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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目前,在法学界关于法的阶级性的问题争议颇大。其中,有同志对执行社会职能的法律,持不具有阶级性的观点。他们认为执行社会职能的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与自然界、生产科学技术的关系:它的制定(或认可)、实施有利于全社会,任何阶级同等受益:它不仅在有阶级或阶级斗争存在的社会里存在,而且到共产主义将更为发展。本文就以上观点谈点不同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