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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相关资料报道,中国现在已经完全进入到老年社会。中国老龄化速度之快前所未有,其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诸多方面带来的冲击空前激烈。2010年2月,全国老龄委办公室主办的《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和《我国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研究》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会报告指出,截至目前,全国老年人口有1.49亿,占总人口的11%。而据民政部和全国老龄委办公室消息,从2009年开始,中国老龄化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老年人口将以年均八九千万的速度跑步增长,预计2020年中国老年人口将达2.48亿,老龄化水平将达到17%,到2050年进入高度老龄化阶段,届时中国老年人口将达到4.37亿,约占总人口的30%,也就是三四个人中就有一个老年人。根据联合国制定的标准,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7%,即为老年型人口结构类型。随之而来的老年问题越来越多,其中老年人再婚已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
绝大多数的老年人在丧偶或者离异后,孤独寂寞,要求重新组织家庭的内心愿望十分强烈。据2006年的统计数字,北京、上海等大城市老年人再婚的比例在60%以上。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民占主体的国家,农村离婚和丧偶的老年人口约为4200万人。农村人口老龄化水平超过了城镇。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日益进入老年化的大背景下,如何关爱老年人再婚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婚姻家庭关系,同样成为我们整个社会不容忽视的问题。
调查数据表明,我国丧偶老年人达到30.36%(3885.58万人),男性老年人丧偶比例为23.3%,意味着每5个男性老年人中就有一个处于丧偶状态。女性更高。
民政部门负责人说,从目前情况来看,空巢家庭正在逐渐增多,许多老年人都存在着苦闷、孤独、压抑、抑郁、烦躁、多疑等情绪,严重的甚至会产生幻觉和厌世的想法,特别是那些丧偶独居的老人。据一项对4000名老年人的抽样调查显示,46%的老年人支持再婚。对600名独身老年人的进一步调查发现,有再婚意愿的老年人达到68%。而事实上我国老年人再婚率却相当低。正因此,老年人再婚问题,近年来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这个看似古老的话题,目前处于进退维谷的两难选择。 从抚慰孤寂到夫妻养老,老人再婚的社会需求越来越大。然而,在天然的和制度因素的重重阻碍之下,老人“再婚热”的幻景仍处于一触即破的边缘。
一、老年再婚遭遇难题
1.老人再婚流行“试婚”,未婚同居暴露老年人婚姻尴尬
近几年来,老年人未婚同居现象日渐增多。这绝不是老年人思想新潮,追求时髦,更多的是出于无奈。主要原因是儿女对婚姻的干涉,同时还因为婚姻的一方担心另一方介入对未来财产的分配从而造成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所以才选择了不领结婚证而未婚同居。但未婚同居却给另一方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因为没有一个合适的名分,说是老伴却没有结婚证,说是保姆却生活在一起甚至同居一室,尴尬的身份使他们得不到儿女应有的尊重,同样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往往在一方去世后,另一方被双方儿女抛弃。而受害最大的是女方,往往无所归依,晚景凄凉。
而乡村丧偶的老人,有心再寻配偶,更是困难重重。寡居的老年女性,想找个老伴,但子女怕别人笑话;独居的老年男性,如果家里贫穷,找一个老伴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添了一口人,日常开支就明显加大,这对依靠儿女养老的老年人来说,根本就过不了儿女这一关。另外,假若男方去世,女方谁来管就成为一个现实问题。所以为了减少麻烦,许多人就只能选择孤独,不敢面对再婚问题。而那些比较富裕的退休干部、工人等,因为有稳定的收入,有房有物有存款,相对来说还比较容易找个老伴,找个精神寄托,但往往要面对儿女们的白眼、呵斥,并由此造成与儿女的关系紧张以至破裂,有的甚至大打出手。有的老人只好在再婚前,先把家产分了,然后再结婚。
2.老年人再婚失败率非常之高
现在,10个再婚的老人中就有6个以上离婚。上世纪80年代末老人再婚潮中组成的家庭,到现在大半以上已经解体;诉诸司法的老人离婚案里,90%是再婚离婚。
在社会变得越来越宽容的时候,很多再婚老人自己却没能挺住。这对于曾经举国上下呼吁给老年人再婚关怀的社会来说,无疑是迎头一击。在畸高的老年人离婚率背后,隐藏着我们时代的多少无奈与酸涩。
3.“从一而终”观念根深蒂固
社会舆论压力大、子女反对是导致老年人再婚难的首要因素。据调查显示,在配偶去世后准备再婚者中,子女支持老年人再婚的仅占14.6%,态度不明的占49.2%,表示反对的占24%,表示坚决反对的占12.2%。有些子女对老年人再婚不理解,不谅解,认为老年人已儿孙满堂,不愁吃穿,还结什么婚。
农村老人再婚,不像城市那样被理解。由于旧观念意识作祟,对于农村老人再婚,反对的要比支持的多得多。老年女性再婚,被人说成“不正经”;老年男性找老伴,被说成“没正事”“不替儿女着想”等等。总而言之一句话,好像农村老人再婚是个丑事似的,有多少想再婚的老人,在舆论下望而却步,而遗憾终生。
农村老人丧偶后,再婚难,是农村存在的一个很大问题。这与农村传统的腐朽观念有关,也与某些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不到位有关。关心丧偶老人的再婚问题,是农村社区的责任。在文明发展与进步的今天,农村老人的情感也要引起关注,使劳碌一生的老人们,在晚年过上美满幸福的生活!
