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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征信业为专业化的授信机构提供了信用信息共享的平台。目前我国的征信行业以企业征信为主,而个人征信发展不足;法律法规的缺乏等现状,征信监管也存在监管主体混乱、垄断现象严重等诸多不足。为充分发挥征信在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金融等发面的作用,健全征信法律体系、形成协调监管机制等完善措施迫在眉睫。
【关键词】:征信;征信监管;征信制度
一、征信及征信监管的基础理论
1、征信的基础理论
征信一词最早源于《左传·昭公八年》中的“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故怨远于其身”。其中,“信而有征”即为可验证其言为信实。在民国时期,征信一词被广泛用做信用调查的同义词。到了近现代,征信一词在我国被用来概括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调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征信逐渐发展成一种专门的社会活动和行业,征信业也成为了一个专门术语。因此,征信就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估、信用信息咨询等服务,帮助客户判断、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1]。
2、征信监管的理论
征信监管,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管制行为,指监管机构通过制定准入、经营行为以及退出等标准,对征信机构实施有效约束,保证征信业的有序有效运行,保证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及金融业的稳定[2]。征信监管的目的是保护数据主体(即企业和个人)的利益而实施征信法规,并以此促进信息共享,规范征信机构的行为,维护征信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征信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二、我国征信业的发展及监管的现状
(一)我国征信业的发展现状
1、以企业征信为主,个人征信有待发展,征信市场体系不健全
我国企业征信的发展是典型的市场需求推动型,随着国内改革开放的深入,在20世纪80年代就催生了专门提供企业征信服务的机构,发展到今天,我国有近200家从事企业征信的机构。各级政府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府或其所属部门设立征信机构,接收各类政务信息或采集其它信用信息,并向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央行也建立了专业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其主要的信息渠道为各类商业银行,其数据变更及时准确,企业信贷信息的变动第二天就能同步更新到系统中去,同时有专人对数据进行对比审核保证数据准确性。
而在个人征信方面,相关信用产品比较单一,且个人征信覆盖率较低。目前使用最广泛的个人征信产品是由央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征信报告,同时央行也建立了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截至到2014年10月底,该库共收录了8.5亿自然人的记录,不过有征信记录的仅约3.2亿人,仅占13.5亿人口中的23.7%。[3] 2015年初,央行批准8家民间机构开展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从目前的发展来看,这8家机构还处在个人征信产品开发的摸索阶段。
2、法律法规不健全,其评估方法不科学
目前我国有关征信的全国性法律仅有三部,信息的采集和安全保护存在法律障碍及缺失,相对于征信业发达的国家法律体系,还有待完善。目前我国有关征信的法律法规尚未制定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无法为征信活动提供直接的依据,使征信机构在征信信息的提供和披露等方面无法可依,新施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只是信息保护一个基本的纲领要求,也没做具体可实行的规定。整个征信行业没有一套统一的行业标准和科学评估信用的方法,缺乏核心的评分模型,导致这些机构的信用报告只能在其各自的系统内发挥作用,无法实现共享。
(二)征信业监管的现状
1、尚未建立完善的征信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工作逐步走向成熟,隨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法律规范也应运而生,但有关征信的立法工作仍然相当落后,缺乏与信用制度直接相关的立法。 对于现有的征信企业也没有完备的法律和行业规范约束,对于经营行为,也没有规范发展的制度框架,这就使得征信市场的监管一直处于法律指导不够或者法律指导严重缺乏的状态,监管的效力也大大降低。
2、监管主体多样,监管措施不到位,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对征信体系的监管至少有六个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发改委、工商局、税务局、证监会等。这些部门的监管依据不同,管理要求不一样,给评级机构增加了不必要的管理成本。同时,由于在责任追究方面并没有统一负责的监管机构,监管的措施不到位,也使得被征信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目前我国对征信机构进行监管的部门虽然很多,但是监管的措施相对有限,监管的主要内容无法得到实现。由此可见,由于我国对征信业进行监管的法律规范依据不足,各监管部门对该行业的监管也相对较弱,监管措施无法得到高效执行。
3、征信行业缺乏自律机制,易导致垄断现象的出现。
征信机构的行业自律至关重要,作为独立的第三方的征信机构长远存在与发展的基础就是征信机构的公信力。从国际社会看,各征信国家均成立了行业协会,而我国受现代社会发展的制约,至今还没有行业协会。尽管目前存在中华资信评估联席会、中国信息协会信用专业委员会、各地的资信评估机构总经理联席会等组织,但是不能够起到行业协会的作用[4]。我国的征信行业自律机制并未形成,行业内的交流、人员的教育培训、行业执业技术标准和执业规范的制订等都不能提上议事日程,制约了征信业的规范发展。同时,由于征信行业缺乏自律机制,也易导致征信行业的垄断现象,在监管主体各自为政的情况下,征信市场监管也很难达到公正合理的要求。
三、完善我国征信市场发展以及征信业的监管
