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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黄岩诉讼档案》的考察,可以看出清代“官批民调”制度是在官府衙门主持下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重要形式,具有案件性质的民事导向、约束效力的半强制性、宗族力量的强渗透性、纠纷双方心理接受程度的不完全性等特征。清代州县官的施政心理和复杂的施政环境促使官府衙门对“官批民调”解决民间纠纷有强烈偏好。中国古代熟人社会结构也为“官批民调”制度的施行创造了条件。“官批民调”制度是创造性解决民间纠纷的有效途径,但也有其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