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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设计农村金融体系时,一定要坚持以农为本,以适应广大农村不同的金融需求,在机构设置、业务范围和政策支持等方面实现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切忌将建设城市金融体系的方针政策简单套用于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经验反复证明,只有尊重了农民的创造和选择,不断满足农民的金融需求,农村金融改革才能取得真正的突破和进展,这是构建和谐的农村金融市场的根本所在。
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层次,必须满足多层次融资需求。反过来说,若要满足多层次的农村融资需求,就必须相应地构建出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构建多层次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既要考虑区域性,又要注意农户与中小企业的层次区别。总之,进一步明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多层次,不仅对中国农村金融的发展至关重要,对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也同样重要。
需要指出的是,健全多层次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应只停留在形式上的多层次,而应在实质操作层面,适应不同细分市场需求的多层次。尽管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从形式上也是多层次的,比如,从性质上讲,有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从服务范围看,有全国性的、区域性的和地区性的商业银行、城市和农村信用社;从组织形式看,有国有独资的商业银行,也有股份制的商业银行,还有合作性质的信用社。但是,无需讳言,由于产品和服务对象的雷同,这些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差别不大。实践证明,就像其他市场一样,金融机构只要服务好一个细分市场就能赢得竞争,从而得到不错的利润。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者在面对规模与效益的问题上,总是偏好于大而全的规模,因而难以形成实质上的多层次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所以,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始终树立民本民生的理念和思路,强化农村金融组织的金融创新能力,发展多种形式、分工合理的农村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建立起“政策性 商业性 合作性 自发性”农村金融体系,真正让农民通过政策扶持维持简单再生产,通过合作性金融实现初步致富和初级层次的扩大再生产,并在商业性金融和自发性金融的竞争环境下,实现高层次的扩大再生产,从而带动产业结构的城镇化和非农化,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的发展目标。
根据农村金融需求多样性的特点,在保证资本充足、加强监管、防范风险、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要允许国有资本、私有资本、外资和国际慈善组织共同参股,新设社区银行、只贷不存的贷款公司、小额信贷组织和农村社区基金等多种农村金融机构,要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组织成为农村信贷市场的重要主体。
要加强对一切涉农贷款的税收优惠。凡是对县以下企业和农户提供贷款服务的金融机构,不论所有制形式和规模大小,在实行分账核算后,由国家税务部门规定比例,原则上对一切涉农贷款可少交或免交营业税、所得税。其中对农户小额信贷形成的亏损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并免交全部营业税和所得税。对老少边穷地区县以下(不含县)金融机构实行税收全免。要通过税收优惠刺激各类金融机构重返农村金融市场,提高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水平。
在加强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的过程中,也要鼓励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避免农村金融机构的恶性竞争。建议,鼓励农发行试点开办农业保险业务;鼓励邮政储蓄资金参股农信社,投资设立农村小额保险组织,试办农村小额贷款机构;鼓励将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结合起来,对农业保险的投保人提供贷款担保或对向投保者提供低息农业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利息补贴,待条件成熟时,可以将参加保险作为贷款发放的条件之一,等等。在适度竞争中促进农村金融机构的合作,才能实现农村金融市场的真正和谐。
(作者系中国未来研究会高级研究员、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