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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与环境的保护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除了加强人们的环保意识外,法律规制是最为有效的途径.为实现对资源切实有效的法律保护,首先应确定资源的法律地位.该文从环境法的理论困境着眼,探讨了资源客体化的传统理念对于环境法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阻碍,认为提升资源的法律地位、有限制地确立其在环境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对维护环境法学的独立性以及促进资源与环境的保护是非常必要的.从哲学、伦理学、法理学以及生态学角度为资源的重新定位找到了依据,并对如何实现该定位选择了可行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