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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8日.江苏省新沂市某化肥公司与安徽省怀远县个体工商户张某、贡某(夫’妻关系)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某化肥公司向张某、贡某供应复合肥、BB肥。合同签订后,某化肥公司向张某、贡某出售化肥,至10月27日,共计出售商标为“阿里巴巴”、“美苗”、“嘉禾”和标称生产单位美国嘉禾肥料有限公司韵复合肥(实际生产单位为新沂某化肥公雷)280吨,计款484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