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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法典》各编以及经济法相关法律制度中都有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制度。如何保障消費者法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得到充分实施,体现消费者相关法律制度的价值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消费者保护面临着消费者范围难以界定、倾斜保护理念难以体现以及救济途径不通畅等问题,梳理消费者法与《民法典》和经济法的关联性,明晰消费者保护理念在相关法律制度的体现,同时,在实践中也应保障消费者保护理念的实现,与理论层面的消费者保护理念相互作用,共同维护消费者权益。
关 键 词:民法典、经济法、消费者权益
在《民法典》颁布正式实施与竞争法中《反垄断法》修订提上日程之际,为了更好贯彻消费者保护法的理念,应对新情势下消费者保护所面临的新问题,明晰消费者保护法在我国法律体系的地位,本文从消费者保护的困境出发,指出消费者保护所面临的一些困境,为了解决这些困境,分析消费者保护法与相关法律之间的联系以及司法适用中出现的问题,对消费者保护理念进行梳理,进而重构消费者保护理念。
一、消费者保护的困境
1.消费者范围难以界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保留原有规定,通过该法调整范围的规定间接地对消费者的概念进行一般界定,但是并没有明确消费者概念的具体内涵和外延。在消费者保护法领域中,界定相关主体是否为消费者保护法中的消费者是首要问题,该问题决定着具体案件中的法律适用以及相关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衡量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主体,却未对“消费者”下明确定义,也未对“生活消费”进行具体解释。概念的模糊性引发了较大的争议,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难题。
2.倾斜保护的理念难以体现
在消费者保护法领域,对消费者倾斜保护理念较为明显,可以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章节设置中体现出来。该法设专章即第二章规定消费者权利,设专章即第三章规定经营者的义务,并规定了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在消费者保护法领域中,对消费者倾斜保护理念主要体现在对主体的宽容、生活消费范围的扩大以及经营者侵权责任的加重等方面。虽然消费者保护法领域对消费者规定了倾斜保护的原则,但是问题在于司法实践中应如何体现倾斜保护的理念。
3.救济途径的不通畅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网络技术的革新,消费者保护法领域遇到的新问题层出不穷,消费者自身在面对新问题时往往手足无措,寄希望于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消费者保护法为消费者权益救济提供了多种途径,但是对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而言,和解、消协调解和行政申诉都缺乏法律强制执行力的保障,达成的协议一旦经营者反悔,消费者并没有一定的措施可以强制经营者执行已经达成的协议。相对于非纠纷解决机制而言,冲裁与诉讼虽然有一定法律制度的保障,但是将会占用消费者大量的时间以及财力,相对于经营者而言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更加难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二、消费者保护理念的重构
消费者的概念模糊性、司法实践中倾斜保护理念难以体现以及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权利救济途径不通畅等问题,导致消费者维权遭遇一定的困境。狭义的消费者保护法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是在复杂的社会体系下,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类型多样,仅仅依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足以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从广义上来说消费者保护法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内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系列法律规范。应从宏观角度去重构消费者保护理念,明晰消费者保护理念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体现,才能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
1.消费者法与《民法典》
《民法典》虽然没有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整合入典,但在总则编、合同编以及侵权责任编中,均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相关规定。总则编第一百二十八条体现《民法典》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在消费者保护方面,应当优先适用消费者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合同编第四百九十六条关于格式条款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签订的合同往往是经营者单方拟定的格式合同,如果经营者导致消费者没有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消费者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主要该条款不能成为合同的内容。合同编该条的规定,在消费者保护法领域中可以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消费者保护理念在合同编中的体现。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零七条体现在消费者保护法领域即是对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受到的损害予以赔偿,也是对侵权人的一种惩罚,也是消费者保护理念在《民法典》中的体现。
2.消费者法与经济法
