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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业务的竞争日益激烈。为了获得一个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不得不将工程价款一压再压,无利可图的局面也屡见不鲜。在一桩由某中级法院审结的案件中,施工单位获得的工程价款甚至都低于成本价。于是,施工单位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发包单位补偿合同价与成本价之间的差额。一、二审法院对此作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