳.<标题>[J].商展经济,2021(24):-067.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2245/j.issn.2096-6776.2021.24.21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带动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也成为其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另外,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推动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爆炸式的发展,但是我国互联网金融还处在发展初期,信息安全风险存在着众多问题。所以,要不断创新和完善互联网金融安全管理,完善相关的互联网金融安全制度和法律政策,为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构建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氛围,推动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的健康发展。
1 互联网金融对金融信息安全带来的影响
1.1 互联网金融弱化了传统金融的中介作用
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影响下,资金供需双方直接进行资金融通,弱化甚至消除了中介的作用,这一发展特点也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特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依靠信息化来实现资金供需双方的直接对接。但是,从目前来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只是单独利用了互联网来进行金融中介服务,并没有真正消除中介。
1.2 互联网金融优化了传统金融中的不足
在互联网技术、云计算技术和大数据技术的影响下,实现了互联网金融为小微客户提供低成本的金融服务优势,这一服务业务是传统金融模式没有办法做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中的小微企业通过互联网金融可以获得更多低成本、高效率的金融服务业务,在很大程度上滿足了小微企业对资金的需求,促进了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
1.3 互联网技术为金融领域的创新构建了更广阔的发展平台
从目前互联网金融模式发展的形态上来看,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模式、P2P模式、众筹融资模式,由此可以发现,从未来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形式上来看,主要借助于网络IT领域来实现高速发展,并逐渐完善线上金融服务模式,把现有的线下金融服务模式转为线上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创造了更多、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也创新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模式,推动了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高速发展。
2 互联网视角下金融信息安全及风险分析
2.1 市场监管缺乏完善
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影响下,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工作主要是由网信办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互联网金融信息中尤其是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工作并没有真正归属于一个专门独立的部门来进行监督和管理。一旦互联网金融用户的信息遭到侵害,其维权之路就会比较艰难,甚至还会面临投诉无门的情况。这种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形成专门性的独立机关来进行监督管理,相关的监管职责划分不够清晰,在监督管理方面出现了推卸责任的问题,甚至还出现了监管盲区,从而无法保护互联网金融用户的信息安全。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在对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着一些不足,例如:执法部门没有统一明确的执法依据和参考;对互联网金融用户信息安全的保护执法力度不足;各个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也不够明确。
2.2 市场价值冲突和技术限制
互联网金融行业中,金融机构需要用户提交个人信息,并对个人信息进行集中存储和管理,形成一个非常庞大的个人信息数据库。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发展起来的,所以,互联网金融在享受互联网技术所带来优势的同时,也具备了互联网技术中的劣势和缺陷。第一,在技术方面,互联网会受到一些黑客和病毒的攻击,造成大量的数据丢失和泄露等问题,导致互联网金融信息产生安全隐患,个人信息遭受泄露和攻击的风险加大,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无法保障,给用户和整个行业的发展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第二,从市场价值发展来看,用户信息保护和相关的数据利用共享存在一定的矛盾性,互联网金融机构对用户信息的保护,以及对相关信息的加工是一项工作的两个不同内容。比如,在进行互联网金融业务交易过程中,一些平台需要对用户的信息进行披露,这样就和保护信息的义务相矛盾,但是,对于信息的披露是一种行业规范,这种规范的最终目的是更好地实现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公平性、透明性和稳定性,而对于信息的保护工作也是行业稳定发展的保障。所以,从这一角度来看两者之间并不矛盾,只能说两者之间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关系,但是这种特殊的关系是建立在市场价值方面上的。一旦出现了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冲突,那么金融机构首先要放弃的就是个人用户的信息,再加上金融机构对利益追逐本性的影响,也很难让其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损失自己的利益来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所以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问题也就随之产生。
2.3 现行立法及法律救济不够完善
现阶段,针对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保护工作,我国并没有制定明确的法律政策,所以,并没有专门性的法律依据。在《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16条,明确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的工作人员需要遵循保密的原则。此外,在关于个人民事权利受到损害保障方面,主要是寻求民法的救济,其中对于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主要是从《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条文中援引的。如,在《电子支付指引》第8条中规定,银行在进行电子支付业务办理时,需要对信息内容和种类进行公开披露。《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指出,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信息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并对网络服务机构和不同用户的业务往来需要针对公民的电子基本信息设置保护边界。综上所述,虽然针对金融信息安全的法律规范要求比较多,但是,并没有形成统一的、针对性的关于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因此,我国相关部门仍然需要不断进行完善和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