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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公正地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下列反补贴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一)有关补贴及补贴金额、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 (二)有关是否征收反补贴税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 (三)有关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补贴税以及承诺的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