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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行政行为诸效力中,学界对公定力的争议最大。文章从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的渊源入手,分析了行政行为公定力的理论依据,认为争议的根源在于对行政行为公定力概念理解上的偏差,并提出了程序性公定力概念,来回应学界对公定力理论的质疑。
[关键词]公定力;程序性公定力;公定力理论基础
一、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溯源及其理论基础
(一)理论溯源
行政行为公定力的概念,起源于19世纪下半叶的德国,形成于20世纪上半叶的日本。德国行政法的开山鼻祖奥托·梅耶在其巨著《德国行政法》中,将行政处分提到与司法判决等量齐观的高度,认为二者均属于国家权威的宣示。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在翻译前者巨著中也萌生了“公定力”概念这一设想,并于其所著《日本行政法》中首次提出了“公定力”这一行政法理论上的重要概念。此后,另外一位日本学者田中二郎又对其作了发挥,指出:“行政行为最重要的特色在于,尽管是有瑕疵的行为,但这种行为也具有公定力,对方仍有服从的义务。”这一基本观念同时为我国学界所接受,并成为传统行政法学的经典课题之一。即便在英美国家,出于利益权衡的考虑,事实上也普遍接受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
(二)行政行为公定力之理论基础
目前,学界对“行政行为获得公定力的根据或者说行政行为公定力的理论基础”有不同的学说,笔者在下文对此作一概述。
1.自我确信说
这是德国行政法巨匠奥托·梅耶首先提出的,其后广泛为日本及我国部分学者所接受。该说认为,有争议的行政行为之所以具有法律效力,是因为做出该行为的行政主体在做出时自己是确信该行为符合法律的,行政主体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确信自己的意思表示为合法的权力。
2.社会信任说
此说为我国学者叶必丰教授所持,他认为,行政行为是关于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的一种权威性宣告,每一个人都必须承认这种宣告的可靠性,以维护法律的确定性。但该说在对社会和行政主体关系的认识上却有所偏颇。
3.国家权威说
该说认为,行政处分不论是适法或有瑕疵,在任何场合均系表明国家之权威,并要求此一国家权威应受尊重,法律应保护信赖行政处分之有效性者。持此说的学者有德国学者福斯特霍夫以及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田中二郎、田上穰治等。
4.实体法承认说
我国部分学者持此说,如陈秀美即认为,行政处分之公定力存在与否,应视实体法是否承认行政权赋予人民以义务,同时为确保该义务内容之履行而赋予自力强制执行之力而定。
二、回应学界对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的质疑
(一) 程序性公定力概念
我国对公定力的通说性理解并不是唯一的公定力理论。我们可以把通说性理解归结为实体性公定力概念,而接下来要介绍的是程序性公定力概念。日本今村成和认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使行政行为作为有效的行为得到通用,但并不使其作为合法的行为得到通用。今村成和认为,如果行政行为只要存在违法,不论其程度如何,相对人都可以拒绝该行政行为的拘束,那么“行政可能完全陷于停滞,所以行政行为要有公定力。由于这种基于撤销程序排他性的公定力只具有程序法上的意义,不涉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评价,所以,可以称之为“程序性公定力概念”。
(二)学界对公定力理论的质疑——公定力与起诉不停止执行的关系究竟如何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日本的战前的《行政执行法》在战后被《行政代执行法》所取代来说明。明治宪法下的《行政执行法》第5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法令或者行政处分对行政相对人所课予的所有义务,都可以通过行政强制执行来实现。这种强制执行制度是对普鲁士法制和法律思想进行继承所形成的。而在现行日本宪法下,《行政代执行法》将行政强制执行规定为法律事项(第1条),认定强制执行权并非行政命令权的当然属性,它是实定法规所赋予的权限,所以,强制执行乃至行政行为的执行力仅仅存在于实定法所认可的情形和限度。要言之,《行政代执行法》取代《行政执行法》,意味着日本法在行政行为执行力问题上彻底告别了普鲁士法制思想。在现行日本宪法下,并非所有的行政行为都有执行力。由此,《行政代执行法》取代《行政执行法》这一制度变迁要求在理论上将公定力概念和执行力剥离开来。所以说公定力与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无关。
三、结语
把公定力理解为程序法意义上的概念来取代传统行政法学对公定力的实体性的认识,基本上就是一个公权力的优越性因素被逐步剔除的过程。撤销程序的排他性是程序性公定力概念的实定法基础,又是它的内核,二者互为表里。这种理论变革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不仅可以保证行政行为理论的自洽性及其与我国实定法乃至实质法治主义之间的整合性,还可以提高公定力概念对相关制度或者規则的说明力,甚至还可能对相关制度或者规则(特别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衔接)的形成发挥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M].法律出版社,2003.
[2]陈秀美.行政诉讼上有关行政处分之研究[M].司法周刊社,1994.
[3]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4]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5]叶必丰.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J].法学研究,1997,(5).
[6]胡建淼.行政违法问题探究[M].法律出版社,2001.
[7]刘莘.具体行政行为效力初探[M].中国法学,1998,(5).
[8]王天华.行政行为公定力概念的源流——兼议我国公定力理论的发展进路[J].当代法学,2010,(3).
[9]沈岿.行政行为公定力与妨害公务——兼论公定力理论研究之发展进路[J].中国法学,2005,(5).
