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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受贿罪的主体范围的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继而有诸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法律漏洞,借一些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接受贿赂,逃避法律责任。故在原有受贿罪的基础上,刑法体系新增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扩充了受贿罪主体范围,对贿赂罪进行了更为严密的规制,是我国受贿犯罪体系的一大进步。但由于对该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具体认定并不十分明确,在罪与非罪认定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故从一则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典例出发,具体分析该罪认定时可能出现的争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