4.子女因财产干涉老人婚姻的比例仍然很大
调查显示,子女反对老年人再婚一般有几种原因:45%的人是担心老人去世引发继承纠纷;42%的人是担心家庭财产外流;30.7%的人不想照顾护理继母(继父)等。
子女关心父母的婚姻,这是正常现象。但不能排除一些子女不能与再婚老人融洽相处存在私心作怪的情况。
在一个讲究实际的社会氛围中,对经济的考虑是很自然的。毕竟老年人再婚不仅仅是两个老人的互相接纳,还需要两个不同家庭的孩子能够互相接纳对方的老人。这时候,对于各自家庭原有财产如何分割,以及将来双方家庭如何照料老人等问题,就非常现实地摆在了大家面前。如果说老年人想结合主要是考虑感情的话,子女的考虑则要实际得多。
5.农村老年妇女远嫁城里
如今老年人再婚现象比起以前已经较为普遍,城里的老年人婚姻介绍所业务见好,就连农村的丧偶者再婚也已司空见惯了。丧偶的农村老年女性远嫁城里的实例屡见不鲜,为什么这样呢?这其中原因错综复杂:有的是因为家境实在不好,想减轻儿女的负担;有的是因为婆媳关系不好的缘故;也有的是想享受一下城里的生活,选择嫁给城里的退休干部的。
6.再婚夫妇的赡养费难以解决
与城市中的老年人大都经济独立相比,农村老年人再婚后,更多地受到家庭经济的困扰。
当新的家庭组成后,有劳动能力时,生活还可以维持。一旦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费用成了大问题。双方儿女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但是互相攀比,一个不拿钱,其他的谁也不肯出。
再婚后的老人,就怕有病。再婚后一般都是与儿女分居,如果身体健康,种点责任田,养些猪和鸡,还能维持生活。如果有个小病小灾,现在农村有新合作医疗,治病问题还可以解决。一旦得上重症,大部分自己负责的医疗费是无力承担。去找儿女们来解决,孝顺的自然尽力,但因许多儿女对老人再婚持反对意见,有病想叫子女负担医药费比登天都难。
二、老年人再婚的法律问题
老年期是丧失期,将失掉金钱、健康、配偶等。正因为如此,也是容易丧失生存意义的时期。老年人要生活得充实,其最根本的条件有:(1)经济上的保障;(2)身心健康;(3)要有能够从心底里相互谅解的对话人;(4)要有益于别人的工作及作用;(5)能得到适当的性满足。老年期的恋爱与结婚,在多数情况下,起着能使这些条件得以满足的作用。
大量的事实证明,做好老年人的再婚工作,对社会,对家庭,对老年人的健康长寿均是有益的,尤其是对鼓励、支持老年人充分发挥余热,完成未尽的事情是不可缺少的,应当从法律上予以保护,从道义上给予支持。
老年人再婚已经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是,我们听的更多的是在城市中生活的老年人再婚。今天,或许是由于城乡的某些观念意识差距不断拉近的缘故,农村老年人再婚却成为容易被社会忽视的一个问题。
老年人再婚要遇到哪些问题,以及应该怎样运用法律的手段将其圆满解决,都是需要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的。虽然我国有《婚姻法》以及各地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的《老年人保障条例》,但始终缺乏一部统一的法律专用条文进行规范。在我国即将进入老龄社会的同时,如何将更多的精力放在老年人权益保障上,已经成为社会发展所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从法律规定出发,并结合城市、农村的实际情况,对这一问题进行规范,已经相当重要。
三、建议制定一部《老年婚姻法》
虽然目前的《婚姻法》已经涵盖了老年婚姻,并对老年的婚姻权利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因为老年婚姻的复杂性,此法并没有相对应的法律条款,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事实没有从法律的高度进行界定,就使现实中的老年婚姻潜藏着许多危机,使许多老年婚姻缺乏稳定性,特别是一些再婚老人的双方一直处于担忧、猜疑和焦虑中,婚姻的幸福指数不高,并由此造成双方的心理隔阂而使离婚率居高不下。
而那些相对稳定并且相对幸福的老年婚姻除了双方感情上的因素外,在一些具体问题处理上的成功也是一个重要因素。比如婚前财产的处理、婚后赡养问题、婚后双方子女关系处理问题、一方死后另一方的安置问题等。这些问题处理好了,双方婚姻就容易协调。
