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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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支持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重要工具,而立法空白则是影响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发展的重要因素。本文针对当前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立法现状,提出相应对策,加强相应的立法完善,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关键词】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立法;法人治理结构;监督
  一、当前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立法的现状及其问题分析
  中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于1994年,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已经初具规模,在筹集和吸收社会资金,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维护我国国家金融安全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但相对于其他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而言,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出现较晚,因此,关于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立法还比较空白,其法律定位比较模糊,导致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发展仍不容乐观,具体问题凸显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立法缺失
  自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产生以来,为加强进出口贸易对本国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各国纷纷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而自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成立近20年以来,可以依照的法律法规却仍然比较空白。迄今为止,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专门的立法工作仍未完成,甚至连进出口银行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性质和发展方向都没有通过法律进行明确。由于缺乏准确清晰的法律定位,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尚未建立有效的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
  由于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立法缺失,导致其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以中国进出口银行为例,首先,其法人治理结构采取的是政府机关式的治理结构和管理模式,各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应的级别,其内部某些“不合时宜”的职位仍在实行,使重大事项的行政决策具有浓烈的政治色彩;其次,机构内部尚未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行政决策缺乏内部监督机制,导致某些职业道德素质较低的从业人员滥用权力,或者以不负责任的态度,仅凭自己的主观意向办事,导致出现行政决策缺乏科学性、合理性,甚至无法追究责任人的局面。
  二、加强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立法完善的對策
  面对当前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立法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脆弱的立法现状已不能满足我国对外贸易以及对外投资发展的需求。因此,加强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立法完善,是我国发展进出口贸易面临的重大课题。对此,我国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立法完善。
  1.立法先行,适时调整,明确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法律定位
  立法缺失是影响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发展和我国对外贸易安全的“罪魁祸首”,所以,加强立法完善,建立健全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法律体系,是推动我国进出口经济发展,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增长的首要任务。
  根据准企业法人的法律定位,我们可以概括出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具有显著的政策性和金融性,因此,我们可以将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定位于准企业法人,进行专项立法。立法要体现出机构以安全性、政策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市场化运作方式,以及由国家财政承担政策性业务带来的风险和亏损的性质。对已经设立的法律法规,国家应根据国内外的市场变化情况,以及我国的实际国情,对其不断调整和优化,使之适应我国经济的发展。
  与此同时,立法应该协调好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相关法律的协调,避免规定上的相互冲突。
  2.不断调整和优化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
  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传统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管理模式,与现行的经济体制已不相适应。《章程》中对中国进出口银行法人治理结构已有明确规定:“中国进出口银行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行长为法定代表人”。传统的机构治理结构具有严重的行政色彩,使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政策性和金融性的特征表现不明显。我国应该积极借鉴其他国家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的特点,在立法中确立合理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使从业人员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确保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法律文件的有效执行
  仅仅规范立法,调整法人治理结构,对促进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发展是远远不够的。要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和实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离不开机构内部及外部对其监督管理。受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法律定位特殊性的影响,各国一般依据本国设立的特殊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法,形成一种特殊的监督机制和监督权利机构,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国家元首等不同政治角色对立法、行政以及人事任免等不同角度,对其进行监督。因此,我国可根据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立法的特殊性,形成具有我国立法特色的监督机制,保证法律文件的有效实施。
  三、结束语
  随着我国加入WTO以来,我国进出口贸易有了进一步发展,我国对外贸易业务量和对外投资活动逐年增加。我国只有不断完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法律体系,并严格执行,才能为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持久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贺晨,孙杰.国家开发银行进入关键转型期之后的改革战略[J].财经科学,2010年07期
  [2]赵翠娜.我国政策性银行改革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1年
  作者简介:
  谷芑鹇(1993—),女,本科,研究方向: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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