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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批转了住建部等16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其中引人注目的一点是,将"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甚至"具体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作为管理城市生活垃圾的手段,收取垃圾处理费本无可厚非,但凭什么收、如何使用仍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