但是目前这些问题的处理只能依靠双方当事人的自觉,依靠的是当事人的智慧和能力,依靠的是双方家人的理解和支持,而不是依照法律的条款。在处理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互相理解,就容易沟通。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就容易伤害感情,造成婚姻的危机。
所以,建议参照现实中成功婚姻的做法,用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化、细化,并成立相应的部门专门负责老年婚前相关事务的处理,等把一切后顾之忧解决好之后,再进行婚姻登记。这样步入婚姻殿堂之后,就会减少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保证老年婚姻的稳定。
制定《老年婚姻法》的根本目标就是婚后矛盾,婚前处理。把那些对老年婚姻产生障碍的问题,通过法律的条款和手段,在婚前解决好,解除双方当事人将来的心理负担和子女们的担忧,让老年人在轻松的婚姻中度过老年时光。
虽然《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都具有明确保护老人再婚的条文:老人再婚在登记前必须把婚前财产归属和婚后生活规则约定清楚。但因为只是笼统的规定而没有具体到细节问题,所以婚前财产的公证往往在细节问题上产生分析,由此产生感情上的伤害,为婚姻埋下了隐患。
有些同居的老人们并不是不懂法律,而是为避免财产纠纷采取的自我保护的手段。
有专家指出:老年人再婚的权利是不容侵犯的,子女不应该为了财产等问题干涉老年人的再婚。但是,如何处置老年人婚前婚后的财产,却是再婚老年人无法回避的问题。新的配偶和老年人的子女,对于老年人本身来说,都是自己的亲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老年人再婚时,处理好这些问题,也就能保持家庭和睦。
四、《老年婚姻法》应包括的条款
根据老年婚姻专家郝麦收的研究,以及在实际操作中的经验,《老年婚姻法》应在下列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主要包括婚前财产的归属和婚后生活的规则,比如房产、生活费、医疗费、子女关系、离婚、其他财产(汽车、企业等)、一方去世、两方去世、死后灵柩的安置等等。
按照郝麦收的经验,“老年人再婚有一定的‘游戏规则’”,具体来说就是“三不变”:第一个不变是“双方婚前财产所有权不变”,即婚前财产属于谁的,再婚后仍然属于谁;第二个不变是“双方婚前财产继承权不变”,谁的婚前财产由谁的子女继承,这是第二个不变的核心内容;第三个不变是“双方亲子关系不变”。
根据郝麦收的经验,凡是遵循这种“游戏规则”组成的再婚家庭,有90%处于稳定状态。
郝麦收的做法为老年婚姻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但是,由于这种做法仅仅处于个人指导而且只限于天津地区,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所以其影响力还很小。如果能把郝麦收的做法用法律条款的形式确定下来,并推广开来,那么对未来老年婚姻的建立和稳定都会起到巨大的作用,对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建立和谐社会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但在这里,我们还要特别注意的是,农村贫困老人的再婚问题。在现实生活中,的确有许多农村男性在老年甚至中年就失去了配偶,他们再婚的愿望非常强烈,但是由于经济问题他们没有能力再娶,只好终身鳏居。那么,能否从法律的角度对这些人给予经济上的支持,比如,设立农村老年婚姻保证基金,对那些再婚的老年人给予一定的经济支持。
绝大多数的老年人在丧偶或者离异后,孤独寂寞,要求重新组织家庭的内心愿望十分强烈。据2006年的统计数字,北京、上海等大城市老年人再婚的比例在60%以上。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民占主体的国家,农村离婚和丧偶的老年人口约为4200万人。农村人口老龄化水平超过了城镇。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日益进入老年化的大背景下,如何关爱老年人再婚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婚姻家庭关系,同样成为我们整个社会不容忽视的问题。