在经济法体系中的法律制度与消费者法联系更为密切,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和《价格法》等。在这些法律制度中,消费者保护理念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特别是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消费者通过网络途径进行生活消费已成常态,市场中经营者对消费者侵害的手段也逐渐隐形化。如何规制市场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是经济法所面临的重大问题。其中,《反垄断法》第一条将维护消费者利益作为《反垄断法》立法宗旨之一,体现了消费者保护理念在经济法中的体现。而《反垄断法》规制的三种垄断行为,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行为、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和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行为,都会不同程度地侵害消费者权利《反垄断法》对上述三种行为的规制,直接或间接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保护理念在《反垄断法》中的体现只是在经济法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他法律制度都不同程度地体现消费者保护理念。
3.消费者法与司法实践
消费者保护法领域的相关法律制度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以及救济途径,但其是消费者保护理念在制度层面的体现,司法实践中,同样需要体现消费者保护理念,法院对消费者的保护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消费者保护理念在实践运用中却遭遇一些困境。法院本身作为一种审判机关,必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保持中立,在该种模式下,法官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在具体案件中如何平衡中立原则的要求与消费者法倾斜保护理念的冲突,决定着消费者保护理念在司法实践中能否得到贯彻的关键。为了使消费者保护理念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好地体现,在有关案件立案时,可以在案由方面体现该案件为消费者纠纷案件,防止消费者纠纷案件冠以合同纠纷以及侵权纠纷等难以体现倾斜保护理念的案由,使法官在对消费者纠纷案件中,可以充分考虑消费者与经营者地位的不平等性,更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贯彻消费者保护理念。
三、结语
消费者保护理念的完善,是一个体系化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消费者法与其他法律制度之间的关联,明晰消费者法与相关法律制度法律价值的相同点,找到我国法律体系中体现消费者保护理念的法律制度。从宏观角度去理解消费者法,使消费者保护理念指导相关法律的实施。在司法实践层面,同样也需要注意消费者保护理念的实现,要求法官在具体案件中,涉及消费者纠纷案件,要充分考量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地位的不平等性,使消费者保护理念真正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陈耿华.论竞争法保障消费者利益的模式重构[J].法律科学,2020(6):114.
[2]高庆凯.“消费者”概念:登场机制与规范构造[J].法学.2019(10):149.
[3]王天雁.民法典编纂中消费者私法的体系化与法典化[J].私法研究.2018(1):82.
[4]喻玲.算法消费者价格歧视反垄断法属性的误读及辨明.法学.2020(9):83.
作者简介:马阳阳,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消法和竞争法
关 键 词:民法典、经济法、消费者权益
在《民法典》颁布正式实施与竞争法中《反垄断法》修订提上日程之际,为了更好贯彻消费者保护法的理念,应对新情势下消费者保护所面临的新问题,明晰消费者保护法在我国法律体系的地位,本文从消费者保护的困境出发,指出消费者保护所面临的一些困境,为了解决这些困境,分析消费者保护法与相关法律之间的联系以及司法适用中出现的问题,对消费者保护理念进行梳理,进而重构消费者保护理念。
一、消费者保护的困境
1.消费者范围难以界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保留原有规定,通过该法调整范围的规定间接地对消费者的概念进行一般界定,但是并没有明确消费者概念的具体内涵和外延。在消费者保护法领域中,界定相关主体是否为消费者保护法中的消费者是首要问题,该问题决定着具体案件中的法律适用以及相关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衡量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主体,却未对“消费者”下明确定义,也未对“生活消费”进行具体解释。概念的模糊性引发了较大的争议,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难题。
2.倾斜保护的理念难以体现
在消费者保护法领域,对消费者倾斜保护理念较为明显,可以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章节设置中体现出来。该法设专章即第二章规定消费者权利,设专章即第三章规定经营者的义务,并规定了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在消费者保护法领域中,对消费者倾斜保护理念主要体现在对主体的宽容、生活消费范围的扩大以及经营者侵权责任的加重等方面。虽然消费者保护法领域对消费者规定了倾斜保护的原则,但是问题在于司法实践中应如何体现倾斜保护的理念。
3.救济途径的不通畅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网络技术的革新,消费者保护法领域遇到的新问题层出不穷,消费者自身在面对新问题时往往手足无措,寄希望于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消费者保护法为消费者权益救济提供了多种途径,但是对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而言,和解、消协调解和行政申诉都缺乏法律强制执行力的保障,达成的协议一旦经营者反悔,消费者并没有一定的措施可以强制经营者执行已经达成的协议。相对于非纠纷解决机制而言,冲裁与诉讼虽然有一定法律制度的保障,但是将会占用消费者大量的时间以及财力,相对于经营者而言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更加难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二、消费者保护理念的重构
