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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被冒用名誉受损,索赔应当
[案情] 2006年11月的一天,在南方某座城市里打工的吴娟突然接到在老家的父亲打来的电话。电话里,父亲对她破口大骂,说她不学好,给家里人丢脸,还要她立即回家。父亲的话让吴娟感到“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因为父亲一直患有高血压,吴娟只好向公司请了假,匆匆赶回了老家。到家里她才知道,村里人都说她在外面当三陪,流言弄得家里人已经没法抬头。
吴娟感到很气愤,自己清清白白做人,靠自己的合法劳动挣钱,村里人怎么会有这样的传闻呢?经过一番调查之后,她才发现,原来她的邻居小艳一直在冒用她的姓名在外当“三陪”,有一次,她在接客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竟然也说自己的姓名是“吴娟”!小艳的行为让吴娟气愤极了,她找到小艳,要求小艳承担责任,但小艳却一脸的不屑,她说姓名只是一个代号而已,没有什么大不了的。
为了替自己讨回一个公道,也为了自己的权益以后不再被侵犯,吴娟将小艳告上了法庭。法院最后判决小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吴娟交通费等直接经济损失1200元和精神抚慰金800元。
[评析] 姓名权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的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姓名包括姓氏和名字两个部分,它是每个人所固有的并同其他人区别开来的特定标志。公民只有以自己的姓名从事民事活动,才有可能使自己的行为与其他人的行为相区别从而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在权利受到侵害或遭受妨害时请求相应的救济。姓名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姓名的命名、使用、变更并排除他人的妨碍和侵害。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在上面的案例中,小艳私自使用他人的姓名从事违法活动,其行为不但扰乱了社会秩序,而且侵害了吴娟的姓名权,给吴娟的生活和精神上造成了很大的消极影响,其当然要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负责。
遭遇性骚扰,沉默不是金
[案情] 秋芸是个漂亮时尚的女孩子,她每天都乘公交车上下班。在公交车上,她总要遇到两个讨厌的男青年。车上的人特别多,秋芸只好站在公交车的过道上,那两个年青人见秋芸站在那里,便从座位上站起来,一前一后将秋芸夹在中间。那两个年青人趁着车晃动,不停地朝秋芸的身上撞来撞去。有好几次,那两个男青年的胡须都蹭到了秋芸的脸上,秋芸甚至能够感觉到其中一个男青年已经产生生理反应的下体!忍无可忍之下,秋芸挤到了一边,但那两个男青年却像影子一样若无其事地跟了过去。这种尴尬的局面一直持续到秋芸下车。
秋芸想到去有关部门告发这两个家伙,可她转念一想,人家好像也没对自己做什么事呀。可如果听之任之,何时才是一个尽头啊?现在,每天上下班坐公交车成了秋芸的噩梦。
[评析] 性骚扰是指一种不受欢迎、不被接受的与性有关的注意力或带着性意识的接触。也就是说,如果某一方用各种方法违背对方的意愿,去接近或尝试接近另一方,便可以说是性骚扰。性骚扰主要包括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骚扰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的,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而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两位男青年故意在秋芸面前进行肢体接触等行为,已经构成了对秋芸的性骚扰。秋芸应当勇敢地向两位男青年的单位、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公安机关投诉。他们必将会受到相应的罚处。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赵大勇
责编/昕莉
[案情] 2006年11月的一天,在南方某座城市里打工的吴娟突然接到在老家的父亲打来的电话。电话里,父亲对她破口大骂,说她不学好,给家里人丢脸,还要她立即回家。父亲的话让吴娟感到“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因为父亲一直患有高血压,吴娟只好向公司请了假,匆匆赶回了老家。到家里她才知道,村里人都说她在外面当三陪,流言弄得家里人已经没法抬头。
吴娟感到很气愤,自己清清白白做人,靠自己的合法劳动挣钱,村里人怎么会有这样的传闻呢?经过一番调查之后,她才发现,原来她的邻居小艳一直在冒用她的姓名在外当“三陪”,有一次,她在接客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竟然也说自己的姓名是“吴娟”!小艳的行为让吴娟气愤极了,她找到小艳,要求小艳承担责任,但小艳却一脸的不屑,她说姓名只是一个代号而已,没有什么大不了的。
为了替自己讨回一个公道,也为了自己的权益以后不再被侵犯,吴娟将小艳告上了法庭。法院最后判决小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吴娟交通费等直接经济损失1200元和精神抚慰金800元。
[评析] 姓名权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的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姓名包括姓氏和名字两个部分,它是每个人所固有的并同其他人区别开来的特定标志。公民只有以自己的姓名从事民事活动,才有可能使自己的行为与其他人的行为相区别从而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在权利受到侵害或遭受妨害时请求相应的救济。姓名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姓名的命名、使用、变更并排除他人的妨碍和侵害。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在上面的案例中,小艳私自使用他人的姓名从事违法活动,其行为不但扰乱了社会秩序,而且侵害了吴娟的姓名权,给吴娟的生活和精神上造成了很大的消极影响,其当然要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负责。
遭遇性骚扰,沉默不是金
[案情] 秋芸是个漂亮时尚的女孩子,她每天都乘公交车上下班。在公交车上,她总要遇到两个讨厌的男青年。车上的人特别多,秋芸只好站在公交车的过道上,那两个年青人见秋芸站在那里,便从座位上站起来,一前一后将秋芸夹在中间。那两个年青人趁着车晃动,不停地朝秋芸的身上撞来撞去。有好几次,那两个男青年的胡须都蹭到了秋芸的脸上,秋芸甚至能够感觉到其中一个男青年已经产生生理反应的下体!忍无可忍之下,秋芸挤到了一边,但那两个男青年却像影子一样若无其事地跟了过去。这种尴尬的局面一直持续到秋芸下车。
秋芸想到去有关部门告发这两个家伙,可她转念一想,人家好像也没对自己做什么事呀。可如果听之任之,何时才是一个尽头啊?现在,每天上下班坐公交车成了秋芸的噩梦。
[评析] 性骚扰是指一种不受欢迎、不被接受的与性有关的注意力或带着性意识的接触。也就是说,如果某一方用各种方法违背对方的意愿,去接近或尝试接近另一方,便可以说是性骚扰。性骚扰主要包括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骚扰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的,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而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两位男青年故意在秋芸面前进行肢体接触等行为,已经构成了对秋芸的性骚扰。秋芸应当勇敢地向两位男青年的单位、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公安机关投诉。他们必将会受到相应的罚处。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赵大勇
责编/昕莉