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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孝敬父母、不善待配偶者不能当领导干部,在职的不能提拔重用。这是山西省河津市新出台的干部提拔条例中的规定。
“任人唯孝”遵循的是“百善孝为先,不事父母何事国家”的法则,而另一套相反的逻辑是:忠孝不能两全时,没有大家何来小家?有人甚至指出,贪官一般都能善待自己的家人,纵容逆子,以权谋私,其子女不在国外逍遥自在,就在国内欺行霸市,清官则对自己的家人非常苛刻,严于律己,一心为公,儿女被迫自食其力,以致不能理解父母。事实上,历史上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公孙弘之流既是第一流的孝子,更是第一流的奸臣。倒是夏禹“三过家门而不入”,文天祥“忠而忘孝”,大大有悖于“任人唯孝”之标准。
在我看来,所谓“任人唯孝”,本质上是“任人唯德”的一个分支。孝属于德之一部分,而且是属于其中的“私德”范畴,与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之“公德”,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官德”体系。因此,“任人唯孝”制度设计的预想效果就是:通过将孝道纳入官员考核,“倒逼”出官员孝道,并以“私德”带动“公德”,进而提升官员整体道德。
可惜,这个制度设计至少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孝道属于“大人格”还是“小人格”的悖论性。检定人格的第一标准,应该是看一个人有没有“大人格”,而不是有没有匹夫匹妇的“小人格”。既然“任人唯孝”,显然是将孝道视为“大人格”,可是作为政府官员,对人民尽忠应该是比对父母尽孝更大的“人格”——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说以孝道作为提拔任用干部的第一标准,是不恰当的,不然夏禹等人都将被不公平地惨遭淘汰。
其二,“任人唯孝”不具有可操作性。孝道是“私德”,忠道是“公德”。在现有体制下,后者组织部门尚且考察不清,以至于让某些“有口皆碑”的贪官,仕途曾一帆风顺,组织部门又该如何去考察前者呢?如果不出大新闻事件,公众对官员“私德”无从知晓,而又有几个官员家属忍心自毁官员前途呢?毕竟,家里当官的倒霉了,他们一点好处也得不到。
因此,“任人唯孝”只能“倒逼”出一些虚伪的假道德,拿“任人唯孝”来拯救官员道德注定只能徒劳。
“任人唯孝”遵循的是“百善孝为先,不事父母何事国家”的法则,而另一套相反的逻辑是:忠孝不能两全时,没有大家何来小家?有人甚至指出,贪官一般都能善待自己的家人,纵容逆子,以权谋私,其子女不在国外逍遥自在,就在国内欺行霸市,清官则对自己的家人非常苛刻,严于律己,一心为公,儿女被迫自食其力,以致不能理解父母。事实上,历史上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公孙弘之流既是第一流的孝子,更是第一流的奸臣。倒是夏禹“三过家门而不入”,文天祥“忠而忘孝”,大大有悖于“任人唯孝”之标准。
在我看来,所谓“任人唯孝”,本质上是“任人唯德”的一个分支。孝属于德之一部分,而且是属于其中的“私德”范畴,与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之“公德”,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官德”体系。因此,“任人唯孝”制度设计的预想效果就是:通过将孝道纳入官员考核,“倒逼”出官员孝道,并以“私德”带动“公德”,进而提升官员整体道德。
可惜,这个制度设计至少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孝道属于“大人格”还是“小人格”的悖论性。检定人格的第一标准,应该是看一个人有没有“大人格”,而不是有没有匹夫匹妇的“小人格”。既然“任人唯孝”,显然是将孝道视为“大人格”,可是作为政府官员,对人民尽忠应该是比对父母尽孝更大的“人格”——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说以孝道作为提拔任用干部的第一标准,是不恰当的,不然夏禹等人都将被不公平地惨遭淘汰。
其二,“任人唯孝”不具有可操作性。孝道是“私德”,忠道是“公德”。在现有体制下,后者组织部门尚且考察不清,以至于让某些“有口皆碑”的贪官,仕途曾一帆风顺,组织部门又该如何去考察前者呢?如果不出大新闻事件,公众对官员“私德”无从知晓,而又有几个官员家属忍心自毁官员前途呢?毕竟,家里当官的倒霉了,他们一点好处也得不到。
因此,“任人唯孝”只能“倒逼”出一些虚伪的假道德,拿“任人唯孝”来拯救官员道德注定只能徒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