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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8日,安徽省政府颁布第228号令,公布《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未履行不合格生猪产品召回义务的,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召回,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资格。办法规定,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管理制度。未经定点,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