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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处理好劳资纠纷,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显得至关重要。文章就当前劳资纠纷的主要特点、表现形式、产生原因和建议对策作一粗浅分析探讨。
关键词:劳资纠纷;处理;分析
中小企业、特别是家庭作坊式企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用工制度不规范等,引发的劳资纠纷仍不容忽视。
一、发生劳资纠纷的原因分析
引发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非公有制企业片面追逐利润,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导致劳资纠纷乃至劳资冲突的发生。
2、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是其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一是劳资双方的社会地位不同;二是劳资双方在企业中的地位不同,虽然一些企业建立了党支部、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但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影响甚小。
3、劳动关系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引发劳动争议。一方面,有的用人单位忽视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一些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管理制度,并付诸实施;另一方面,一些劳动者守法意识差,不认真履行合同,擅自离职违约“跳槽”。有的外来员工缺乏长期就业的准备,劳动纪律观念差,在其权益受侵犯时,不能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企业内部劳动纠纷处理的调解机制不完善。有些企业内部虽然成立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但由于企业职工对该组织不了解不信任、企业领导不重视、调解员素质不高等原因,企业调委会作用没能得到发挥,劳资纠纷不能在萌芽状态得到化解。
劳资纠纷处理不好,不仅影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破坏社会秩序,从而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影响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正确处理劳资纠纷
政法机关和劳动监督维权部门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职能作用,正确处理好因劳资矛盾引发的纠纷和群体性事件,真正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1、健全完善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职工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劳动纠纷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认清形势,把这项事关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摆上重要位置,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出成效。各级政府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职能部门要落实责任,共同为营造良好用工环境提供保障。
2、健全和完善处理劳资纠纷的工作网络。建立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将其延伸到乡镇和街道,坚持定期召开会议,有效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复杂问题。健全覆盖城乡的劳动争议处理网络,支持和指导其履行职能,使大量的劳动争议和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3、开展劳动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制度,把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特别是对已发生的群体性劳动纠纷要区别不同情况。遇到矛盾不得推诿,不得草率从事。
4、依法惩处用工者的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多数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法院要积级开展司法救助活动,对经济困难无力缴纳诉讼费并申请缓减免的劳动者,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及时办理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免交手续费,保证有理有据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要坚持公正裁判,强化效率意识,充分运用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等法律手段,及时解决劳动者的后顾之忧,确保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快立、快审、快结。对群体性劳资纠纷案件法院要提前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协调工作,受理后尽快判决,判决后及时移送执行,执行庭采取拍卖等措施筹集资金,优先发放工资款。
5、要建立完善信息预警机制。综治、公安、司法等政法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信访等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联系,建立横向信息通报制度,通过日常排查及时发现事件隐患;通过日常接访发现事件苗头;通过多渠道掌握劳动关系变动情况。及时、全面掌握本地区企业单位劳动关系变化的总体情况,对不同时期可能影响劳动关系稳定的因素做到心中有数,尤其对可能引发职工群体性事件的隐患苗头应予高度重视,摸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6、加强领导,依法妥善处理劳资纠纷。劳资纠纷问题的解决涉及到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险部门等。必须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上下联动,社会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坚持以疏导教育为主和依法迅速果断处置原则,千方百计、冷静稳妥地化解矛盾。特别是对企业经营者逃逸、群体性拖欠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各职能部门要依法迅速处理,保障外来劳动者生活和追回劳动报酬。
7、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遵规守法意识。充分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和宣传载体广泛开展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劳资双方依法履行雙方的权利义务,促进用人单位自觉规范用工行为。如通过法律意识的增强,使双方用工时能自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明确工资报酬数额或计算方法,避免纠纷产生;劳动者对企业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及时提出申诉并积极收取证据,以免发生争议时缺少证据。而且,通过正反面案件的宣传教育,使劳动者认识其采取堵路等极端手段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同时注意发挥新闻舆论和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对违反劳动法、用工严重不规范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和批评。
