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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程序上为权利尤其是程序性权利提供保障,保障当事人拥有选择程序的权利。有助于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和提高程序效益。但是,我国诉讼法理论的滞后和治权主义的影响,使诉讼选择权制度没有形成法律原则和完整的制度体系。本文认为,完善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应体系化选择权制度,通过为当事人提供丰富的诉讼程序“菜单”,提供具有弹性的诉讼程序加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