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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既是婚姻的形式要件,也是婚姻的生效要件,是当事人成立婚姻关系的意思表达,是一种具有"公示性"的行政法律行为,使婚姻契约产生绝对权效力,而且是公权力介入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在实务中由于婚姻登记在程序方面存在种种瑕疵而引发的种种纠纷时有发生,争议的焦点集中于婚姻登记瑕疵的处理问题,对此,如何通过立法建立有效的婚姻登记瑕疵处理模式将成为论证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