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治: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目标和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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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教育事业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广大人民群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的受教育权得到保障,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不断扩大。教育法制建设在确认、保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受教育权,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进入新时期、新阶段,随着教育向深层次改革和国家法制进程的加快,这种作用将越发凸显。
  
  一、改革开放30年来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历程和巨大成绩
  
  教育法制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依法治教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体现。30年来,教育法制建设工作取得巨大成绩,依法治教、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已逐步成为各级政府及教育部门管理模式和各级各类学校治理的基本准则。30年来教育法制建设进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改革开放之初到1992年,可谓是教育法制建设的启动时期。改革开放之初,党和国家作出把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重大决策。在教育领域进行拨乱反正,全面恢复教育基本制度。这个时期教育法制建设的最重要的成果是1986年4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将实行九年义务教育法定化,明确了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二阶段,自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有关依法治教方针的提出,到2002年,可谓是教育法制建设的快速发展期。这个时期教育法制建设最重要的成果是通过了6部教育法律。特别是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教育法》,明确了教育的地位、教育基本制度、有关各方权利与义务、教育投入等关系教育发展的基本问题,起到了教育基本法的作用。
  
  第三阶段,自2003年以来,建设法治政府、实现教育法治目标下的教育法制建设取得新进展。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党中央明确提出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思想,并要求用其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我国教育经历世纪之交的跨越式发展后,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这个时期最重要的教育立法是2006年通过的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新《义务教育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权利的立法理念,在义务教育许多方面作出了重要的制度创新,取得了巨大成功。
  30年来,教育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绩。主要体现在:
  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教育立法是教育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以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为核心,大力推进教育立法工作,使教育从无法可依,到教育基本的、重要的方面都做到了有法可依,基本形成了由教育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为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为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基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义务教育法》(1986年,2006年修订)、《教师法》(1993年)、《教育法》(1995年)、《职业教育法》(1996年)、《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等8部专门的教育法律。国务院先后制定了十多项教育行政法规。教育部在法定权限内,制定了《小学管理规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经过几次规章清理工作,现行有效的规章有72项。与此同时,各地在法制统一原则指导下,结合地方实际与需要,制定了符合地方教育规划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目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共制定了200多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是依法治教、依法行政成为政府管理教育的基本原则。教育部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行政,充分运用法制手段推进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努力实现教育法治。不断完善决策机制,推进民主、科学、依法决策机制的形成。大力加强教育申诉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工作,注重依法保护学生、教师、学校以及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和谐的教育环境。
  三是普法成效明显,依法治校成为学校治理的重要方式。从1985年开始,教育部先后制定、实施教育系统四个五年的普法规划工作,2006年开始实施“五五”普法规划。2003年,教育部发布了《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03]3号),对推进依法治校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具体措施以及组织领导进行了具体规定。2004年在全国开展了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的推荐、评选工作,并在全国选出158所大中小学校,作为依法治校的示范校。
  教育法制建设对教育改革与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从法律上明确了国家教育方针,保证了教育方针的执行力;从法律上明确了教育的地位和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使教育优先发展成为重要的国家意志,有力地推动了教育事业发展:将公民受教育权从宪法理念落实到法定权利,为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公民打下了法律基础;通过教育法制建设,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教育体制、制度和规范,推动了教育的进一步改革与发展形成一系列教育基本法律规范,明确了教育基本法律关系和教育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完善了教育救济法律制度,为依法治教提供了法律基础。
  
  二、教育改革与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新任务,需要大力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充分发挥法制在推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科学发展中的作用
  
  1、教育法制建设还不能完全满足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要求。30年来,教育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了巨大成绩,但是和教育改革与发展新的形势和任务的要求相比,还不能完全适应。主要差距在:目前的教育法律体系还是初步的、不健全的。一些重要的法律,比如《学校法》、《考试法》、《学前教育法》等还未出台;一些法律,比如《学位条例》、《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制定时间较早,其中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保障公民教育权的需要:现有的教育法律管理色彩比较浓,偏重于调整教育的外部关系,对受教育者的权利规定,特别是权利救济途径的规范还比较缺乏;政府职能转变还没有完全到位,依法行政还面临一些体制性障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在一些地区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包括个别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还不强、水平还不高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方针和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影响了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
  
  2、党和政府有关教育的一系列重大决策,急需上升到法律规定,成为国家意志。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就教育工作,特别是推进教育公平和优先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推动教育事业快速发展。这些重大政策措施,经过实践检验是行 之有效的。其中一些已经通过200 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转变为法律规定。比如国务院先后于2002年、2005年两次就职业教育作出决定,出台了一些指导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措施,急需通过修订《职业教育法》予以体现。
  
  3、解决教育事业发展中面临的新问题,需要充分运用法制手段。新阶段教育的基本矛盾,仍然是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群众对于良好教育的强烈需求和良好教育资源供给不足的矛盾。这一矛盾在不同教育层次、不同区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随着教育事业快速发展和向深层次改革,学校办学体制、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教育领域利益关系深刻调整。随着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深入和教育法规体系的逐步健全完善,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之间,举办者与学校、学校与教师、学生之间,已经依法形成了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所有这些新情况,对政府和学校的管理工作都提出新的挑战。教育行政管理、学校管理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要求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予以调整、规范和解决。
  
  4、新时期实现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科学发展的新任务,需要健全的法制保障。当前教育事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即从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转变。党的十七大把“现代国民教育体系更加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基本形成,全民受教育程度和创新人才培养水平明显提高”,作为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目标之一明确提出,显示了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决心。实现教育改革发展的新目标、新任务,必须推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科学发展。法制既是促进教育优先发展、科学发展的重要手段,又是对教育优先发展、科学发展的基本保障。
  
