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中心主义与卷宗制度的前世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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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心主义的两大支柱——对质要求与传闻规则,是西方“血罪观念”的产物,盛行于中世纪两大法系。它要求死刑判决必须以在法庭内获得的公共知悉而不得以庭外获知的真相或审前卷宗等私人知悉为据,功能在于保护法官免受地狱之灾,与证据的真实性无关。与其对立的是卷宗制度,它是国家安全战胜血罪的产物,始于16—17世纪欧洲大陆和英国叛国罪案,其功能在于“发现真相”“固定真相”“再现真相”。17世纪后期,审判中心主义在英国叛国案回归,其功能转变为遮蔽真相、践行法治。如以发现真相、避免冤假错案为目标,包含“内知性”真实证据的卷宗在绝大多数案件中不可或缺,审判中心主义并无用武之地,仅能甄别卷宗中极为罕见的“外构性”虚假陈述。中国缺少审判中心主义的文化基因,且以“发现真相”作为终极目标,卷宗中心主义、庭审虚化实属必然。要激活审判中心主义改革,需要重构其功能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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