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文章首先针对我国电子商务的相关环境作出分析,而后对目前立法现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最后给出了若干立法建议,希望能够有助于推动我国相关法律的成熟。
【关键词】电子商务;立法;建议
一、我国电子商务立法背景
电子商务同现实生活中的交易不同,对于这种交易过程,在中国目前而言,存在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问题:(1)消费者知情权难以实现。没有对货品直接的接触,消费者对于货品的了解从触觉、嗅觉、视觉、听觉等多方面接触,转而变成单纯依赖视觉对于数字图片以及语言的认知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经营者能否准确诚实地将商品的相关属性表达给消费者,是保证消费者知情权的关键力量。在实际的电子商务操作过程中,经营者会因为种种原因而无法做到这一点,有的时候是因为经营者对于货品本身的属性也不够清楚,有的时候是因为经营者为了促成销售而刻意隐瞒。除此以外,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还出现在当语言文字不足以准确表达货品属性的时候,以及因为地域等原因,从而导致经营者和消费者难以有效沟通等情况之下。(2)消费者隐私权面临挑战。由于电子商务在货品交付的过程中需要采用物流,因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在电子商务的实践过程中就成为必须。通过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经营者可以获取到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地址、消费倾向等。此外,电子商务平台还可能会对消费者其他数据,诸如对各类商品的偏好以及购买趋势分析等,甚至还能够获取消费者以及经营者的银行账户信息。所有这些信息,无论从经济安全层面,还是相关个人信息的授权层面都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威胁。(3)经营者权益难以保障。对于我国目前存在的若干电子商务平台而言,除了对于消费者权益维护力度的不足以外,对于经营者的保护力度也同样存在一定的问题。各类经营者混杂其中,一方面造成了信誉声望的相互波及,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平台在出现纠纷以后通常采取对消费者进行首要维护的态度,为经营者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恶意消费者虽然数量有限,但是仍然存在,这对很多经营者来说都是一个不小的打击,而对于这种情况,电子商务平台却常常会顾及其自身名誉而难以采取更为强硬有效的仲裁手段。
二、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2010年5月31日,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我国第一部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行政规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相对于以往出台的几部对电子商务行为有所涉及的法律而言,《暂行办法》相对更为完善。但是《暂行办法》是对于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消费者权益进行保证的一部制度,对于整个电子商务的规范推进,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暂行办法》的进步,首先是要求电子商务经营人员的实名制,要求针对于网店等其他形式的网络经营主体进行有效识别,确保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伤害的时候,能够在现实生活中对相应的负责人追诉责任。并且要求网络经营人员在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过程中,必须向消费者提前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并且应作出必要的承诺,方便追究其责任。再次,《暂行办法》明确要求网络经营者提供正规的、权责明确的合同,并且有义务提醒消费者注意,此外,不得以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最后,《暂行办法》还明确规定要求,网络经营者需要妥善使用消费者信息。
三、我国电子商务的改进建议
(1)《暂行办法》立法层级偏低,仅由工商部门出面,难以实施有效的执行,在对相关部门的协调方面也存在障碍。同时,对于电子商务的监管,已经不仅仅是工商部门的职责所在,更多牵涉到了新闻、出版、卫生、药品等众多行业和部门,因此在未来进行立法的时候,应当着重提高立法层级。(2)加强对消费者信息的立法保护。这一方面需要遵守的主要原则就是透明,无论经营者采集何种信息,都应当将相关信息的采集状况和将来的使用状况明确告知消费者,并且确保这些信息不会进行买卖交易。此外,从外部环境而言,还应当对任何形式的群发业务进行深入的核查,确保其不会买卖消费者资料,并且进行不恰当的信息发送服务。(3)加强对于合法经营者的保护。目前电子商务平台以及相关法规,都相对重视消费者权益,但是对于一些网络经营者,尤其是合法的网络经营者而言,保护也是必须的,这一方面是对于电子商务从业人员的有效保护;另一方面也是对于电子商务综合环境的净化。在立法过程中,应该将目前广泛存在的恶意购买,以及市场中存在的恶性竞争等问题考虑到法制体系中来,对于退货,应当设定必要的门槛,而不是一味迁就消费者,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恶意购买的助长力量。
法律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必须对目前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的分析,切实提出可行有效地限制条件,并且不断地在实践中加以试验,才会取得理想的效果。