  三、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完善有利于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教育法则
  
  党的十七大指出,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就是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改革开放30年来,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一条重要经验就是制度创新。法制是最重要、最稳定、最有执行力的制度。完善的教育法制是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有力的加速器和有效的保障。当前教育法制建设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党的十七大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全社会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目标。当前教育部门正在按照党中央的部署,集中精力起草《国家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在谋划教育发展目标时,应当把实现教育法治作为教育改革的重要目标;在推动教育改革与发展时,要更加注意运用法制手段。
  
  1、高校重视推进教育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教育法律体系。未来教育立法工作要在两个方面进行重点突破:
  一是在提高教育立法质量上要有新突破。要从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完善中国特色教育法律体系。在立法原则上,突出教育“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核心价值,更加突出教育公益性原则和公平原则,要把最大限度地保障和扩大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作为根本的原则。在体制创新上,要以构建有利于教育优先发展、科学发展的体制为目标,整合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资源,建立一个开放的、多元的,有利于学校、社会和公众积极参与的新型教育体制,促进和保障公民学习权利的实现。在制度设计上,要以突出教育主体的地位、激发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积极性为出发点,建立更为灵活、更富有效率的教育法律制度。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上,要突出法律的可执行力,切实提高教育法律对教育活动的规范、调整力度,要便于社会各界依法参与教育活动,对教育进行监督。
  二是在重点领域的教育立法上要有新突破。重点加强《职业教育法》、《教育法》、《教师法》的修订工作,积极做好《终身学习法》、《学校法》、《学前教育法》等立法工作,把立法重点放在完善各级各类教育的经费保障体制和保障受教育者权利上,放在规范学校内部法律关系上。
  
  2、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在现代社会,政府对于教育的职能主要是提供基本的教育公共服务和有效的行政管理。在依法治国方略下,政府履行上述职责的方式就是要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重要意义。按照法治政府的目标和依法行政的要求,教育事业发展和管理要在以下方面取得新进展:
  一是完善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的法定机制,依法加大教育投入力度。全面落实《教育法》规定的“三个增长”的要求和《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的投入职责,确保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尽早达到GDP4%的目标。这是保证教育优先发展、科学发展的基本前提。
  二是要进一步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保证教育决策的合法、有效。决策科学是最大的科学。要建立健全教育决策的专家咨询论证、公众参与、合法性评估等制度,最大限度地降低因决策失误而增加的行政成本,最大限度地提高教育决策社会公信力、执行力。
  三是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按照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有限政府、效能政府的要求,更多地运用法律、规划、信息、拨款、政策扶持等方式,实施教育管理。规范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的活动,提高整个社会教育信息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督导工作机制。加强对学校收费和招生活动的监督,及时查处和纠正办学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对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活动的指导和监督,保证国家教育方针的落实,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校长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任务落到实处。
  四是要依法处理教育争议案件。建立健全学生与学校争议解决机制和机构,规范学生申述程序,同时依法督促和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申述工作机构、工作机制,保证每一个学生申述案件都能及时、依法得到处理。
  3、不断提高学校依法办学、科学管理的能力,使依法治校成为学校治理的基本模式。推进依法治校、依法办学,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条件。新时期的教育,应当是以管理规范化、民主化、法治化为特征的现代化教育。教育法律是教育发展规律的概括和集中体现。在逐步解决教育发展的外部环境后,依法理顺教育内部关系、加强学校科学管理、民主管理,以提升教育质量,已成为当务之急。未来学校法制建设的重点将是适应教育法律关系的新变化,以权利为本位,使依法治校成为学校治理的基本模式。
  一是依法理顺学校管理机制。中小学要依法完善和落实校长负责制,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校长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民办学校要依法理顺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与校长的职责权限,保障校长依法履行职权。按照办学以人为本、以教师为主体的要求,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保障广 大教师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二是依法规范和行使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在重点环节要有相应的监督制约措施。比如,在招生方面,《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不能采取考试、测试方式选拔学生,不能将各种竞赛成绩作为招生的依据。在教学管理方面,《义务教育法》对实施素质教育和学校教学管理作出了具体规范,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不得随意增加考试科目的课时,也不得随意减少非考试科目的教学时间,要依法规范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假期、考试等教学活动。在收费方面,《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今后,义务教育学校不能收取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费用,至于一些代收或者服务性收费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是依法保障广大学生、教师的合法权益。要依法完善学籍管理,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开除学生;学校和教师要尊重、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不得歧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依法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进一步完善教师资格制度、职务制度和聘任制度,要依据《教师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教师依法享有权利、依法履行义务,特别是教师的工资等福利待遇,应当依法予以保障,民办学校还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完善教师聘用合同。
  四是探索并完善社区、家长参与学校管理的新机制,不断提高学校管理的透明度。通过多种形式,扩大学校与社区、家长的联系,吸收社区、家长参与决策,增强学校管理的透明度。
  4、大力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培养有现代法制意识、知法守法的社会主义公民。具备基本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是现代社会公民必备的基本素质。培养具有现代法治意识的一代新公民,是各级各类学校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也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要求。今后,要用更多的精力和时间,通过更多的方式广泛深入地开展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要求,积极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全面落实《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使中小学法制教育有机渗透在学校教育的各门学科、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同时,利用课内课外相结合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专题教育和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努力做到法制教育教材、课程、师资和经费的“四落实”,为培养有现代法治意识、知法守法的社会主义公民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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