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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立法工作与西方国家比较相对滞后,给司法实践带来较大难度,需进一步改进。在未成年人的犯罪认定上应坚持有别于成年人犯罪的立法思想,对一些轻微犯罪行为不做犯罪处理;在对未成年犯的刑罚适用上,应建立适合未成年犯特点的量刑体制,完善非刑罚处理方法;在未成年犯罪行刑问题上,进一步放宽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减刑、假释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