【关键词】电子商务;立法;建议
一、我国电子商务立法背景
电子商务同现实生活中的交易不同,对于这种交易过程,在中国目前而言,存在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问题:(1)消费者知情权难以实现。没有对货品直接的接触,消费者对于货品的了解从触觉、嗅觉、视觉、听觉等多方面接触,转而变成单纯依赖视觉对于数字图片以及语言的认知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经营者能否准确诚实地将商品的相关属性表达给消费者,是保证消费者知情权的关键力量。在实际的电子商务操作过程中,经营者会因为种种原因而无法做到这一点,有的时候是因为经营者对于货品本身的属性也不够清楚,有的时候是因为经营者为了促成销售而刻意隐瞒。除此以外,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还出现在当语言文字不足以准确表达货品属性的时候,以及因为地域等原因,从而导致经营者和消费者难以有效沟通等情况之下。(2)消费者隐私权面临挑战。由于电子商务在货品交付的过程中需要采用物流,因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在电子商务的实践过程中就成为必须。通过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经营者可以获取到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地址、消费倾向等。此外,电子商务平台还可能会对消费者其他数据,诸如对各类商品的偏好以及购买趋势分析等,甚至还能够获取消费者以及经营者的银行账户信息。所有这些信息,无论从经济安全层面,还是相关个人信息的授权层面都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威胁。(3)经营者权益难以保障。对于我国目前存在的若干电子商务平台而言,除了对于消费者权益维护力度的不足以外,对于经营者的保护力度也同样存在一定的问题。各类经营者混杂其中,一方面造成了信誉声望的相互波及,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平台在出现纠纷以后通常采取对消费者进行首要维护的态度,为经营者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恶意消费者虽然数量有限,但是仍然存在,这对很多经营者来说都是一个不小的打击,而对于这种情况,电子商务平台却常常会顾及其自身名誉而难以采取更为强硬有效的仲裁手段。
二、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2010年5月31日,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我国第一部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行政规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相对于以往出台的几部对电子商务行为有所涉及的法律而言,《暂行办法》相对更为完善。但是《暂行办法》是对于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消费者权益进行保证的一部制度,对于整个电子商务的规范推进,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暂行办法》的进步,首先是要求电子商务经营人员的实名制,要求针对于网店等其他形式的网络经营主体进行有效识别,确保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伤害的时候,能够在现实生活中对相应的负责人追诉责任。并且要求网络经营人员在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过程中,必须向消费者提前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并且应作出必要的承诺,方便追究其责任。再次,《暂行办法》明确要求网络经营者提供正规的、权责明确的合同,并且有义务提醒消费者注意,此外,不得以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最后,《暂行办法》还明确规定要求,网络经营者需要妥善使用消费者信息。
三、我国电子商务的改进建议
(1)《暂行办法》立法层级偏低,仅由工商部门出面,难以实施有效的执行,在对相关部门的协调方面也存在障碍。同时,对于电子商务的监管,已经不仅仅是工商部门的职责所在,更多牵涉到了新闻、出版、卫生、药品等众多行业和部门,因此在未来进行立法的时候,应当着重提高立法层级。(2)加强对消费者信息的立法保护。这一方面需要遵守的主要原则就是透明,无论经营者采集何种信息,都应当将相关信息的采集状况和将来的使用状况明确告知消费者,并且确保这些信息不会进行买卖交易。此外,从外部环境而言,还应当对任何形式的群发业务进行深入的核查,确保其不会买卖消费者资料,并且进行不恰当的信息发送服务。(3)加强对于合法经营者的保护。目前电子商务平台以及相关法规,都相对重视消费者权益,但是对于一些网络经营者,尤其是合法的网络经营者而言,保护也是必须的,这一方面是对于电子商务从业人员的有效保护;另一方面也是对于电子商务综合环境的净化。在立法过程中,应该将目前广泛存在的恶意购买,以及市场中存在的恶性竞争等问题考虑到法制体系中来,对于退货,应当设定必要的门槛,而不是一味迁就消费者,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恶意购买的助长力量。
法律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必须对目前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的分析,切实提出可行有效地限制条件,并且不断地在实践中加以试验,才会取得理想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