调查数据表明,我国丧偶老年人达到30.36%(3885.58万人),男性老年人丧偶比例为23.3%,意味着每5个男性老年人中就有一个处于丧偶状态。女性更高。
民政部门负责人说,从目前情况来看,空巢家庭正在逐渐增多,许多老年人都存在着苦闷、孤独、压抑、抑郁、烦躁、多疑等情绪,严重的甚至会产生幻觉和厌世的想法,特别是那些丧偶独居的老人。据一项对4000名老年人的抽样调查显示,46%的老年人支持再婚。对600名独身老年人的进一步调查发现,有再婚意愿的老年人达到68%。而事实上我国老年人再婚率却相当低。正因此,老年人再婚问题,近年来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这个看似古老的话题,目前处于进退维谷的两难选择。 从抚慰孤寂到夫妻养老,老人再婚的社会需求越来越大。然而,在天然的和制度因素的重重阻碍之下,老人“再婚热”的幻景仍处于一触即破的边缘。
一、老年再婚遭遇难题
1.老人再婚流行“试婚”,未婚同居暴露老年人婚姻尴尬
近几年来,老年人未婚同居现象日渐增多。这绝不是老年人思想新潮,追求时髦,更多的是出于无奈。主要原因是儿女对婚姻的干涉,同时还因为婚姻的一方担心另一方介入对未来财产的分配从而造成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所以才选择了不领结婚证而未婚同居。但未婚同居却给另一方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因为没有一个合适的名分,说是老伴却没有结婚证,说是保姆却生活在一起甚至同居一室,尴尬的身份使他们得不到儿女应有的尊重,同样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往往在一方去世后,另一方被双方儿女抛弃。而受害最大的是女方,往往无所归依,晚景凄凉。
而乡村丧偶的老人,有心再寻配偶,更是困难重重。寡居的老年女性,想找个老伴,但子女怕别人笑话;独居的老年男性,如果家里贫穷,找一个老伴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添了一口人,日常开支就明显加大,这对依靠儿女养老的老年人来说,根本就过不了儿女这一关。另外,假若男方去世,女方谁来管就成为一个现实问题。所以为了减少麻烦,许多人就只能选择孤独,不敢面对再婚问题。而那些比较富裕的退休干部、工人等,因为有稳定的收入,有房有物有存款,相对来说还比较容易找个老伴,找个精神寄托,但往往要面对儿女们的白眼、呵斥,并由此造成与儿女的关系紧张以至破裂,有的甚至大打出手。有的老人只好在再婚前,先把家产分了,然后再结婚。
2.老年人再婚失败率非常之高
现在,10个再婚的老人中就有6个以上离婚。上世纪80年代末老人再婚潮中组成的家庭,到现在大半以上已经解体;诉诸司法的老人离婚案里,90%是再婚离婚。
在社会变得越来越宽容的时候,很多再婚老人自己却没能挺住。这对于曾经举国上下呼吁给老年人再婚关怀的社会来说,无疑是迎头一击。在畸高的老年人离婚率背后,隐藏着我们时代的多少无奈与酸涩。
3.“从一而终”观念根深蒂固
社会舆论压力大、子女反对是导致老年人再婚难的首要因素。据调查显示,在配偶去世后准备再婚者中,子女支持老年人再婚的仅占14.6%,态度不明的占49.2%,表示反对的占24%,表示坚决反对的占12.2%。有些子女对老年人再婚不理解,不谅解,认为老年人已儿孙满堂,不愁吃穿,还结什么婚。
农村老人再婚,不像城市那样被理解。由于旧观念意识作祟,对于农村老人再婚,反对的要比支持的多得多。老年女性再婚,被人说成“不正经”;老年男性找老伴,被说成“没正事”“不替儿女着想”等等。总而言之一句话,好像农村老人再婚是个丑事似的,有多少想再婚的老人,在舆论下望而却步,而遗憾终生。
农村老人丧偶后,再婚难,是农村存在的一个很大问题。这与农村传统的腐朽观念有关,也与某些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不到位有关。关心丧偶老人的再婚问题,是农村社区的责任。在文明发展与进步的今天,农村老人的情感也要引起关注,使劳碌一生的老人们,在晚年过上美满幸福的生活!
