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网络话语权与刑事司法的互动研究

来源 :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ners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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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网络话语权与刑事司法之间是互为作用的动态关系。在互动关系中,任何一方都是在假定为理性的情形下,在公共领域中的交流都需要投入一定的成本以实现其自身利益最大化,同时在自身内部同样也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博弈关系。对网络舆论来讲,网络大众的集体行动具有凝聚力的特性; 对刑事司法活动而言,司法主体决策机制的合理构建与运行是其重要的目标。当二者相遇面临利益博弈时,就需要它们之间进行良性互动,以实现社会的整体效益。
  [关键词]新时期;网络话语权;刑事司法;互动
  一、网络话语权
  话语这个概念最早是在语言学中出现的,它具备一定的交际目的。在上个世纪的时候,话语这个概念就已经走出语言学的范围,并不断地扩展到其它的领域,所以其意义也具有了一定的变化,目前可抽象概括为基于词语表达的具有一定的实践功能以及特定的知识价值的思想主体,譬如政治话语等。也就是说话语随着社会的发展具有了新的更为广阔的力度,即社会与历史的维度。其实一直以来权利与话语是不可分割的,权利是由话语来实现的,话语是一种展现权利的工具,同时也是权利掌握的一个关键。在我们的社会群体中社会各个阶层基于自身利益的实现,均会通过话语权来实现自己在这方面的主动权,只是不同的时期可能会采取不同的方式,在现代社会我们的话语权的展示渠道与方法比以前丰富多了,我们可以通过网络以及媒体等实现我们这一方面的权利。不过在社会中不同的社会阶层由于其自身的素质或者社会地位方面的不同,话语表达的渠道以及方式是不同的,也就是因为如此不同的阶层的话语表达所以出现了强弱之分。通常情况是位于社会上层的人员具有较多的社会资源以供其利用,同时他们具备较强的知识素质等,在行使话语权方面是比较强大的,社会底层的人员则不同,他们所拥有的社会资源是很有限的,所以其表达的意愿往往不被关注,处于被压制的地位。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网络技术的应用与普及,这就意味着不同阶层的话语权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升。在网络环境下社会上的各个阶层的话语表达呈现多元开放的趋势,由于网络的普及应用,社会阶层结构的表达权开始呈现一种动态性的变化,在这个背景下网络话语权具有了权利与权力的双重属性,也就意味着社会各个阶层的言论更加趋于自由化以及多元化。话语主体从社会的上层开始倾向于社会的底层部分,国家以及政府方面也开始关注普通民众的意愿,不过目前多数相关学者对于网络言论的社会舆论层面的代表性是持有不同意见的,而且存在一定的质疑。
  二、网络话语权和刑事司法联系互动的必要性
  首先是自由开放性。网络属于一个虚拟的平台,而且由于网络技术属于一个新兴的事物,所以相关的制约机制在各个国家都没有一个完整的系统。这就是说网络可以形成一个虚拟化的社会系统,但是在这个社会系统中是没有相关的制衡的力量来规制其中的社会成员的言行,他们可以在上面任意妄为而不受到惩戒,每个人可以在上面自由的发表言论,虽然有诸多的问题,但是它始终是民主实现的另外一个途径,维护了人们的话语权,也拓展了他们的话语权的展现方式。
  其次是网络暴力性。正是由于它本身缺乏相应的制约机制以及制衡的力量,所以在现实中不敢实施的言行,任何人都可以在网络上实施。
  其三是匿名与虚拟性。网络创建的初衷是自由、开放以及平等,这也就意味着个体在网络上的身份是受到保护的,也就是隐匿性。网络社会是一个虚拟化的社会,在这个虚拟的社会里行为主体只是一个符号,每个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喜好而行事,在这里身份角色的界限是模糊的,一个人可以扮演多种角色,而且这些角色是其现实生活中可能不会发生的,或者说是当下情景中是不能够发生的,也就使得网络社会关系呈现出一种隐匿与松散的性质,就是由于这些特性,无论是社会中的个体或者是群体均变得大胆而开放起来,他们可以在这个平台上拓展自己的民主空间,同时在这个平台上的言行可以逃避法制以及舆论力量的压力。因为在网络中个体仅仅是一个符号,虽然说可以依靠网民的道德责任来解决,但是通常情况是他们为了避开现实的惩戒压力而寻求网络释放,道德是很难发挥作用的。
  其四是主体的平民性。在过去社会上的声音多是社会精英等上层社会的声音,多数群体人员的话语权是被淹没的,现在由于互联网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这种状态,也就是说话语传播又回归到人性方面上来了。网络话语权已经与普通民众结下了情缘,进一步彰显其社会性,正是由于网络话语权的出现使得社会不同的阶层出现了界限消解的现象,也就是说对于社会界限它具有一定的模糊以及解体的作用,从而促进社会的整体发展以及和谐发展。
  其五是泛化与分散性。在网络世界里现实的力量变得异常的微弱。网络传播的传统方式被打破,传播空间在时空上变得失去了界限,在这个没有时空界限的网络社会里所形成的舆论就会出现泛化的特点。德国的一位学者曾经这样说,在传统社会里人们往往出于害怕被社会所孤立,就会对强势的意见采取趋同的心理,从而形成一种主导性的舆论。而在网络社会则不是这样的运行机制,在这个时代里,个体是趋向于追求自由以及个性的,所以他们会借助网络寻求同盟军,并且呈现出不同的舆论团体,也就使得舆论失去了主导性的力量,舆论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变得泛化而分散,呈现出不同的舆论主体,由于他们的力量不相上下,也就导致了舆论的多元化,在这些众多的舆论力量里,不乏具有一些偏失者的舆论。诺依曼曾经指出舆论的过于分散是不利于社会整合的,而且很可能导致社会的崩溃。而偏失者的舆论导向很明显对于社会发展来说是一个负向发展的能量,如果被一些人所利用则会给社会以及国家带来很大的危害。
