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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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几年,广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青少年违法犯罪态势得到有效遏制。文章通过探究深层的原因,找到一些目前广西存在的普通性和典型性的问题,为增强预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为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献计献策。
  [关键词]青少年;预防;违法犯罪
  2012年,广西18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比例和25岁以下青少年犯罪比例,这两项指标均呈逐年下降趋势,犯罪率呈逐年下降趋势,广西青少年违法犯罪态势得到有效遏制。但广西有1700多万未成年人,青少年的范围更广,且大部分生活在农村,是不是既往的预防工作做得很完善了呢?笔者通过总结经验,探究深层的原因,找到一些目前存在的普通性和典型性的问题。
  一、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存在的问题
  (一)青少年权益的司法保障有待加强
  在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的调查中,青年受访者在评价我国目前执法现状时,选择“公正”的仅占9.1%,选择“较为公正”的占61.4%,而认为“不公正”或者“说不清”的分别占18.3%、11.3%。后两项合计表明,有近三成的青年认为司法的公正性存在问题。广西一直在加大普法力度,但广西大部分青少年生活在农村,普法还没深入到农村。
  (二)青少年运用法律维护权益的意识尚需加强
  为引导青少年学法、懂法、守法和用法,广西各市、县均建立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基地。在学校、社区、青少年活动中心、法制宣传教育基地等组织开展如座谈会、调研地方配套法规及实施情况、模拟少年法庭、专家巡讲、法制报告会等活动。这些工作取得了怎样的效果呢?我们看一下调查结果:在问及“如果受过侵害,您会通过什么途径维权”时,回答“通过法律途径”占46%,“求助于亲戚朋友”占28.9%,“找单位领导”占17.6%,而“委屈没办法”高达36.2%。看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受访青年不到五成,而“委屈没办法”占三成以上。青年通过法律维权的意识,还有待加强。究其原因,一是受“崇礼德、重教化”传统的影响,在处理矛盾时一般尽可能诉诸社会教育手段,很少诉诸国家司法手段,以至于许多青年在某种程度上有惧讼心理。二是专门针对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和预防违法犯罪教育基地开展的活动还停留在表面,如举办一些大型活动,还不能开展后续的一对一的长效预防服务,如专门的志愿者或义工的跟踪服务。
  (三)针对弱势青年群体的法律服务尚有不足
  由于传统法制思想和现行立法的局限,关于青年违法犯罪人员和刑释青年这两个特殊社会群体的权益保护还较少,存在较多突出问题:第一,《监狱法》虽然规定对罪犯的劳动实行报酬制,但没规定报酬的标准及管理使用,行刑过程中大多是给予“假定工资”。这样,服刑人员的劳动所得基本用于包括生活费在内的监狱业务费用,出狱时一般仅获得回家路费。第二,由于传统监狱管理习惯使然,罪犯在监狱里只许规规矩矩,不许乱说乱动,使罪犯的自主性受到了剥夺,进而产生自卑心理和绝望情绪。第三,刑释青年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刑释青年的生存状况,大多较恶劣,多数犯罪人员谋生能力不强,再就业困难重重,没有收入来源。刑释青年的社会地位一般偏低,被贴上“坏人”标签,这使得他们备受歧视,成为社会的弃儿。如此种种,都是导致刑释青年再犯罪的重要原因。
  (四)司法机关存在的问题
  这是全国的司法机关在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上面临的共同问题。司法机关由于其职能定位的特点,决定了其在青少年违法犯罪中的重心是再犯预防,通常的形式如违法犯罪青少年的训诫、“检察官妈妈”、“法官妈妈”的关护体系、违法犯罪青少年的社区矫正等,都是长期司法实践的品牌。但是,司法机关在从事这些工作中遇到了诸多不适。[1]
  1.法律上的角色不适合。司法机关的主职是执法,把过多的精力投入青少年教育与犯罪预防,分散了办案的精力,尤其在青少年案件高发、专职人员缺乏的情况下,对案件办理的效率和成效的负面影响都是巨大的。
  2.专业上的不适合。司法工作人员以法学专业为主,对青少年的心理、情绪的掌握,对青少年教育和发展的了解和运用,显然是不系统和浅层次的,很难真正深入地做好青少年工作。
  3.执法上的不适合。法律追求的是公平公正,司法人员过多地与案件当事人接触,或多或少会受到当事人一定影响,这将直接影响司法工作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的公正性。
  (五)共青团组织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广西共青团组织在事前预防和事后预防都做了很多工作,但仍存在以下问题:
  1.中小学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从2010年开始,广西全区共聘请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领导14000多人兼职中小学法制副校长,占学校总数的98%以上,有中小学法制辅导员11000多人。可是,由于这些兼职领导工作很忙,大多形同虚设。而法制辅导员仅能一般性地接触学生,法律专业知识、心理咨询资格、与学生沟通的能力等常被忽视,不能深入到学生中了解情况。当然,这个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并不是因为共青团的疏忽,是因为少数青少年没机会接受高中以上教育,又不具备参加工作能力,整天闲在社会,形成社会管理青少年的“真空带”和“断裂层”。
  (二)对青少年再犯预防的工作不够深入