经过近年来的积极探索和大胆实践,人民银行的征信监管作用日益增强,征信在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金融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那么如何规范对征信行业的监管就变得日益重要起来,我们也积极的进行了很多实践以实现对其有效的监管。 (一)征信业发展的完善
1、加强法律法规的体系建设,发展个人征信使之与企业征信齐头并进。
现阶段企业征信市场已基本形成,加强个人征信市场的建设就变得更加紧迫。2015年央行批准八家民间机构开展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标志着中国人民银行放下了一家独大的身段,将个人征信业务开展的权限下放到更多的民间机构对于个人征信市场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各机构间在日渐完善的征信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下进行规范的、有秩序的竞争,推动个人征信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同时国家相关部门要加强征信方面的立法,使得征信市场的征信活动做到有法可依。
2、在法律体系的指导下,建立科学的量化评估体系。
将金融机构征信制度建设、系统安全管理、消费者维权及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工作部署等划分为几类指标,纳入到综合评价量化指标体系,进行科学的量化评分。对各个征信机构实施静态考核、动态管理,建立非现场监测按月汇总、按季分析、半年通报制度,尽快将问题解决[5]。同时对实施征信业务的人员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二)征信监管措施的完善
1、加快征信立法的步伐,形成完善的征信法律法规体系。
征信业的监管法律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征信机构和全社会的征信活动。鉴于征信立法过程较长,为尽快规范和促进我国征信行业的发展,可以考虑先由国务院先行组织相关部门统一协调,出台一些暂行性的行业指导规范。借鉴国外先进的征信法律,我国的征信立法工作的重点应放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必须要制定有关界定数据开放范围的法律和法规,将开放那些数据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对不依法开放数据的机构规定惩罚措施;其次,制定关于界定数据保密范围的法律和法规,以及确定征信数据经营和传播的方式。同时,还必须要规定有关政府部门、企业和公民必须依法提供真实数据的法律和法规,并对提供虚假信息和数据的行为人规定严厉的惩治措施。
2、建立协调机制的监管机构,完善监管措施。
构建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是做好征信监管工作的前提。一是建立征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二是建立征信业务牵头部门负责制度,明确征信业务的牵头部门,使其负责对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沟通、协调,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反馈本系统开展企业和个人征信业务的有关情况;三是建立网络平台间的互动机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的业务网络搭建一个沟通平台,及时传递、部署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监管工作,了解掌握金融机构的征信管理意愿、建议,为构建良好的征信新格局奠定基础[6]。同时相关机构也应尽快联合出台征信监管的措施,为规范征信业务提供制度保障。
3、形成行业自律机制,打破行业垄断现象,推动征信的标准化建设。
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会根据实际需要批准越来越多的机构开展征信业务,随着征信机构各类征信业务的开展,各征信机构间的竞争会导致征信市场秩序的混乱。因此有必要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各个征信机构参与的这样一个组织来制定征信行业的自律机制,规范征信机构的征信行为。在完善监督管理手段时,要注重建立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以增强中介行业的自律机制,并与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结合起来。同时,对各征信机构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易导致的行业垄断现象,应依托人民銀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加快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打破各行业垄断,防止各地重复或交叉建设,做好征信业务基础工作。人民银行继续从信贷征信入手,以金融机构的资信调查、资信评估和信用担保为切入点,对从事此类服务的征信机构的市场管理和资信业务标准化制定工作,通过推动征信标准化建设,助推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
注释:
[1]周琼:“关于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管理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金融经济,2016年。
[2]蔡小娟:“我国征信体系的现状及发展研究”,天津大学,2007年。
[3]钟菊:“论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的建立”,西南财经大学,2005年。
[4]张大龙:“我国征信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对策”,改革与开放,2013年。
[5]赵楠:“信用征信中个人权益法律保护研究”,中央民族大学,2012年。
[6]瓮亚娟:“我国征信市场有效监管的模式构建及政策制度研究”,山西财经大学,2011年。
参考文献:
[1]甘石坚. 征信监管制度研究[D].中南大学,2011.
[2]王韵. 信用征信活动政府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1.
[3]胡国华. 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08.
[4]瓮亚娟. 我国征信市场有效监管的模式构建及政策制度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1.
[5]罗琎. 征信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应对措施[J]. 海南金融,2016.