4.子女因财产干涉老人婚姻的比例仍然很大
调查显示,子女反对老年人再婚一般有几种原因:45%的人是担心老人去世引发继承纠纷;42%的人是担心家庭财产外流;30.7%的人不想照顾护理继母(继父)等。
子女关心父母的婚姻,这是正常现象。但不能排除一些子女不能与再婚老人融洽相处存在私心作怪的情况。
在一个讲究实际的社会氛围中,对经济的考虑是很自然的。毕竟老年人再婚不仅仅是两个老人的互相接纳,还需要两个不同家庭的孩子能够互相接纳对方的老人。这时候,对于各自家庭原有财产如何分割,以及将来双方家庭如何照料老人等问题,就非常现实地摆在了大家面前。如果说老年人想结合主要是考虑感情的话,子女的考虑则要实际得多。
5.农村老年妇女远嫁城里
如今老年人再婚现象比起以前已经较为普遍,城里的老年人婚姻介绍所业务见好,就连农村的丧偶者再婚也已司空见惯了。丧偶的农村老年女性远嫁城里的实例屡见不鲜,为什么这样呢?这其中原因错综复杂:有的是因为家境实在不好,想减轻儿女的负担;有的是因为婆媳关系不好的缘故;也有的是想享受一下城里的生活,选择嫁给城里的退休干部的。
6.再婚夫妇的赡养费难以解决
与城市中的老年人大都经济独立相比,农村老年人再婚后,更多地受到家庭经济的困扰。
当新的家庭组成后,有劳动能力时,生活还可以维持。一旦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费用成了大问题。双方儿女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但是互相攀比,一个不拿钱,其他的谁也不肯出。
再婚后的老人,就怕有病。再婚后一般都是与儿女分居,如果身体健康,种点责任田,养些猪和鸡,还能维持生活。如果有个小病小灾,现在农村有新合作医疗,治病问题还可以解决。一旦得上重症,大部分自己负责的医疗费是无力承担。去找儿女们来解决,孝顺的自然尽力,但因许多儿女对老人再婚持反对意见,有病想叫子女负担医药费比登天都难。
二、老年人再婚的法律问题
老年期是丧失期,将失掉金钱、健康、配偶等。正因为如此,也是容易丧失生存意义的时期。老年人要生活得充实,其最根本的条件有:(1)经济上的保障;(2)身心健康;(3)要有能够从心底里相互谅解的对话人;(4)要有益于别人的工作及作用;(5)能得到适当的性满足。老年期的恋爱与结婚,在多数情况下,起着能使这些条件得以满足的作用。
大量的事实证明,做好老年人的再婚工作,对社会,对家庭,对老年人的健康长寿均是有益的,尤其是对鼓励、支持老年人充分发挥余热,完成未尽的事情是不可缺少的,应当从法律上予以保护,从道义上给予支持。
老年人再婚已经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是,我们听的更多的是在城市中生活的老年人再婚。今天,或许是由于城乡的某些观念意识差距不断拉近的缘故,农村老年人再婚却成为容易被社会忽视的一个问题。
老年人再婚要遇到哪些问题,以及应该怎样运用法律的手段将其圆满解决,都是需要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的。虽然我国有《婚姻法》以及各地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的《老年人保障条例》,但始终缺乏一部统一的法律专用条文进行规范。在我国即将进入老龄社会的同时,如何将更多的精力放在老年人权益保障上,已经成为社会发展所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从法律规定出发,并结合城市、农村的实际情况,对这一问题进行规范,已经相当重要。
三、建议制定一部《老年婚姻法》
虽然目前的《婚姻法》已经涵盖了老年婚姻,并对老年的婚姻权利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因为老年婚姻的复杂性,此法并没有相对应的法律条款,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事实没有从法律的高度进行界定,就使现实中的老年婚姻潜藏着许多危机,使许多老年婚姻缺乏稳定性,特别是一些再婚老人的双方一直处于担忧、猜疑和焦虑中,婚姻的幸福指数不高,并由此造成双方的心理隔阂而使离婚率居高不下。