  共青团组织开展的教育帮助和预防犯罪工作主要针对的是以下5类青少年群体:闲散青少年、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流浪乞讨青少年、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由此可看出,曾经的未成年犯并不在此范围内,而如何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是事后预防中的一个很严峻的问题。根据到广西区女子监狱和少管所调查得到的数据,超过一半的未成年犯出狱后都有再犯的可能性。
  二、对进一步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青年的法律意识,加强法制观念   如何提高法律意识,特别是提高青年的权益意识,一是改变普法重点,使之能学以致用。有关部门组织青年学法、用法,力争把纸上的法律权利变成实际生活中的法律权利。二是提高青年进入法律程序的技能。基层组织可以与当地法院协商约定每月一个公众开放日,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通过组织青年或年轻人自发到法院观摩开庭等形式,让青年人感受权益保护的过程,消除一些青年的惧讼心理。三是建立法律咨询中心,着重在学校内部设点,实行教育、服务、引导一体化,帮助青年正确进行法律活动,处理法律关系,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让司法公正深入人心,使青年权益的概念深入到司法人员的实际工作中
  青年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青年权益的保障关系着一个国家法制建设的发展程度,因此使青年权益的概念进一步深入到司法人员的实际工作中,能更好地促进和保障青年权益的实现。同时,建立健全现代化行政执法、行政管理机制,使执法者做到依法行政。把严格、公正、文明作为执法活动的标准,加强执法队伍的法制教育,增强执法者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使他们养成尊重和保护公民合法的人身、财产权益的良好习惯,力争在未来的五年,建立起司法人员、执法人员对案件的终身负责制。只有如此,人们才会真正相信司法公正。
  (三)制定广西专门的刑释人员保护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我国至今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系统的规范刑释人员保护的法律。虽然,目前司法机关和共青团组织都在积极地参与刑释人员保护工作,但没有制度化, 有关的保护、援助措施难以落实。监狱管理局进行的类似调查显示,在广西重新犯罪的刑释人员中,下岗或无业的占28.4%左右,另外,有一些农村籍刑释人员在出狱后没有分到承包田,因生活困难而再度犯罪。[2]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方法是借鉴浙江省的做法,制定广西本地专门的刑释人员保护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浙江省制定的《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2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是我国首部保障刑释人员合法权益的省级政府规章。该《办法》规定,归正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履行公民的义务,不受歧视。符合就学、复学、升学条件的归正人员,享有就学权利,对申请报考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或者业余学校的归正人员,符合报考条件的,教育部门应当准许报考。原籍在农村的归正人员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承包田的权利。[3]
  (四)完善刑释人员保护的组织体系,充实刑释人员保护的具体内容
  目前,虽有共青团、妇联等组织以及一些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委会等基层政权参与刑释人员保护工作,但没有建立专门性的刑释人员保护组织。在美国有些城市就建立了刑释人员保护会,在英国有“罪犯关心与重新定居全国协会”,加拿大有“犯罪人援助和释放后关心协会”等有国际影响的非政府性刑释人员保护组织。这些组织向刑释人员提供生活救济、房屋居住、职业训练、服务、心理辅导等服务,在刑释人员保护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建议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内设置专门机构,指导、协调各地的刑释人员保护工作。共青团组织应组织更多的志愿者对刑释人员进行生活指导、心理疏导,使其以良好心态面对遇到的问题;对刑释人员进行必要的社会化服务工作,如进行法律援助或职业训练等经费募捐与收集。
  (五)完善法制辅导员、法制副校长制度
  为从源头上做好预防工作,应强化学校教育在青少年法律宣传教育中的主阵地地位。继续完善法制辅导员、法制副校长制度,推动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计划、教材、时间和师资“四落实”,不让法制辅导员、法制副校长形同虚设。要求各学校端正办学指导思想,要把法制教育列入课程计划,作为学校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让学生从小树立遵纪守法的思想意识,增强了中小学生对违法犯罪危害性的认识,增强预防犯罪的效果。改革学校普法教育传统的上“大课”模式,推动法律课程进大、中、小学校、进班级,增强法制教育的效果。[4]
  [参考文献]
  [1]课题组.上海共青团参与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研究——以介入青少年再犯预防为中心[J].犯罪研究,2008.
  [2]施佩琴,徐烨.关于完善我国安置帮教工作体系的思考[OL].中国法院网.2005年10月12日.
  [3]“两劳人员”词在浙江成为历史[J].中国青年报.2002-9-30.
  [4]广西召开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现场会[J].法制日报.2012-
  08-21.
  [作者简介]李珊(1977—),女,广西玉林人,中国广西国际青年交流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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