  其六情绪化特性。在我们的社会中有一部分人由于现实社会的压力,便在网络中寻求一些发泄的途径,就会发表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甚至是一些偏激的言论,这是形成舆论情绪化的一个重要的来源。很不幸的是网络在信息传播方面是比较高效的,所以这些情绪化的言论将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得以迅速的传播,在这些信息中有一部分个体对于事物的鉴别能力是比较弱的,就会产生一种错误的思想共鸣,而加强这种不当的舆论,最终使得这一言论失去控制。   三、网络话语权与司法刑事两者之间的联系互动
  首先网络话语权的开放性与刑事司法活动的封闭性的互补。我们知道网络话语权是开放性的,所以说在处理相关的舆情危机的时候就需要实施公开化以及透明化。公开化的舆论是化解其危机的一个重要的途径。不过司法刑事则不同,它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以及封闭性,所以说通常情况下需要与社会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以避开一些社会舆论等的不适当的干预,这样才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司法事务。所以说一旦遇到舆论危机,司法这种具有封闭性的系统就会露出一定的缺陷,不能够及时有效地化解其中的危机,所以需要结合两者进行干预事件危机。
  其次是网络话语权与刑事司法活动二者具有共同的目标。无论是网络舆论还是司法刑事活动,他们均指向公平与正义。网络舆论虽然没有统一的舆论观点,但是其绝大多数出发点以及归宿是良好的,绝大多数是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与维护,具体说就是揭露社会的事实真相。通常情况下司法刑事机关是被视为社会上的公平以及正义的第一个防线,它们以实现社会公平以及正义为根本目标。所以说从这个角度来看,网络平台以及网络话语权的实现是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它也是社会正义体系构建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就是说网络舆论以及网络话语权的实现可以促进司法以及刑事活动的公正性。通过网络舆论以及网络话语权的实现,可以把一些社会案件公诸于众,从而增强司法刑事活动的透明度以及公开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起到监督的作用,有利于抵制司法以及刑事活动内部的不公正处理以及不当的干预。在处理社会案件时可以促进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效的统一,当社会事件遭遇到不公正的审理的时候网络舆论就会发挥其一定的积极性的作用,从而实现司法刑事活动的队伍的纯洁性以及活动的廉洁性。
  其三是独立的刑事司法权可以对民众的网络舆论起到维护以及矫正的作用。刑事司法对于民众来说是一个话语权表达的法治方面的保障。刑事司法权的独立性的加强可以促进其相关机构能够公正公平的行使职权,从而避免刑事司法成为网络话语权的压制性工具,真正实现网络民众的话语权利。我们知道网络话语具有很强的情绪性,而通过相关的法律途径以及理性的鉴证,可以矫正网络话语的错误行为,从而使得网络话语权的作用的发挥朝向积极的方向发展。
  其四充分行使网络话语权可以提高刑事司法机关的舆论办事能力。社会的发展意境把普通的民众推向了舆论的边缘,在这个时代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任何一个人都能够发表自己的意见,这就使得舆论事件的不断的升级,在客观上要求相关的机关部门作出一定的问题处理。由于这些事件的范围涉及的比较广,而且责任具有一定的弥散性等特点,促使刑事司法机关需要不断的提升自己的办事能力,更加独立和更加理性的处理这一事件,促使他们做出更公正合理的措施,因为这些事件涉及的众多的普通民众,刑事司法部门则会更加的谨慎对待,更加冷静的分析,同时把这一事件公开化,以增强其社会公信力以及部门工作的透明度,在网络舆论以及网络话语权方面给予一定的解决。
  四、司法网络和刑事司法互动平台的构建
  现实生活中公众对司法活动,尤其是刑事司法广泛关注,持续地发表着言论,然而,从司法主体方面,却很少做出及时的回应。把司法主体的网络回应平台与网民的网络平台进行有效对接无疑是网络话语权与司法刑事互动的一个有效途径。在当下即使在公正上已经没有任何瑕疵的司法裁决,出于社会公众对司法腐败的痛恨,经过公民网络的相互传播,也会引起网民的质疑。及时、公开、透明是防患网民非理性表达的最好办法,法院应当转变观念,建立网络咨询台,通过司法网络平台揭开自己的神秘面纱,避免因网民质疑司法公正而产生不必要的猜疑与对抗。我们知道和谐司法的打造,是需要公众与司法主体进行有效的沟通以及相关的交流,在交流过程中消除误解和疑问。针对这一问题司法网络平台的建立,无疑可以解决公众与司法机关交流平台缺失。通过它,法院可以积极主动地依法公开必要的信息,良性引导公众舆论,以互动来促民主,寻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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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尹晓,丽水广播电视大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浙江省法学会2012年重点课题(编号2012NB04)阶段性成果之一;2012年高等学校访问学者教师专业发展项目(编号:FX2012089)阶段性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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