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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山东省国资委副主任孔凡太受贿案作出宣判,以被告人孔凡太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孔凡太退缴赃物相机一部及赃款和违法所得185.06万元依法没收,上交国库。该判决现已生效。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底至2011年1月,被告人孔凡太担任省国资委助理巡视员、副主任、党委委员兼机关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山东省监察厅驻省国资委监察专员等职务期间,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广东某制药有限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利用职务便利,为刘某某、马某某、张某某等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单位、个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9.56万元。
2010年1月至2011年1月间,被告人孔凡太利用其担任省国资委副主任、党委委员兼机关党委书记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经与时任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局长的慕永太协调,为广东某制药有限公司在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10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疫苗招标采购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使该公司于2010年2月8日顺利中标,合同标的额为人民币1399.312万元。被告人孔凡太分别于2010年2月11日、8月16日、2011年1月26日3次通过其子收受该公司好处费80万元、40万元、40万元,共计人民币160万元。
2008年11月至2010年12月,被告人孔凡太先后利用其担任省国资委副主任、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山东省监察厅驻省国资委监察专员等职务的便利,为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谋取自省国资委下属三个公司向齐鲁银行吸收13亿元人民币定期存款,办理其中两公司在齐鲁银行各人民币6亿元的存款展期等方面的利益。孔凡太于2010年4月通过刘某某以人民币120万元的价格出售其位于山东省济南市泉景四季花园的房屋1套,获取差价款16.36万元;并收受刘某某所送价值人民币6.5万元的徕卡M6型相机1部。以上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86万元。
2009年8月至2010年9月,被告人孔凡太先后利用其担任省国资委副主任、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省监察厅驻国资委监察专员等职务的便利,为马某某妻弟刘某某提拔及调动工作谋取利益,先后4次收受马某某人民币、购物卡等财物,共计人民币3.9万元。
2005年底至2010年9月,被告人孔凡太先后利用担任省国资委助理巡视员、省国资委副主任、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省监察厅驻国资委监察专员等职务的便利,为时任枣庄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付村煤矿副矿长的张某某考录省国资委下属企业财务总监提供帮助,承诺帮助张某某调动工作,先后4次收受张某某所送共计价值人民币2.8万元的银座商城购物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孔凡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0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9.56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孔凡太在纪检机关主动交待了较小部分犯罪事实,且在案发后退还全部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据《人民法院报》)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底至2011年1月,被告人孔凡太担任省国资委助理巡视员、副主任、党委委员兼机关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山东省监察厅驻省国资委监察专员等职务期间,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广东某制药有限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利用职务便利,为刘某某、马某某、张某某等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单位、个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9.56万元。
2010年1月至2011年1月间,被告人孔凡太利用其担任省国资委副主任、党委委员兼机关党委书记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经与时任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局长的慕永太协调,为广东某制药有限公司在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10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疫苗招标采购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使该公司于2010年2月8日顺利中标,合同标的额为人民币1399.312万元。被告人孔凡太分别于2010年2月11日、8月16日、2011年1月26日3次通过其子收受该公司好处费80万元、40万元、40万元,共计人民币160万元。
2008年11月至2010年12月,被告人孔凡太先后利用其担任省国资委副主任、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山东省监察厅驻省国资委监察专员等职务的便利,为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谋取自省国资委下属三个公司向齐鲁银行吸收13亿元人民币定期存款,办理其中两公司在齐鲁银行各人民币6亿元的存款展期等方面的利益。孔凡太于2010年4月通过刘某某以人民币120万元的价格出售其位于山东省济南市泉景四季花园的房屋1套,获取差价款16.36万元;并收受刘某某所送价值人民币6.5万元的徕卡M6型相机1部。以上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86万元。
2009年8月至2010年9月,被告人孔凡太先后利用其担任省国资委副主任、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省监察厅驻国资委监察专员等职务的便利,为马某某妻弟刘某某提拔及调动工作谋取利益,先后4次收受马某某人民币、购物卡等财物,共计人民币3.9万元。
2005年底至2010年9月,被告人孔凡太先后利用担任省国资委助理巡视员、省国资委副主任、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省监察厅驻国资委监察专员等职务的便利,为时任枣庄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付村煤矿副矿长的张某某考录省国资委下属企业财务总监提供帮助,承诺帮助张某某调动工作,先后4次收受张某某所送共计价值人民币2.8万元的银座商城购物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孔凡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0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9.56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孔凡太在纪检机关主动交待了较小部分犯罪事实,且在案发后退还全部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据《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