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律发展或法制现代化研究,是学术界的一个世界性话题。自17世纪以来,随着近代世界的到来,思想家们对人类社会及法律发展的道路给予了高度的关注。本文对这一思想的历史轨迹作了概要式的描述分析,认为这一理论研究大致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先后出现过四种独具特色的研究范式。其一是以历史哲学为基础的研究范式。思想家们确信,在文明的成长以及法律变迁的过程中,存在着一条相对固定的发展轨迹,这条轨迹是由若干前后相续、彼此独立的阶段或形态所构成,并且这一轨迹的运行走向是一个从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过程。其二是以类型学为基础的研究范式。从19世纪下半叶以来,许多思想家日益认识到,为了理解从前现代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中的法律成长,就需要创设一种新的概念工具系统,选择能代表某一类社会法律关系本质特征的因素或要素,以便进行对比分析。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研究现代化与法律问题的类型学方法论逐渐形成。其三是以"法制现代化等于西方化"为特征的研究范式。20世纪60年代初,一个以发展中国家法律变革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制现代化理论或法律发展学说,在美国政府的支持下逐步展开。这一时期的许多学者在"西方中心主义"的支配下从事法律发展的研究,并且藉以论证第三世界国家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的非现代方面,以便与现代法律形成强烈的对照。他们强调西方法制模式的普遍性意义,把法制现代化或法律发展看作是第三世界国家法律体系移植西方法制进而逐步"西化"的过程。这一理论模型后来受到了质疑,从而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论。其四是以法律发展多元性为特征的研究范式。进入70年代以来,一批学者对60年代的法律与发展运动及其研究范式提出挑战和批判性反思。从总体上看,这一时期的法学家注意把全球法律发展的道路和趋势作为研究对象,强调法制现代化道路的多样性,从法律文化的多元化出发去认识不同民族和法律发展进程的复杂性。时下,这一多元主义的法律发展思潮仍处于持续的发展过程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