(作者单位:七煤集团桃山煤矿)
关键词:劳资纠纷;处理;分析
中小企业、特别是家庭作坊式企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用工制度不规范等,引发的劳资纠纷仍不容忽视。
一、发生劳资纠纷的原因分析
引发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非公有制企业片面追逐利润,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导致劳资纠纷乃至劳资冲突的发生。
2、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是其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一是劳资双方的社会地位不同;二是劳资双方在企业中的地位不同,虽然一些企业建立了党支部、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但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影响甚小。
3、劳动关系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引发劳动争议。一方面,有的用人单位忽视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一些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管理制度,并付诸实施;另一方面,一些劳动者守法意识差,不认真履行合同,擅自离职违约“跳槽”。有的外来员工缺乏长期就业的准备,劳动纪律观念差,在其权益受侵犯时,不能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企业内部劳动纠纷处理的调解机制不完善。有些企业内部虽然成立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但由于企业职工对该组织不了解不信任、企业领导不重视、调解员素质不高等原因,企业调委会作用没能得到发挥,劳资纠纷不能在萌芽状态得到化解。
劳资纠纷处理不好,不仅影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破坏社会秩序,从而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影响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正确处理劳资纠纷
政法机关和劳动监督维权部门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职能作用,正确处理好因劳资矛盾引发的纠纷和群体性事件,真正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1、健全完善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职工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劳动纠纷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认清形势,把这项事关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摆上重要位置,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出成效。各级政府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职能部门要落实责任,共同为营造良好用工环境提供保障。
2、健全和完善处理劳资纠纷的工作网络。建立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将其延伸到乡镇和街道,坚持定期召开会议,有效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复杂问题。健全覆盖城乡的劳动争议处理网络,支持和指导其履行职能,使大量的劳动争议和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3、开展劳动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制度,把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特别是对已发生的群体性劳动纠纷要区别不同情况。遇到矛盾不得推诿,不得草率从事。
4、依法惩处用工者的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多数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法院要积级开展司法救助活动,对经济困难无力缴纳诉讼费并申请缓减免的劳动者,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及时办理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免交手续费,保证有理有据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要坚持公正裁判,强化效率意识,充分运用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等法律手段,及时解决劳动者的后顾之忧,确保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快立、快审、快结。对群体性劳资纠纷案件法院要提前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协调工作,受理后尽快判决,判决后及时移送执行,执行庭采取拍卖等措施筹集资金,优先发放工资款。
5、要建立完善信息预警机制。综治、公安、司法等政法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信访等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联系,建立横向信息通报制度,通过日常排查及时发现事件隐患;通过日常接访发现事件苗头;通过多渠道掌握劳动关系变动情况。及时、全面掌握本地区企业单位劳动关系变化的总体情况,对不同时期可能影响劳动关系稳定的因素做到心中有数,尤其对可能引发职工群体性事件的隐患苗头应予高度重视,摸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6、加强领导,依法妥善处理劳资纠纷。劳资纠纷问题的解决涉及到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险部门等。必须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上下联动,社会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坚持以疏导教育为主和依法迅速果断处置原则,千方百计、冷静稳妥地化解矛盾。特别是对企业经营者逃逸、群体性拖欠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各职能部门要依法迅速处理,保障外来劳动者生活和追回劳动报酬。
7、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遵规守法意识。充分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和宣传载体广泛开展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劳资双方依法履行雙方的权利义务,促进用人单位自觉规范用工行为。如通过法律意识的增强,使双方用工时能自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明确工资报酬数额或计算方法,避免纠纷产生;劳动者对企业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及时提出申诉并积极收取证据,以免发生争议时缺少证据。而且,通过正反面案件的宣传教育,使劳动者认识其采取堵路等极端手段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同时注意发挥新闻舆论和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对违反劳动法、用工严重不规范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和批评。
(作者单位:七煤集团桃山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