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涉案物品司法鉴定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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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食品药品犯罪的侦查工作作为一项新兴的工作项目,在现阶段要面临一系列的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便是针对涉案的相关食品药品检验鉴定问题。由于我国的食品药品安全鉴定的相关设施和相关技术还不够完善,在案件实务中检验鉴定的不准确性、不规范性,鉴定机构主体不明确,直接导致案件无法持续性地办理,相关犯罪嫌疑人被降格处理,甚至直接释放,对于犯罪打击的效果不尽如人意。
  关键词:食品药品安全犯罪 涉案物品 司法鉴定问题
  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7)15-0046-02
  司法鉴定作为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既有实体法的特性,又有程序法的特点。在实体法中,司法鉴定是需要对案件的专业问题进行实体性分析和研究的。在程序法上面,司法鉴定主要是针对相应的程序问题加以认定,主要包括司法鉴定的程序规定、司法鉴定程序的法律保障。但是,在当下的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过程中,司法鉴定工作既没有凸显其中实体法的“实”,也没有凸显程序法的“规”,使得食品药品的司法鉴定在司法程序中的作用并不是很大,致使相关的犯罪嫌疑人被轻判。食品药品的相关问题的出现,与法律法规的滞后性有着直接关系。
  一、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司法鉴定情况概述
  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作为一种刑事犯罪,在刑法上明确指出生产者、销售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没有按照相应的国家规定和相关的法律标准,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卫生标注的相关食品药品,情节严重者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的行为。[1]针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刑法上一共罗列以下罪名,这些罪名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等等。[2]这些罪名的成立,对于食品药品安全的保障具有重要作用。在确定这些罪名之前,对相应药品食品进行鉴定是其中的关键环节。也是严厉打击食品药品犯罪的重大难点。一般而言,对于食品药品进行检查的机关比较多,涉及食药监、质检、农业、工商等各个部门,检验和鉴定的相关的内容比较多,包括商标鉴定、食品毒性鉴定、产品质量鉴定等多个内容。
  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所存在的司法鉴定问题
  (一)没有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的法定主体机构
  尽管部分执法部门为了满足检测需求,会设置相应的检测中心,便于有效地保障鉴定工作的进行。一般而言,公安系统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进行相应的物品检测,往往始于相关的行政部门检测中心进行协商送检。食品药品鉴定机构主要是由行政执法机构和专门的检验检测机构等组成。当然,在物件检验的过程中并不是全部的机构都有相应的司法鉴定的资格,只有一小部分机构才存在。[3]以广州区域而言,存在这种司法鉴定的相关机构一般是由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相关部门设定。另外,由于地方性检察院和法院对不同的涉案物品相关的司法认定的标准往往不是很统一,加上不能明確哪些机构出具相应的鉴定报告才是属于认可的。相关事件表明,有的检察院或法院只对省级行政以上相应的鉴定意见加以认可,对于其他级别的不予认可;有的检察院或法院对市级政府部门的相关鉴定意见加以认可,对其他鉴定机构的意见却予以否认。在这种情况下,相关的鉴定意见的时效性、可靠性存在较大的分歧。同时,在食品药品的鉴定过程中,往往需要办案民警花大量时间和大量精力去确定鉴定机构的可靠性,并摸索出相应的鉴定流程,但是结果便是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不一定受理,受理出具相应的鉴定意见的又不一定有相应的资质,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办案效率和质量。
  (二)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比较低
  在食品药品安全鉴定的实务中,由于对相关物件缺乏统一的检验鉴定的标准,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等,使得鉴定意见的标准性、真实性、可靠性等方面受到影响。[4]如此,相关鉴定机构无法有效地把控其中的标准,只能为相应的物件提供检验的数据或表明某种物质的超标情况,却没有相应的结论性标注。在刑事案件处理的过程中,这种证据形式不符合刑法上的相关规定,往往不会被相应的检察院和法院所采纳,最终导致可靠证据流失,无法定罪,犯罪嫌疑人被降格处理和直接释放。例如湖南毒大米事件,便是由于鉴定结论不充分,导致相关犯罪嫌疑人没有得到相应的处罚。
  (三)难以出具相应的检测鉴定报告
  在食品药品案件实务中,往往存在难以出具鉴定报告的问题,造成这种情况的发生主要是由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涉案的食品容易发生变质、腐烂等情况,而相关的司法鉴定部门难以把控这些食品的鉴定,很容易形成错误的鉴定结论。第二种是食物的分类不够明确,添加的元素较多,难于精准地测定出食品中的各种元素。第三种是鉴定时间比较长,由于某些食品药品的特殊性,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加以鉴定,例如假种子的情况,细菌培植鉴定的时间一般要超过15天,在这期间,相关犯罪嫌疑人早就逃之夭夭。
  三、解决药品安全犯罪涉案物品司法鉴定问题的相关对策
  (一)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
  要保证司法鉴定的有效性,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体系,尤为重要。应该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的认定问题,深刻把握过失和故意之间的关系,便于明确定罪。
  (二)建立健全各个相关部门的鉴定联动机制
  在鉴定涉案的食品药品时,应该从实际出发,统一相应的鉴定标准,明确鉴定机构的具体资质,提高鉴定意见在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中的作用,并对相关犯罪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减少或杜绝这种犯罪行为的发生。公安机关应该注重对涉案的食品药品的初级检验,通过相应的初期检验和犯罪行为的认定,及时对相关的食品药品生产企业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危害进一步扩大。同时,相关的鉴定机构应该根据鉴定的实际需求,配置现代化的鉴定设备,保证鉴定物件的相关意见合理、可靠,避免因为鉴定意见不充分影响案件的办理。
  (三)统一鉴定标准
  为了保证鉴定意见的可靠性,相关司法鉴定部门应该从实际出发,注重与其他部门的联系,根据实际需求,统一鉴定标准,便于有效地确定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便于有效地进行定罪处罚,保证食品药品处于标准生产、销售的范围中,从而促进食品药品监管的良好发展。
  四、结语
  食品药品安全作为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甚至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食品药品安全是重大的社会经济问题,事关民生,相关部门应该加大重视力度,减少食品药品事件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是,近些年来,我国的食品药品事件层出不穷,例如地沟油事件、三聚氰胺事件、注射西瓜事件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面对这种情况的发生,我国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多个地市公安机关的食品药品犯罪侦查部门,加强相关立法形成,注重鉴定机构的设立,统一鉴定标准,针对性地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
  参考文献:
  [1]陈涛.食品安全犯罪侦查之涉案物品检验鉴定的困境与破解[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6,28(2):15-22.
  [2]林锐斯.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涉案物品司法鉴定问题研究[D].兰州大学,2016.
  [3]3王成新,魏光禧,何泽等.治理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中的“能动司法”[J].法制与经济旬刊,2012(1):164-166.
  [4]魏光禧,王成新.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中公安机关的主动机制研究——兼谈重庆市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对策经验[C].2011.
  责任编辑:于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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