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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观点在界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性质问题上存在诸多理论困境,结果加重犯说和情节加重犯说都存在一定不足,理论上难以自洽。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性质应作同一理解,总体上可归属于情节犯范畴,但在不同场合具有不同的属性。借鉴“或然性情节犯说”观点,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性质认定为既是定罪情节,又是刑罚加重情节,逃逸致死则认定为以情节加重犯为基础的结果加重犯。在具体案件中,逃逸分别被认定为定罪、刑罚加重情节和结果加重三种情形之一。理论上将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做这样的定位可以有效缓解与事后不可罚理论的冲突,一定程度上可以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