[6]顾林. 我国征信体系的发展及完善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0.
[7]陈经伟,鲁万峰,郭子荷. 中国征信业发展与政府角色定位[J].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关键词】:征信;征信监管;征信制度
一、征信及征信监管的基础理论
1、征信的基础理论
征信一词最早源于《左传·昭公八年》中的“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故怨远于其身”。其中,“信而有征”即为可验证其言为信实。在民国时期,征信一词被广泛用做信用调查的同义词。到了近现代,征信一词在我国被用来概括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调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征信逐渐发展成一种专门的社会活动和行业,征信业也成为了一个专门术语。因此,征信就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估、信用信息咨询等服务,帮助客户判断、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1]。
2、征信监管的理论
征信监管,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管制行为,指监管机构通过制定准入、经营行为以及退出等标准,对征信机构实施有效约束,保证征信业的有序有效运行,保证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及金融业的稳定[2]。征信监管的目的是保护数据主体(即企业和个人)的利益而实施征信法规,并以此促进信息共享,规范征信机构的行为,维护征信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征信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二、我国征信业的发展及监管的现状
(一)我国征信业的发展现状
1、以企业征信为主,个人征信有待发展,征信市场体系不健全
我国企业征信的发展是典型的市场需求推动型,随着国内改革开放的深入,在20世纪80年代就催生了专门提供企业征信服务的机构,发展到今天,我国有近200家从事企业征信的机构。各级政府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府或其所属部门设立征信机构,接收各类政务信息或采集其它信用信息,并向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央行也建立了专业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其主要的信息渠道为各类商业银行,其数据变更及时准确,企业信贷信息的变动第二天就能同步更新到系统中去,同时有专人对数据进行对比审核保证数据准确性。
而在个人征信方面,相关信用产品比较单一,且个人征信覆盖率较低。目前使用最广泛的个人征信产品是由央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征信报告,同时央行也建立了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截至到2014年10月底,该库共收录了8.5亿自然人的记录,不过有征信记录的仅约3.2亿人,仅占13.5亿人口中的23.7%。[3] 2015年初,央行批准8家民间机构开展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从目前的发展来看,这8家机构还处在个人征信产品开发的摸索阶段。
2、法律法规不健全,其评估方法不科学
目前我国有关征信的全国性法律仅有三部,信息的采集和安全保护存在法律障碍及缺失,相对于征信业发达的国家法律体系,还有待完善。目前我国有关征信的法律法规尚未制定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无法为征信活动提供直接的依据,使征信机构在征信信息的提供和披露等方面无法可依,新施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只是信息保护一个基本的纲领要求,也没做具体可实行的规定。整个征信行业没有一套统一的行业标准和科学评估信用的方法,缺乏核心的评分模型,导致这些机构的信用报告只能在其各自的系统内发挥作用,无法实现共享。
(二)征信业监管的现状
1、尚未建立完善的征信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工作逐步走向成熟,隨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法律规范也应运而生,但有关征信的立法工作仍然相当落后,缺乏与信用制度直接相关的立法。 对于现有的征信企业也没有完备的法律和行业规范约束,对于经营行为,也没有规范发展的制度框架,这就使得征信市场的监管一直处于法律指导不够或者法律指导严重缺乏的状态,监管的效力也大大降低。
2、监管主体多样,监管措施不到位,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对征信体系的监管至少有六个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发改委、工商局、税务局、证监会等。这些部门的监管依据不同,管理要求不一样,给评级机构增加了不必要的管理成本。同时,由于在责任追究方面并没有统一负责的监管机构,监管的措施不到位,也使得被征信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目前我国对征信机构进行监管的部门虽然很多,但是监管的措施相对有限,监管的主要内容无法得到实现。由此可见,由于我国对征信业进行监管的法律规范依据不足,各监管部门对该行业的监管也相对较弱,监管措施无法得到高效执行。
3、征信行业缺乏自律机制,易导致垄断现象的出现。
征信机构的行业自律至关重要,作为独立的第三方的征信机构长远存在与发展的基础就是征信机构的公信力。从国际社会看,各征信国家均成立了行业协会,而我国受现代社会发展的制约,至今还没有行业协会。尽管目前存在中华资信评估联席会、中国信息协会信用专业委员会、各地的资信评估机构总经理联席会等组织,但是不能够起到行业协会的作用[4]。我国的征信行业自律机制并未形成,行业内的交流、人员的教育培训、行业执业技术标准和执业规范的制订等都不能提上议事日程,制约了征信业的规范发展。同时,由于征信行业缺乏自律机制,也易导致征信行业的垄断现象,在监管主体各自为政的情况下,征信市场监管也很难达到公正合理的要求。
三、完善我国征信市场发展以及征信业的监管
经过近年来的积极探索和大胆实践,人民银行的征信监管作用日益增强,征信在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金融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那么如何规范对征信行业的监管就变得日益重要起来,我们也积极的进行了很多实践以实现对其有效的监管。 (一)征信业发展的完善
1、加强法律法规的体系建设,发展个人征信使之与企业征信齐头并进。
