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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修正案草案,于1996年7月5日获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施行。修改后的(档案法)一个最大的特点是明确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执法监督的职能与权力,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有了确切的依据。在修改的5处中有4处涉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监督权,即:1.第十六条第二款;2.第十七条第二款;3.第二十四条;4.第二十五条。这四处分别赋予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和不批准集体和个人档案所有者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卖其所有档案的权力;制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档案转让办法等行政规章的权力;处理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