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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5月,中国砖瓦工业协会在北京市召开了中国砖瓦工业协会第四会员代表大会,对《中国砖瓦工业协会章程》进行了修改,修改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1999年颁发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会议通过了新的章程,并上报国家民政部核准。随着国家机构的改革及地方行业协会业务的扩大。原章程中的上级业务指导部门发生变化和地方协会名称变更,因此,对原章程进行修改,现将章程的修改进行说明,并请本次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进行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