现阶段企业征信市场已基本形成,加强个人征信市场的建设就变得更加紧迫。2015年央行批准八家民间机构开展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标志着中国人民银行放下了一家独大的身段,将个人征信业务开展的权限下放到更多的民间机构对于个人征信市场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各机构间在日渐完善的征信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下进行规范的、有秩序的竞争,推动个人征信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同时国家相关部门要加强征信方面的立法,使得征信市场的征信活动做到有法可依。
2、在法律体系的指导下,建立科学的量化评估体系。
将金融机构征信制度建设、系统安全管理、消费者维权及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工作部署等划分为几类指标,纳入到综合评价量化指标体系,进行科学的量化评分。对各个征信机构实施静态考核、动态管理,建立非现场监测按月汇总、按季分析、半年通报制度,尽快将问题解决[5]。同时对实施征信业务的人员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二)征信监管措施的完善
1、加快征信立法的步伐,形成完善的征信法律法规体系。
征信业的监管法律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征信机构和全社会的征信活动。鉴于征信立法过程较长,为尽快规范和促进我国征信行业的发展,可以考虑先由国务院先行组织相关部门统一协调,出台一些暂行性的行业指导规范。借鉴国外先进的征信法律,我国的征信立法工作的重点应放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必须要制定有关界定数据开放范围的法律和法规,将开放那些数据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对不依法开放数据的机构规定惩罚措施;其次,制定关于界定数据保密范围的法律和法规,以及确定征信数据经营和传播的方式。同时,还必须要规定有关政府部门、企业和公民必须依法提供真实数据的法律和法规,并对提供虚假信息和数据的行为人规定严厉的惩治措施。
2、建立协调机制的监管机构,完善监管措施。
构建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是做好征信监管工作的前提。一是建立征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二是建立征信业务牵头部门负责制度,明确征信业务的牵头部门,使其负责对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沟通、协调,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反馈本系统开展企业和个人征信业务的有关情况;三是建立网络平台间的互动机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的业务网络搭建一个沟通平台,及时传递、部署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监管工作,了解掌握金融机构的征信管理意愿、建议,为构建良好的征信新格局奠定基础[6]。同时相关机构也应尽快联合出台征信监管的措施,为规范征信业务提供制度保障。
3、形成行业自律机制,打破行业垄断现象,推动征信的标准化建设。
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会根据实际需要批准越来越多的机构开展征信业务,随着征信机构各类征信业务的开展,各征信机构间的竞争会导致征信市场秩序的混乱。因此有必要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各个征信机构参与的这样一个组织来制定征信行业的自律机制,规范征信机构的征信行为。在完善监督管理手段时,要注重建立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以增强中介行业的自律机制,并与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结合起来。同时,对各征信机构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易导致的行业垄断现象,应依托人民銀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加快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打破各行业垄断,防止各地重复或交叉建设,做好征信业务基础工作。人民银行继续从信贷征信入手,以金融机构的资信调查、资信评估和信用担保为切入点,对从事此类服务的征信机构的市场管理和资信业务标准化制定工作,通过推动征信标准化建设,助推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
注释:
[1]周琼:“关于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管理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金融经济,2016年。
[2]蔡小娟:“我国征信体系的现状及发展研究”,天津大学,2007年。
[3]钟菊:“论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的建立”,西南财经大学,2005年。
[4]张大龙:“我国征信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对策”,改革与开放,2013年。
[5]赵楠:“信用征信中个人权益法律保护研究”,中央民族大学,2012年。
[6]瓮亚娟:“我国征信市场有效监管的模式构建及政策制度研究”,山西财经大学,2011年。
参考文献:
[1]甘石坚. 征信监管制度研究[D].中南大学,2011.
[2]王韵. 信用征信活动政府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1.
[3]胡国华. 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08.
[4]瓮亚娟. 我国征信市场有效监管的模式构建及政策制度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1.
[5]罗琎. 征信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应对措施[J]. 海南金融,2016.
[6]顾林. 我国征信体系的发展及完善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0.
[7]陈经伟,鲁万峰,郭子荷. 中国征信业发展与政府角色定位[J].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