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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安委办明电[2008]32号天津、内蒙古、吉林、安徽、福建、河南、湖北、广东、广西、陕西、青海、宁夏回族自治区(省、直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国务院安委会定于12月中下旬对部分地区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