消费者的概念模糊性、司法实践中倾斜保护理念难以体现以及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权利救济途径不通畅等问题,导致消费者维权遭遇一定的困境。狭义的消费者保护法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是在复杂的社会体系下,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类型多样,仅仅依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足以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从广义上来说消费者保护法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内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系列法律规范。应从宏观角度去重构消费者保护理念,明晰消费者保护理念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体现,才能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
1.消费者法与《民法典》
《民法典》虽然没有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整合入典,但在总则编、合同编以及侵权责任编中,均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相关规定。总则编第一百二十八条体现《民法典》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在消费者保护方面,应当优先适用消费者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合同编第四百九十六条关于格式条款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签订的合同往往是经营者单方拟定的格式合同,如果经营者导致消费者没有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消费者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主要该条款不能成为合同的内容。合同编该条的规定,在消费者保护法领域中可以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消费者保护理念在合同编中的体现。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零七条体现在消费者保护法领域即是对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受到的损害予以赔偿,也是对侵权人的一种惩罚,也是消费者保护理念在《民法典》中的体现。
2.消费者法与经济法
在经济法体系中的法律制度与消费者法联系更为密切,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和《价格法》等。在这些法律制度中,消费者保护理念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特别是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消费者通过网络途径进行生活消费已成常态,市场中经营者对消费者侵害的手段也逐渐隐形化。如何规制市场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是经济法所面临的重大问题。其中,《反垄断法》第一条将维护消费者利益作为《反垄断法》立法宗旨之一,体现了消费者保护理念在经济法中的体现。而《反垄断法》规制的三种垄断行为,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行为、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和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行为,都会不同程度地侵害消费者权利《反垄断法》对上述三种行为的规制,直接或间接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保护理念在《反垄断法》中的体现只是在经济法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他法律制度都不同程度地体现消费者保护理念。
3.消费者法与司法实践
消费者保护法领域的相关法律制度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以及救济途径,但其是消费者保护理念在制度层面的体现,司法实践中,同样需要体现消费者保护理念,法院对消费者的保护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消费者保护理念在实践运用中却遭遇一些困境。法院本身作为一种审判机关,必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保持中立,在该种模式下,法官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在具体案件中如何平衡中立原则的要求与消费者法倾斜保护理念的冲突,决定着消费者保护理念在司法实践中能否得到贯彻的关键。为了使消费者保护理念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好地体现,在有关案件立案时,可以在案由方面体现该案件为消费者纠纷案件,防止消费者纠纷案件冠以合同纠纷以及侵权纠纷等难以体现倾斜保护理念的案由,使法官在对消费者纠纷案件中,可以充分考虑消费者与经营者地位的不平等性,更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贯彻消费者保护理念。
三、结语
消费者保护理念的完善,是一个体系化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消费者法与其他法律制度之间的关联,明晰消费者法与相关法律制度法律价值的相同点,找到我国法律体系中体现消费者保护理念的法律制度。从宏观角度去理解消费者法,使消费者保护理念指导相关法律的实施。在司法实践层面,同样也需要注意消费者保护理念的实现,要求法官在具体案件中,涉及消费者纠纷案件,要充分考量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地位的不平等性,使消费者保护理念真正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陈耿华.论竞争法保障消费者利益的模式重构[J].法律科学,2020(6):114.
[2]高庆凯.“消费者”概念:登场机制与规范构造[J].法学.2019(10):149.
[3]王天雁.民法典编纂中消费者私法的体系化与法典化[J].私法研究.2018(1):82.
[4]喻玲.算法消费者价格歧视反垄断法属性的误读及辨明.法学.2020(9):83.
作者简介:马阳阳,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消法和竞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