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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6年10月25日证监公司字[2006]234号中国化工新材料总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收购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收购报告书》和《关于收购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全面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申报材料》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