[作者简介]张晔(1988—),女,山东郓城人,内蒙古大学2009级研究生,学士学位,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关键词]公定力;程序性公定力;公定力理论基础
一、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溯源及其理论基础
(一)理论溯源
行政行为公定力的概念,起源于19世纪下半叶的德国,形成于20世纪上半叶的日本。德国行政法的开山鼻祖奥托·梅耶在其巨著《德国行政法》中,将行政处分提到与司法判决等量齐观的高度,认为二者均属于国家权威的宣示。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在翻译前者巨著中也萌生了“公定力”概念这一设想,并于其所著《日本行政法》中首次提出了“公定力”这一行政法理论上的重要概念。此后,另外一位日本学者田中二郎又对其作了发挥,指出:“行政行为最重要的特色在于,尽管是有瑕疵的行为,但这种行为也具有公定力,对方仍有服从的义务。”这一基本观念同时为我国学界所接受,并成为传统行政法学的经典课题之一。即便在英美国家,出于利益权衡的考虑,事实上也普遍接受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
(二)行政行为公定力之理论基础
目前,学界对“行政行为获得公定力的根据或者说行政行为公定力的理论基础”有不同的学说,笔者在下文对此作一概述。
1.自我确信说
这是德国行政法巨匠奥托·梅耶首先提出的,其后广泛为日本及我国部分学者所接受。该说认为,有争议的行政行为之所以具有法律效力,是因为做出该行为的行政主体在做出时自己是确信该行为符合法律的,行政主体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确信自己的意思表示为合法的权力。
2.社会信任说
此说为我国学者叶必丰教授所持,他认为,行政行为是关于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的一种权威性宣告,每一个人都必须承认这种宣告的可靠性,以维护法律的确定性。但该说在对社会和行政主体关系的认识上却有所偏颇。
3.国家权威说
该说认为,行政处分不论是适法或有瑕疵,在任何场合均系表明国家之权威,并要求此一国家权威应受尊重,法律应保护信赖行政处分之有效性者。持此说的学者有德国学者福斯特霍夫以及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田中二郎、田上穰治等。
4.实体法承认说
我国部分学者持此说,如陈秀美即认为,行政处分之公定力存在与否,应视实体法是否承认行政权赋予人民以义务,同时为确保该义务内容之履行而赋予自力强制执行之力而定。
二、回应学界对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的质疑
(一) 程序性公定力概念
我国对公定力的通说性理解并不是唯一的公定力理论。我们可以把通说性理解归结为实体性公定力概念,而接下来要介绍的是程序性公定力概念。日本今村成和认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使行政行为作为有效的行为得到通用,但并不使其作为合法的行为得到通用。今村成和认为,如果行政行为只要存在违法,不论其程度如何,相对人都可以拒绝该行政行为的拘束,那么“行政可能完全陷于停滞,所以行政行为要有公定力。由于这种基于撤销程序排他性的公定力只具有程序法上的意义,不涉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评价,所以,可以称之为“程序性公定力概念”。
(二)学界对公定力理论的质疑——公定力与起诉不停止执行的关系究竟如何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日本的战前的《行政执行法》在战后被《行政代执行法》所取代来说明。明治宪法下的《行政执行法》第5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法令或者行政处分对行政相对人所课予的所有义务,都可以通过行政强制执行来实现。这种强制执行制度是对普鲁士法制和法律思想进行继承所形成的。而在现行日本宪法下,《行政代执行法》将行政强制执行规定为法律事项(第1条),认定强制执行权并非行政命令权的当然属性,它是实定法规所赋予的权限,所以,强制执行乃至行政行为的执行力仅仅存在于实定法所认可的情形和限度。要言之,《行政代执行法》取代《行政执行法》,意味着日本法在行政行为执行力问题上彻底告别了普鲁士法制思想。在现行日本宪法下,并非所有的行政行为都有执行力。由此,《行政代执行法》取代《行政执行法》这一制度变迁要求在理论上将公定力概念和执行力剥离开来。所以说公定力与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无关。
三、结语
把公定力理解为程序法意义上的概念来取代传统行政法学对公定力的实体性的认识,基本上就是一个公权力的优越性因素被逐步剔除的过程。撤销程序的排他性是程序性公定力概念的实定法基础,又是它的内核,二者互为表里。这种理论变革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不仅可以保证行政行为理论的自洽性及其与我国实定法乃至实质法治主义之间的整合性,还可以提高公定力概念对相关制度或者規则的说明力,甚至还可能对相关制度或者规则(特别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衔接)的形成发挥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M].法律出版社,2003.
[2]陈秀美.行政诉讼上有关行政处分之研究[M].司法周刊社,1994.
[3]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4]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5]叶必丰.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J].法学研究,1997,(5).
[6]胡建淼.行政违法问题探究[M].法律出版社,2001.
[7]刘莘.具体行政行为效力初探[M].中国法学,1998,(5).
[8]王天华.行政行为公定力概念的源流——兼议我国公定力理论的发展进路[J].当代法学,2010,(3).
[9]沈岿.行政行为公定力与妨害公务——兼论公定力理论研究之发展进路[J].中国法学,2005,(5).
[作者简介]张晔(1988—),女,山东郓城人,内蒙古大学2009级研究生,学士学位,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