而那些相对稳定并且相对幸福的老年婚姻除了双方感情上的因素外,在一些具体问题处理上的成功也是一个重要因素。比如婚前财产的处理、婚后赡养问题、婚后双方子女关系处理问题、一方死后另一方的安置问题等。这些问题处理好了,双方婚姻就容易协调。
但是目前这些问题的处理只能依靠双方当事人的自觉,依靠的是当事人的智慧和能力,依靠的是双方家人的理解和支持,而不是依照法律的条款。在处理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互相理解,就容易沟通。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就容易伤害感情,造成婚姻的危机。
所以,建议参照现实中成功婚姻的做法,用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化、细化,并成立相应的部门专门负责老年婚前相关事务的处理,等把一切后顾之忧解决好之后,再进行婚姻登记。这样步入婚姻殿堂之后,就会减少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保证老年婚姻的稳定。
制定《老年婚姻法》的根本目标就是婚后矛盾,婚前处理。把那些对老年婚姻产生障碍的问题,通过法律的条款和手段,在婚前解决好,解除双方当事人将来的心理负担和子女们的担忧,让老年人在轻松的婚姻中度过老年时光。
虽然《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都具有明确保护老人再婚的条文:老人再婚在登记前必须把婚前财产归属和婚后生活规则约定清楚。但因为只是笼统的规定而没有具体到细节问题,所以婚前财产的公证往往在细节问题上产生分析,由此产生感情上的伤害,为婚姻埋下了隐患。
有些同居的老人们并不是不懂法律,而是为避免财产纠纷采取的自我保护的手段。
有专家指出:老年人再婚的权利是不容侵犯的,子女不应该为了财产等问题干涉老年人的再婚。但是,如何处置老年人婚前婚后的财产,却是再婚老年人无法回避的问题。新的配偶和老年人的子女,对于老年人本身来说,都是自己的亲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老年人再婚时,处理好这些问题,也就能保持家庭和睦。
四、《老年婚姻法》应包括的条款
根据老年婚姻专家郝麦收的研究,以及在实际操作中的经验,《老年婚姻法》应在下列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主要包括婚前财产的归属和婚后生活的规则,比如房产、生活费、医疗费、子女关系、离婚、其他财产(汽车、企业等)、一方去世、两方去世、死后灵柩的安置等等。
按照郝麦收的经验,“老年人再婚有一定的‘游戏规则’”,具体来说就是“三不变”:第一个不变是“双方婚前财产所有权不变”,即婚前财产属于谁的,再婚后仍然属于谁;第二个不变是“双方婚前财产继承权不变”,谁的婚前财产由谁的子女继承,这是第二个不变的核心内容;第三个不变是“双方亲子关系不变”。
根据郝麦收的经验,凡是遵循这种“游戏规则”组成的再婚家庭,有90%处于稳定状态。
郝麦收的做法为老年婚姻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但是,由于这种做法仅仅处于个人指导而且只限于天津地区,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所以其影响力还很小。如果能把郝麦收的做法用法律条款的形式确定下来,并推广开来,那么对未来老年婚姻的建立和稳定都会起到巨大的作用,对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建立和谐社会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但在这里,我们还要特别注意的是,农村贫困老人的再婚问题。在现实生活中,的确有许多农村男性在老年甚至中年就失去了配偶,他们再婚的愿望非常强烈,但是由于经济问题他们没有能力再娶,只好终身鳏居。那么,能否从法律的角度对这些人给予经济上的支持,比如,设立农村老年婚姻保证基金,对那些再婚的老年人给予一定的经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