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基层检察队伍建设的路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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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过硬检察队伍建设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课题.通过调研发现,基层检察队伍在政治素能、业务水平等方面不同程度存在短板和不足.对照党中央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部署要求,要坚持问题导向,解析问题原因,立足基层实际,发挥好“关键少数”作用、强化政治与业务融合、加强检察文化建设、强化纪律作风建设、优化绩效考核管理、重视解决各类人员个性化需求,助力过硬检察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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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民间矛盾、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常见多发,如果机械司法、一诉了之,容易进一步激化矛盾,形成更深积怨,埋下更大隐患.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型案件时,要以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为指导,主动履职,坚持能动司法,自觉融入社会治理.综合运用检调对接、公开听证、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机制化解矛盾,通过案件办理有效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减少司法对抗和社会对立,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切实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对于行为人骗取被害人入户同意后再实施抢劫行为的,行为人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以及进而能否将其认定为入户抢劫,一直存在争议.应将该类案件理解为被害人的瑕疵同意问题,即只要得到有效同意而入户就不属于非法入户.对于判断被害人基于受骗同意的有效性这一问题,客观真意说的“法益关系错误判断→同意自愿性判断”思考进路值得提倡.非法入户目的等内在属性不应影响“非法侵入”的认定,且被害人对行为人内心属性的误认不构成法益关系错误;同时,居住权人作出有效的入户同意,须认识到对方的客观身份属性,否则将构成法益关系错误.
近年来刑法加大了对洗钱罪的规制力度,但实践中争议问题较多,表现为洗钱罪与上游犯罪共犯情形下如何认定,洗钱罪上下游资金属性一致性如何鉴别,以及洗钱罪主观故意如何确定等.问题的原因来自洗钱罪查处取证难、司法适用不明、侦查办案动力不足等方面.需进一步明确洗钱罪的边界,细化洗钱罪的适用情形,引入技术侦查手段提升办案水平,强化行刑衔接,形成洗钱犯罪打击合力.
走私犯罪均为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有“明知”的走私故意.在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判断是走私犯罪案件的重点和难点.走私犯罪是典型的法定犯,是在行政违法基础上的刑事不法,故可以通过行为人一定的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基础事实推定其主观上的“明知”.司法人员应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充分听取行为人的合理辩解,综合考量正反两方面的认定因素,排除合理怀疑方可推定“明知”.法定犯时代,走私犯罪的前置法规定具有专业性强、行政管理色彩浓的特点,刑法法条的具体适用应考量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司法实践中,应坚持罪刑法定
在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当中,检察机关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民事检察作为一项重要监督职能,其监督效果可直接体现和作用于市场主体.对于民事诉讼领域出现的合同效力认定不一、虚假诉讼以及审判执行不当等影响和制约市场主体发展的因素,检察机关应加强民事检察监督,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为企业保驾护航.
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数量少,是阻碍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难题.从此类案件的特殊性出发,探索以“现案-原案”二分法为基础的诉讼案件线索发现路径,具有创新价值和重要意义.一方面,要在“现案”中总结线索触发规律,重点关注涉黑恶案件、贿赂案件,同时重点关注违法与犯罪、“在卷”与“在案”、“表象”与“实质”三个层面的辩证关系,对“现案”异常结果走向进行穿透式审查.另一方面,通过“现案”回溯至可能具有司法侵权、渎职犯罪行为的“原案”中,对涉案人员的司法行为合法性进行实质判断.
法益的异质性是刑民行责任并用的基本前提,然而,公益诉讼中刑民行责任组合并用却常指向公共利益中的同质性法益,出现损害责任实体认定与程序衔接上的公私交融,由此引发传统刑民行衔接理论在公益诉讼案件中的适用困境.因此,寻求一种新的责任认定与程序追究上的共识与标准,便成为公益诉讼案件刑民行责任一体化的现实需求.公益的“恢复性”基准与兼顾司法效率的基本原则,构成公益诉讼刑民行责任一体化理论前提.公益诉讼案件的类型化分析和公益诉讼的专门立法成为公益诉讼刑民行责任一体化追究机制必然选择.
司法实践中,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犯罪,司法机关不能一概而论地作出宽缓处理,更不能单纯基于当前大力推进少捕慎诉慎押的环境导向,而形成“一刀切”的司法惯性.对于实施伤害的犯罪行为人,检察机关在对捕与不捕、诉与不诉作出裁量时,不能仅依凭民间纠纷的外观和轻伤害的结果,而必须立足案件事实细节,从中归纳和分析社会危险性的有无、程度,犯罪情节的轻重和危害结果的大小等,找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具体轻罪案件中的适用边际,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司法文明的有效衡平.
上海铁检院利用跨行政区划管辖特点,参与区域检察协作,丰富了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实践.在实践中发现,区域检察协作存在执法司法标准、办案协作、管辖协商、信息互通共享、异地综合治理等方面问题,应着力解决,提高区域检察协作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实效.
新型网络犯罪案件涉及环节众多、人员分散,绝大多数需要跨省办案,检察机关应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同步介入引导侦查,与公安机关形成共识,将“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积极适用非羁押电子监管措施,利用人脸识别、定位追踪等现代科技手段进行实时监管,确保非羁押强制措施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