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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教育应是以培养应用性法律人才为目标,但目前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实践中存在着培养目标与实践的差异、与传统法学研究性人才培养的混同、课程设置的单一性等问题;为了构建完善的法律硕士培养机制,有必要借鉴英、美应用性法律人才合理的措施,并结合我国具体的法律教育与实务的实践,构建我国合理的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